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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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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县处级建制。市劳动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拟定市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铁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体系建设;负责劳动关系调解工作。
(五)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按照《劳动法》要求,指导各类企业劳动力管理,监督检查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落实情况。
(六)贯彻企业职工工资法规和政策,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关系;确定劳动力市场工作价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标准、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在职职工技术培训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负责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并负责师资培训、教师职称资格评审和技工学校教研工作。
(九)负责全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岗前培训和转岗训练工作;贯彻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劳动预备制度,开发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素质。
(十)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组织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各类企业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农村农民养老,城镇职工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和工作制度;负责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统计信息和劳动事业发展预测情况;组织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劳动学会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业务技术合作和劳动力输出交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资部门业务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全面掌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上级的基本政策,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保障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负责对外接待和劳动信息宣传工作;协调各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工作关系;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后勤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管理工作。
(二)规划工资科
研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工效”挂钩工作;实行与国民经济投入产出相联系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宏观调控全市非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组织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指导非国有企业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检查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情况;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计工作,定期提供统计信息。
(三)保险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保险工作,制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各项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协调监督保险基金统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工福利政策和标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工龄、工伤(亡)等有关待遇的认定审批工作。
(四)培训科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转岗、学徒等培训及考核定级工作。
(五)法规科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咨询、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工作规划和普法规划;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重大行政处罚听证会,处理审批行政处罚等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七)失业保险科
贯彻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对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进行复核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业职工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招标,并进行资格确认,对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进行审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情况,根据上级的基本政策,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八)劳动关系科
负责全市企业、用工单位劳动力安置与调配;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并推动其实施;依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保障局编制29名(行政编制23名,事业编制3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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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2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现广告管理规范化,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招贴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建设、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美化城市的原则,符合《城市容貌的标准》的原则,不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和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的安全。广告造型、色彩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依托建筑物墙体、屋顶设置的大型广告,自身要安全牢固,并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㈤利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的;
㈥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㈧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㈠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㈡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㈢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的不得超出1.8米;
㈣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8米;
㈤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6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㈥户外广告的设施用电,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㈦商业性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公益宣传广告张挂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事先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设置。
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等商业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装手续,然后持广告宣传内容、牌面、形式、时间、用途等内容的报告及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登记审批后才能发布。
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审批。
需设置政治性、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广告宣传内容先到有关部门核审后,按前款办理。
凡需在街道及街道两旁、广场、车站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规定申请,获准后才能发布。
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自有场地临街面悬挂的商业性条幅,经营者或发布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才能发布。
凡涉及到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等方面的,还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户外广告手续,在接到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天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天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和转让。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需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划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地点、统一抄写、统一张贴、统一审查,并由广告主缴纳广告专栏使用费。凡在大街小巷乱张贴的广告,由城建部门进行管理,属未经登记及有虚假内容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临街门店需介绍本店商品及服务信息的临时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自备的80cm×120cm以内的活动广告板上,摆放位置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限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应提前通知设置、发布者限期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要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变型、脱色、肮脏、损毁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凡涉及占用公共场地、设施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统一招租管理,其有偿使用收益一律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一切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收费项目,均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实施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如出现不依法行政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活动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张燕昭、宋丽红


由于弱势群体缺乏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充分实现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题中之义,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亦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因此,弱势群体的“维权”问题已开始成为整个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维权”冲突事件频发
当前弱势群体利益遭受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具体的表现有:城市建设中的“野蛮拆迁”行为,制造了被拆迁居民群体维权与拆迁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土地征用中“强行圈地”行为,制造了被征地农民群体维权与征地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城市管理中“暴力执法”行为,制造了被强迫群体维权与城管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国有企业出让中“低价贱卖”行为,制造了企业职工群体维权与出卖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劳动关系中“拖欠工资”行为,制造了被拖欠者群体维权与拖欠者对立的热点问题;企业生产中“污水排进农田”行为,制造了被污染受害群体维权与排污者对立的热点问题。而弱势群体在“维权”中反映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就业问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者群体、农民工、女性就业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等。其中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就业得不到平等对待。二是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 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公正。三是“三险一保”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劳动安全保护落实不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工作强度大, 普遍存在工资报酬偏低及工资克扣、拖欠问题。
二、“极端维权” 愈演愈烈
处于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人在四处“维权”未果的情况下,不惜采取“跳楼秀”、"自杀秀"等极端维权方式。不可否认,极端维权者有时候确实缺乏必要的、正当的维权意识,而且,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维权要求通常还带有不合理的、有时候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成分。但我们也应该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极端维权者的事实情况是,他们的极端维权,是关系到他们重大利益的正当维权,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后的极端做法。类似事件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维权政策不畅通、维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维权路”艰辛而漫长
如工伤认定,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太过原则、笼统,劳动保障部门又无权解释,自由裁量权空间太大。有律师介绍,“一个工伤案件,自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另外,没有劳动关系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拒绝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使用工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失去监控,导致自形成劳动关系时,就直接侵害了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权益;其次,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非法中介机构为用工方提供了大量的非法用工;最关键的是,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文化素质一般不高,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又不懂得如何维权,加上他们是单个分散的,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因而在与用工方的交涉中自然而然会身陷弱势境地。
四、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依法行政。现实生活中,很多直接损害弱势群体权益形成的热点问题,都与权力机关“恃权凌弱”和“与民争利”的不依法行政行为有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努力。
二是加强“维权”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权”政策法规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民众能否通过正规体制内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社会能否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民权行使提供配套的制度和外部环境,保障农民工自主维权的权利。首先,政府必须采取宏观调控规范用工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就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及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大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及监管的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社会化程度。除了要对下岗失业、丧失劳动力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外,还需要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设立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工伤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障和紧急情况救助制度,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建设有序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如可以把更多的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通过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欠薪、劳动条件差等问题,他们个体维权力量薄弱。因此吸纳他们加入工会,通过工会力量来协调劳动关系。在对合同约定及工资待遇不满时,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应首先找企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出面,通过工会与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学技术、学时政、学法律、学文明城市文明市民规则等,逐渐克服他们的自卑心理和畏惧情绪,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司法机关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实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权利救助,如在维护其人身人格权利、劳动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在司法程序上可以在受理、立案、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生效案件的执行等方面给予救助,以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六是走社会化维权之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农民工、下岗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维权需要社会各部门多管齐下:政府部门要主动行政,有责任对拖欠他们工资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 推动新闻媒体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强大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另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都是较为有效的措施。只有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依法办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