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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2:38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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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简化审批程序 提供高效服务

1、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管理。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对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投资者只需按规定内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者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只进行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2、外商(含港、澳、台、侨胞)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4、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征(供)地、报建、建设等环节的手续,由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受理。

5、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需由投资者自己商定的事项除外);代办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手续。项目合法合规且资料完备的,其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办服务分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工业经委全程代办,商业项目由市商务局全程代办,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全程代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局全程代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由市农办全程代办。市发改委为项目代办服务的综合协调单位。

二、规范收费项目 简化收费程序

6、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征(供)地、报建、建设环节征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17项,事业性收费6项,服务性收费10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一、二、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7、规范收费程序。

征(供)地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收。

报建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根据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核定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建设环节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由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向有关执收单位申报,执收单位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所有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均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大厅窗口单位统一缴纳。

各个环节的服务性收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收费。

享受第8条所列实行收费优惠的项目,由投资者或代办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缴费。

三、实行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

8、实行收费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密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指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倒班职工宿舍等生产配套性设施);投资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成片改造项目(商业门面除外);投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地下综合管沟等工程,城市建筑物的改造、维修、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30%收取,其它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免收。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有关行政性(基金)收费按标准的20%收取,有关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市场、港口、物流等三产业项目,有关行政性(基金)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上述投资项目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均按标准的50%以下收取。

上述以外投资项目的行政(基金)事业性收费按附表执行。

国家、省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按其执行。

9、实行供地优惠。对投资新上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10、实行财政支持。

对投资新上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年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其中:对工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对旅游、商贸等企业连续2年按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对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从收购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每年按企业新增实缴税收市本级所得财力的3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11、特殊项目的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12、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本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含屈原管理区)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2、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3、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附件一:



岳阳市建设项目行政性(基金)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必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费[2001]261号
37.3元/m2
43.3元/m2
市规划局

代收
以下免收: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时地价中已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湘价费[2001]261号
0.6元/m2
0.85元/m2
市建设局

造价站
由施工单位或个人缴纳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湘价费[2001]261号
1.2元/m2
1.7元/m2
市建设局

质监站
已监理工程减半收取

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6]92号
42元/m2
42元/m2
市人防办
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

5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2〕231号
80元/套
按房屋现值的1.5‰计收
市房地产局

产权处


6
价格调节基金
岳政办发〔2006〕23号
2元/m2
2元/m2
市物价局

价调办
向建筑安装单位征收

7
劳保基金
湘建建〔2006〕213号
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征。
市建设局

劳保办
一般以中标价为建安工程造价

8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湘财综〔2003〕47号

岳政发〔2005〕16号
3元/m2
3元/m2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9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湘财综〔2003〕46号

岳政发〔2005〕16号
1.5元/m2
1.5元/m2
市工业经委

墙改办
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发生即收的行政性(基金)收费

1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按房屋拆迁安置总费用0.4%收取
市房地产局

拆迁处
由财政拨款的城市房屋拆迁免收

11
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12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13
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价费〔2001〕261号
0.08元/m2.天
0.15元/m2.天
市城管局

破占道办
按占道面积计收(学校、幼儿园免收)

1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湘价费〔2004〕68号
1.5元/m2
1.5元/m2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以下免收:1、未损坏原地貌或治理达到要求的。2、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土地开发项目。3、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

15
水土流失防治费
湘价费〔2004〕68号
2元/m2
2元/m2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处

16
新菜地开发基金
湘政发〔1993〕25号
23元/m2
23元/m2
市农业局

蔬菜办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17
防洪保安资金
湘政发〔2001〕31号
800元/亩
市国土资源局
在征(供)地环节按建设征用土地面积计征






附件二:



岳阳市建设项目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必收的事业性收费

1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2002〕275号
2元/m2
市房地产局白蚁防治所
1、有效期15年;

2、装修房屋按2.7元/m2收取。

2
抗震设防确认费
湘价费〔2001〕147号
每项2000元包干收取
市科技局

地震办
按项目计收

3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
湘价费〔2001〕74号
0.2元/m2
0.2元/m2
市文化局

文物处


发生即收的事业性收费

4
利用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


5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市城管局破占道办
已修复并验收合格不收费

6
文物考古发掘费
湘价费〔2001〕74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市文化局文物处



附件三:



岳阳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
土地评估费
湘价服字〔2003〕179号
按资产总额的0.06‰—

4‰收取
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

2
土地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2006〕

62号
按成交金额收取,其中:拍卖2%,转让2000元/宗,挂牌:市区1.8%。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3
施工图审查费
湘价服〔2006〕

54号
见湘价服〔2006〕54号

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

4
工程监理费
湘价房字〔2000〕71号
见湘价房字〔2000〕71号文件
工程监理机构

5
施工安全服务费
湘价函〔2003〕

228号
市区按建筑工程造价的1.8‰收取
市建设局安监站

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湘价服〔2004〕

23号
见湘价服〔2004〕23号

文件
市建设局工程交易中心

7
建筑污染街道保洁费
岳市价〔2006〕

16号
按建筑(装修)总面积

3元/㎡收取
市环卫局

8
房产价格评估费
湘价服〔2003〕

179号
按房屋市场价值的

0.08‰—5‰收取
房产评估中介机构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咨询费
湘价服〔2002〕80号
见湘价服〔2002〕80号文件
环境评价中介机构

10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检测费
湘价服〔2006〕163号
按建筑面积1.6元/㎡收取
市气象局防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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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
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四条 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第五条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有利条件。改革要为绝大多数职工带来实惠,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支性,正确处理好
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职工增加工资收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七条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 夏曛肮て骄ぷ剩叮埃サ模矗叮埃ゼ迫搿? (二)个人缴费比例。自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比例达到8%。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2%进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比例平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各地可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按全省平均比例缴费;过渡期内企业缴费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受益企业受益比例不宜过大,具体比例由各地酌情确定。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当地银行按时代为扣缴,企业不得拒付。各级劳动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强化基金的收缴工作。企业无故逾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
支。少数企业确因经营亏损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核后,可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依法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后应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规定精神,必须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留足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职工调动转入的基本养老金;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处罚金;
(六)财政补贴的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离退
休、退职时,按照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纳费工资额12%的费率记入,改革起步时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缴纳的部分;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2%。今后在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不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跨省或行业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及企业缴费(本金和利息)累计一次性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退职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第二十条 职工在离退休、退职前或者离退休、退职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
休、退职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一部分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退职条件。凡个人缴费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企业与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方可算作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可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即: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劳动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符合法定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其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社会性养老金+月缴费性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一)月社会性养老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
(二)月缴费性养老金=职工退休前5年月平均缴费工资*(M-N)*1.8%
M--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N--实际缴费年限
(三)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5年内退休的职工,在按第二十六条计算“月缴费性养老金”时,应以职工退休前5年中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如果按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国发(1978)104号和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包括
国家法定的津贴、补贴),其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规定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5%。
第二十八条 原固定职工在1992年7月1日本省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以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原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三十条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退职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退职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符合甘政发(1981)375号文件规定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仍按按
原规定条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6年7月1日起,以后每年7月1日,按本省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平均工资增长率呈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本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60%的,按60%计发,退职人员低于50%的按50%计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职工调出本省需转移的基本养老金;
(五)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年给离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六)长寿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七)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生前所在企业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机构,并从第二个月起停止领取养老金,办理注销手续。对不及时报告、冒领养老金的人员或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处以多领、冒领金的200%的处罚。处罚金并入入
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风险性大或者投机性投资,不得挪作它用。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第四十条 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的地、县,继续实地并加以完善,还没有实行代发或直发养老金的地、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
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退职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继续实行省级统筹。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分工,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省体改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配合。我省原由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1995
年5月份起全部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
第四十四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和正常的管理运营。
第四十五条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必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及时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除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
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四二七条 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涉及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形式,做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1996年5月2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并各直属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并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原产地管理工作,严格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公司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须对申请登记企业的主体资格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并派专人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制造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及增值百分比、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注册产品为异地货源的,应严格审核货源企业
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注册。
三、各签证机构在进行年度审核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企业和出口货物实行有效的抽查,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拒签原产地证书。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国制造但工序不足
或增值百分比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企业提出申请时,应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货物,应签发《转口证明书》。
四、建立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商检机构和贸促会两个签证系统相互通报制度,对经审查不予注册登记或被吊销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被拒签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等情况相互通报、协调一致。
五、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以其它名义变相设立收费项目。
六、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应加强对其所属签证机构的签证工作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保证签证工作正常进行。
七、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贸促会每两年于3月1日前(1998年于5月1日前)分别将本系统前两年年审情况报外经贸部,及时反映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将随时对各签证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九、根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原产地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