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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左志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32:24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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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本地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地处长江以南,属于丘陵山区地貌,林业生产和林业资源相当丰富。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以及承包经营管理不善,和承包情势发生变更等因素影响,林业承包纠纷持续不断,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效益趋好,林业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林业承包案件涉及的面广、人员多,加之历史和社会因素,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利益冲突大,矛盾尖锐。笔者通过近两年来本院受理的案件分析,对林业承包合同案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浅见一点不成熟的认识。
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案发的必然性。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国家更加注重对农业的保护。特别是国家对部分林区实行封山育林,保持水土流失,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由于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冲突,加之林业承包合同的不完善等原因,发生纠纷不可回避。
(二)、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三)、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流转、租赁过程不规范,以及合同内容违法等原因而产生纠纷,因而,主要是三大类,即承包经营效力纠纷、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承包经营权租赁纠纷,因此纠纷内容具有其特定性。
(四)、极强的法律性。林业承包经营权是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物权。林业承包合同的签定与履行,以及双方权利的终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林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因此,林业承包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五)、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和其他种种原因,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对立情绪更加明显。发包方往往集体经济收益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擅自解除承包合同;而承包方感到委曲、困惑和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气愤相交织,情绪激动,相互对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甚至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六)、广泛的影响性。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林业承包是从1980年代初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开始的,当时,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双方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表现在:1、合同的标的不明。承包四至不清,承包面积不准。2、条款欠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没有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3、承包费基数约定非常随意。承包费在情势发生变化时,明显不合理。4、发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主体一般为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林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发包方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
(二)、发包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林业发包主体是特定的,正因为主体特定这一优势,发包主体往往存在心理上的优越感,在林业发包时随意性和盲目性表现出来,1、不按照法定程序任意许诺给谁承包。在发包前夕,由于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发包方不召开村民代表和村民会议,发包给相关人,违反法律规定。2、不对承包对象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程度进行审查。发包方有时出于承包费和外地客商的来头的考虑,往往以承包费高低论由谁承包,有时为面子而给外地客商承包,至于承包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是否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信用,在所不问,造成合同不履行、合同违约等纠纷的发生。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发包方的成员为了获取利益,往往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包,但在发包中与当事人串通,或与当事人合伙,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承包,损害发包主体的利益。承包费过低、收取不到的问题经常发生。4、承包合同内容不完整。发包方欠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进行审查,有时为图方便,随意书写承包合同,造成合同的主要条款疏漏、不明确,有的没有履行的方式,有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因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常引起纠纷的发生。5、发包方随意解除和变更合同。有的发包方见承包方经营的林木收益可观,或见村民“眼红”,就主观上认为合同内容不公平,解除双方的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承包期限,提高承包费。引起双方的纠纷。6、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发包方为了完成行政任务,有时不顾承包人的意愿,要求承包人种植指定的林木,有时要求承包人铲除自己已种植的林木改种指定的林木。干涉承包经营权,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三)、承包方的毁约和掠夺性。有的承包方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转手与他人经营从中获利,更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有的承包方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后,不是增加投入、精心种植,通过的合理管养来获得收益,而是进行掠夺性经营,对承包前的林木进行采伐,在获取承包成本后任其荒废,有的承包方在取得林业承包经营权后,改变林地用途,变卖空地给他人从事商品房建设,或给他人办厂,有的承包方因自己缺乏经营的经验和资本,无力经营,在交纳不起承包费时甩手不干,或外出不回。
三、解决林业承包纠纷发生的对策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分析,从审理案件的角度看,应采取如下措施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强对广大农村的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的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和解释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指导,规范承包行为。法院为农村工作服务的是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法院应在办理林业承包案件的同时,要进行依案说法,并要主动对林业承包合同的指导,帮助他们按照合法程序发包,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掌握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后果,依此来规范承包行为。
(三)、强化疏导,依法审理。林业承包纠纷案件涉及面广、人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非常慎重,面对的压力也很大。因此,法官要坚持依法审理,要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不能不顾法律效果而一味地注重社会效果,也不能不顾社会效果而一味地注重法律效果,要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两者的结合。使案件在审结后能够平息纠纷。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宣州区人民法院 :左志平、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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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火车站广场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25号关于印发《泰安火车站广场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泰山区、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火车站广场管理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泰安火车站广场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安火车站广场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建立良好的广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场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车站广场区域内及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火车站广场区域为:东至龙潭路,西至火车站邮电局,南至火车站站台以下,北至东岳大街。
第四条 泰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火车站广场的治安、城建、工商、交通、卫生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监督火车站广场上述管理活动。
火车站广场各行政管理单位(含市、区属管理单位)必须服从报火车站广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搞好火车站广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火车站广场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广场各管理单位实施广场管理昼夜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维护广场的正常社会秩序。
第六条 广场区域内及进入广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广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散布谣言、打架斗殴、寻衅或煽动闹事;
(二)扰乱车站、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倒卖车票及其他票证;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广场营运的各类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体印有或设置明显的出租标志;
(二)车内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三)车内张贴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的区域和次序排列。
第八条 进入广场营运的“公铁分流”客运车辆,必须按已经划定的车位和区域有序安排,不得擅自扩大车位。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其他非营运车辆,必须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按指定区域存放。
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旅游服务单位到广场接客的车辆,可持明显标志板、牌招揽旅客。严禁强拉硬拽,严禁高声招揽或使用放音设备招揽。
第十条 广场区域内及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广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谈、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五)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广场区域内及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花草树木,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借用、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四)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五)其他坡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区域内及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故意损坏路牌、交通隔离护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章搭设棚厦;
(二)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三)非经营性车辆从事载客、载货经营;
(四)携犬等其它宠物进出;
(五)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六)无照经营、露天摆摊设点或流动叫卖;
(七)经营者敲诈顾客、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的行为;
(八)地排车、机动三轮进入广场经营。
第十四条 凡需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同意:
(一)举行重大活动;
(二)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设置户外广告;
(三)除日常维护外,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有关部门或者广场管理办公室认为需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五条 广场内的指示牌、标志牌、公告栏、画廊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责任单位应定期清洗或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批准在广场周围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每年清洗或更新一次。否则,由广场管理办公室组织拆除。
各有关部门在广场内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持环境整洁和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 广场内发生的涉及治安、旅游、接待和服务方面的旅客投诉,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直接依法处理或责成有关基层执法管理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单位规定的行为,由火车站广场管理办公室内部有关部门派出的执法人员或由火车站广场各有关基层执法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火车站广场各管理单位或火车站广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接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时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8〕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榕设立地区总部,提升本区域的产业水平,扩大本地区经济总量,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福州四城区地区总部,是指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中型企业(含金融等机构)在本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和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并对在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以及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本区设立的经认定的国家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

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2011年前在福州四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的下列各项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制造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母公司在我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金融业

1、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我市新设立的中、外资银行总行、分行、分级专营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新设立机构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其总行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亿美元;新设立机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资本金总额,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不低于8000万美元;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物流和商贸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让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旅游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

(五)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300万美元 ,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150万美元。

(六)研发机构

在我市新注册的被评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或被评定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核心区的龙头企业,以及我市相关企业与列入国家“211”和“985”名单的著名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

(七)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

软件企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须获得“双软资质”认定,并且软件技术人员在100人以上;

3、母公司必须达到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或税收1000万元以上,具备“双软资质”,并且通过CMM3以上等级评估。

动漫游戏企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须有原创动漫或游戏开发项目,并且专业技术人员在100人以上;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产品方向主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大型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

文化产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含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纪机构)、电影(电影发行和放映)、音像(含批发、出售、出租)、出版业、互联网上网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并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4、文化产业机构及总部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条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烟草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须由文化、出版发行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证照,可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市和四城区政府每年安排的相关行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发展总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对总部企业用地给予优惠政策。

(一)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布局;

(二)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可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以带规划设计方案的方式,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三)企业总部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参照国家颁行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定,最高不超过企业总部总用地面积的7%。

(四)企业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

(五)为保证企业总部大楼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树立企业总部的外在良好形象,企业总部大楼的建筑造价、设计标准、建设标准及建筑立面等,应达到政府有关规范要求。

第七条 对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支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机构或企业没有自建办公用房的,在市政府规划总部经济集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份80%,最长分二年兑现;在写字楼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条 帮助解决总部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及购车。对新入驻企业的高管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万元以上人员)第一次在我市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间最长五年。

第九条 积极培育总部经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在我市设跨省域地区总部。引进的上述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100万元;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引进的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起关键作用的高管人员作为“对福州经济有突出贡献者”市政府每年评选一次,对高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协调就近就读优质学校。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出入境予以特事特办。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福州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外籍人员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三条 总部机构或企业可单列指标参加我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我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

第十四条 总部机构或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管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我市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总部机构、总部企业及个人由区政府组织申报,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