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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02:52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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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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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是冶金、机械铸造、中小农具的轻工生产的重要原料之一,是国家和省统配物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的上交计划属指令性计划。积极回收和合理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是节约能源、加速工、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由于钢材、有色金属供应紧张,部分
单位私自用废金属串换钢材及其它物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经销废金属、,高价抢购,倒买倒卖,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废金属回收、上交计划的完成,致使钢厂不能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废金属回收、上交工作的领导。全省废金属 (在川的冶金重点企业和铁道部所属企业的废钢铁除外)由省计经委统一管理,并由省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回办)办理日常工作。各市、地、州金属回收办公室应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中央、省、地、
县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上废金属的回收、上交、加工、利用工作。
二、全省废金属由物资部门 (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 (主管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公司)负责回收经营。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调拨回收和经营废金属。在农村,除个人自有的零散的废钢铁、自行车、人拉车等废旧物资零部件以及废旧工具、农具允许在集市上出售外,其它
废钢铁不准进入市场贸易。对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金属器材,只能由各级回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回收专点凭证 (街道和乡以上单位证明)收购。
三、加强对个体户回收废金属的管理工作。个体户回收废金属须经当地供销部门委托,当地金属回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个体户回收废金属的范围只限于回收当地民间分散零星的非生产性的废金属,不能到厂矿企业收购。个体户回收的废金属必须交当地
回收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收购。对违反者,将没收其收购物品、罚款,直至吊销收购执照。
对现有收购废金属的个体户,由各级金属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供销部门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执照,不符合的,停止其收购。
四、加强废金属资源管理。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金属,除按计划批准留用部分外,其余资源都要按回收渠道交回收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省级各部门和中央在川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所属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努力完成所在市、地、州下达的废金

属回收、上交计划,不得在系统内自行调拨使用。废稀贵金属、合金钢、硬质合金和合金材料等是我省重要资源,目前,外流严重,省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要加强对这类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加工管理工作。对废有色金属中文物的挑选、回收、上交的交接、供应办法,仍按有省有关规定严
格执行。
五、废金属回收、调拨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
六、实行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上交与钢材、有色金属分配计划挂钩的办法,各地必须按照省下达的上交计划,签订供货合同,认真组织落实。凡未完成省下达的废钢铁、杂铜、废铝、废铅上交计划的,按比例扣减钢材、铜、铝、铅分配供应指标。其中,省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扣减其
主管部门的分配供应指标;地区扣减地区的分配供应指标;中央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由省报请国家扣减其分配供应指标。对完成上交计划差的单位,还要酌情削减其它统配物资和地方能源供应指标。各钢厂、冶炼厂未经省计经委审查,不得自行扣减欠交单位钢材、有色金属供应指标或终止
供货合同。
七、各钢厂不得自行收购废钢铁,不得擅自接受未完成上交计划的单位的废钢铁来料加工或串换废钢铁,违者,要抵扣国家分配的废钢铁供应指标;准予接受持有省、地回办出具已完成上交计划证明的单位的废钢铁来料加工。废有色金属加工应按省计经委川计经 (1985)物16? 焙盼牡墓娑ò炖怼? 八、各地区完成上交计划后的废钢铁和超计划回收的废有色金属由地区自行支配。凡超交部门由省回办统一安排的,由省按比例奖励返还钢材和有色金属。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废金属的调运工作。凡列入上交计划的废金属,铁路、长航、交通等部门要及时安排运输。对调运出省的废金属,须凭省回办的签证才能办理承运。
十、新建、扩建的炼钢小电炉,必须按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 (83)冶计字1539号《关于限制建设小容量炼钢电炉的通知》规定办理。凡未经省冶金厅批准开炉的小电炉,除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外,电极、镁砂、富矿、铁合金等冶金炉料一概不予供应。
十一、在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安排的上交计划的前提下,各地区回收的废钢铁,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凡能直接利用的,由二轻部门和乡镇企业按计划优先挑选利用,并同时把本地区所在企业 (含中央和省直属直供企业)的需要安排好。
十二、加强废金属回收、上交统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废金属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废金属回收、上交统计报表。
十三、回收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购政策,严禁任意抬价、压价,严禁收购个人无证交售的生产性器材和公用设施。对认真执行回收政策和揭发检举盗窃国家物资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收购政策的人员,要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及刑律的,要依
法制裁。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计委会同物资、供销、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对本地区废金属回收工作进行检查,对非法经营、倒买倒卖、偷盗、高价抢购废金属以及破坏机具设备、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由工商、物价部门没收并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除给
予经济处罚外,并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五、进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5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铜、铅、锌、镍、银等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
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铜、铅、锌、镍、银等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7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0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
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集团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统一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铜铅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
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目前暂不统一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铜铅锌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矿产品、电力、运输及进出口配额、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在对集团公司未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前的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定额返还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品和品种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
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集团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35个)
1.江西铜业公司
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3.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5.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6.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7.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8.吉林镍业公司
9.四川铜镍有限责任公司
10.寿王坟铜矿
11.抚顺红透山铜矿
12.赤峰大井银铜矿
13.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5.葫芦岛东北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6.株洲冶炼厂
17.水口山矿务局
18.青海锡铁山矿务局
19.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
20.长沙锌厂
21.黑龙江西林铅锌矿
22.湖南黄沙坪铅锌矿
23.泗顶铅锌矿
24.湖南宝山铅锌银矿
25.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
26.陕西银矿
27.贵溪银矿
28.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29.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贵阳分公司务川汞矿
30.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31.广东省有色冶金机械厂
32.株洲选矿药剂厂
33.铁岭选矿药剂厂
34.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
35.沈阳冶炼厂
二、商贸企业(1个)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三、勘察设计单位(7个)
1.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3.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4.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6.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7.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四、科研单位(10个)
1.长沙矿山研究院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矿产地质研究院
3.西北矿冶研究院
4.沈阳矿冶研究所
5.四川省冶金研究所
6.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
7.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所
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矿产地质研究所
9.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10.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