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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浅析/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54:23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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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浅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闵涛

一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对涉诉信访重视不够,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不够到位,认为只要我依法办案,随便你信访,缺乏对信访问题负面作用的认识,更谈不上在审判、执行环节完善相应的措施,切实以案结事了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在源头上有效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使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没有及时消化解决,造成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二是法院内部机制原因。审、执的分离,导致法院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合力,审判部门单纯考虑结案,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一些应该在审判部门能够彻底解决的纠纷,因保全措施的不到位或不愿多做调解工作等原因,而一判了之,导致案件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丧失了最初、最好的履行时机,成为执行难案。因执行难造成的信访案件成为目前主要的涉诉信访案件,占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以上。
三是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利益的冲突。法院审判工作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凡受理的案件必定要有个结果。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有胜败之分,必须触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其裁判结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这一自身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法院上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其次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有的甚至态度粗暴,使当事人与法院、法官之间产生对抗、对立情绪;极少数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不高,当事人在久审不决、久执无果的情况下,抓住其中的瑕疵到处信访。再者部分法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精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极少数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平,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纠正,当事人通过采取正当的申诉途径不能解决问题后,就多部门涉诉信访。
四是国家信访处置机制功能弱化。我国的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不够。加之,地方党委、政府由于害怕进京赴省上访,对待信访当事人一味妥协迁就,对无理缠访人员也不敢处理,害怕影响其政绩,不分情况原由,只是下任务、定期限要求法院无条件地解决当事人不信访的问题,而不是要求法院依法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发生上访后,在上级部门的限期督办下,所访法院要接人、要安抚、要解决、要让上访人满意、要保证罢访息诉。为此,法院想尽办法,花费人力财力,甚至超出法律范围给予经济补偿,好言好语做上访人的工作,连哄带劝让当事人满意,造成了上访易受补偿的客观现象。特别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更是忍让迁就,使上访人员尝到甜头,动不动就以上访相要挟,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最后,在涉诉信访中所遇到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单靠法院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如企业改制,原企业下岗工人要求就业或原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求提升退休待遇,享受劳动及社会保障待遇问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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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22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3月3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布依族苗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关索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工作,加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自治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并合理配备其他民族人员;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并合理配备其他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在尽量配备布依族、苗族人员的同时,也应当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文或者布依语、苗语。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工作人员中,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力从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确定的机构和总编制内,自主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及各部门的编制和员额。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优先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群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利。面向市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粮食生产。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持,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对草山草坡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以草业为主的畜牧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土地经营的林、竹、草等的所有权和收益等,允许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交通运输等事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市场和集市贸易建设,发展民族贸易,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县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景点、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企业,发展县域经济。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强扶贫开发工作,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镇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其隶属关系时,应当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力。
  自治县财政预算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向自治县倾斜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  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工作。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鼓励和照顾的项目,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教育规划,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在不通晓汉语文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可以使用双语教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教师到边远贫困地方从事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普及科技知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文化古籍,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鼓励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文艺创作和研究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文化馆、图书馆、农村文化站的建设,扩大电视、广播的覆盖面,做好城乡电影放映工作;支持各民族人民开展各种有益的民族民间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各民族的体育人才,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并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发展动植物中草药资源,重视发掘、整理和利用民族民间医药。
  第五十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每年2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农历“六月初六”为自治县布依族传统节日,“四月初八”为自治县苗族传统节日。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部分 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汇票作废。
2、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收款人可以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须在四联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4、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5、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
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6、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三)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第一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帐并注明汇票
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汇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出票行不得拒绝受理。具体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规定。
二、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附式三)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经审查无误,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以下同),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给出票行。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一)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
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并在该分户帐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1、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帐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 原持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或(贷)××科目 ××户

2、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
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三)银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银行接到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帐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按照二、(二)的规定审查。
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有关的代理付款行收到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应按照二、(一)的有关规定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汇票,跨系统签发银行汇票的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四)代理付款行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现疑点的,不得随意向持票人退票,应及时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一)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帐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帐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在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解讫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收帐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现金
(二)出票行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帐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商业银行签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许通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签发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转帐汇票,应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专户,人民银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立商业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商业银行签发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汇票,应在第二联
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前,至迟次日上午将签发的汇票款全额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移存。填制一式二联“汇票移存清单”和四联划收凭证,一联划收凭证代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的借方凭证,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作其附件;一
联划收凭证代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方凭证,其余二联和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交给人民银行。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借)汇出汇款科目 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银行接到移存汇票款的二联划收凭证和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一联划收凭证代借方凭证,一联划收凭证代贷方凭证,一联汇票移存清单作其附件。其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二)兑付地的商业银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提交的盖有“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的转帐汇票和解讫通知以及二联进帐单,应按照二、(三)的有关规定审查,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兑付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妥后入帐。
兑付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除按照二、(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还应审查是否盖有“请划付人民银行××行(行号)”戳记,无误后将解讫通知随联行借方报单寄交出票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其分录是:
(借)联行往帐
(贷)××银行存款
(三)出票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联行借方报单和解讫通知时,经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汇票解讫清单”,分别作如下处理:
1.全额付款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汇票解讫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联行来帐

2.汇票有多余款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一联汇票解讫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
(贷)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

另一联汇票解讫清单随同解讫通知交换给出票行。
出票行收到人民银行交换来的解讫通知和一联汇票解讫清单,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比照三、(一)1、2、的有关手续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帐通知和一联解讫清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汇出汇款科目 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2.汇票有多余款。汇票卡片作汇出汇款的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的贷方凭证,一联解讫清单作其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借)汇出汇款
(贷)汇出汇款科目 人行代理兑付汇票款户
五、银行汇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汇票作附件,解讫
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
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帐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汇出汇款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其分录是:(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持票人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向持票人办理付款的其余手续比照五、(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
3、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的,比照五、(二)1、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其余手续比照五、(二)2、的有关手续处理。向持票人办理付款比照五、(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
明“现金”字样。
(三)挂失手续
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四),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代理付款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的现金汇票,并查对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薄(格式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
定)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如失票人委托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挂失的,代理付款行应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附式五)。
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2、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查对汇出汇款帐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
.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如失票人委托出票行通知代理付款行挂失的,应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代理付款行接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六、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二)手续处理。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一)手续处理。
七、有缺陷银行汇票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现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应开具收据并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对于跨系统银行提交的汇票,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填制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及时查询出票行,并填制退票理由书附一联查询书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持
票人开户行,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填制划款凭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于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持票人开户行。

第二部分 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商业承兑汇票(附式六,以下简称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照上述(一)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1、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划款日期和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辖内往来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3、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三)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2、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七、以下简称汇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申请或提示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附式八),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应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
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按照一、(一)项有关审查内容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三)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2、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帐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帐户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二、(三)2、上述有关手续处理外,加填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借)××科目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四)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
1.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2.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辖内往来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五)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承兑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受理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附式九),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 汇票户
(贷)××科目 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
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三)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持票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给转贴现银行。
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转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 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二)转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续处理。对未收回的,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受理汇票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比照贴现凭证确定),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接到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再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再贴现科目 ××银行汇票户
(贷)××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或汇票转贴现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续处理。
(三)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帐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六、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付出传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同时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七、商业汇票挂失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
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八、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三部分 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比照银行汇票申请书,由各行印制)。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帐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不定额本票凭证(附式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定额本票凭证(附式十一)分为存根联和正联。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3、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不定额本票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或存根联
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本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本票的银行办理。具体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二联进帐单时,应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4、不定额本票是否有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二)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
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帐”字样的,一律按照转帐办理。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四、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本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受理本行签发的本票,除不通过票据交换外,比照二、三、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 持票人户
或(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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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
,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 申请人户
或(贷)现金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二联进帐单,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三联进帐单,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帐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进帐单时,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开出本票 本票户
(贷)现金
(三)挂失手续
确系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丧失,失票人到出票行挂失时,应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审核,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
第二联于登记本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卡片或存根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六、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丧失的本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比照五、(二)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比照五、(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第四部分 支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转帐支票的处理手续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附式十二)和二联进帐单(附式十三)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帐单(附式十四)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科目 收款人户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二联进帐单时,应按照一、(一)1、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在二联进帐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帐”的戳记,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帐单作贷
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2)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应按照一、(一)1、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不予退票的,支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3)支票发生退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收款项科目核算;持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1)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帐单时,按一、(一)2、的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辖内往来
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帐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进帐单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2)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帐单,经审查无误,第二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收款人户
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帐单上的帐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然后将第二、三联进帐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
二、现金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出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现金
三、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四、普通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转帐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五、领购支票的处理手续
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填写三联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由各行自制),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经银行核对填写正确、签章相符,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核,第一联交给存款人,第二联代借方凭证
(收取现金的本联注销),第三联作工本费贷方凭证附件。
银行发售支票每个帐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
存款人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填列二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切角作废;一联清单由银行盖章退交存款人,一联作清户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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