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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25:27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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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科学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研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五、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鼓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对定点生产的廉价药品,制定药品价格时可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
六、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各地都要选择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各项价格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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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办字〔2004〕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九日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经省政府批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由大黑河岛延伸到整个黑河市区(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互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在互贸区内进行投资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服务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
四、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放宽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对能够依法纳税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人民币的,仍可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对于整体兼并或购买国有企业的,对企业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可以按该宗地基准地价50%补交出让金;也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土地年租金制,租金比现行标准优惠20%。
七、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30%返还;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50%返还;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70%返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80%返还。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允许直接向海关自行报关和录单;尚不具备直接报关条件的企业,代理录单的企业录单费由目前的30元人民币/单,降低为20元人民币/单。
九、在互贸区内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十、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期间可以择校。
十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指导备案制。外商投资国家允许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除规划、土地、基本建设等法定审批外)。
十二、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可在互贸区的宾馆或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或到互贸区以外中国其它地区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免签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并由本人驾驶出境。
十五、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投资兴办经营性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记载性登记后可先行开业,1年内可免办各种手续,免交各种费用,1年期满办理正式登记注册手续。
十六、支持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开展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项目之外的商务、劳务活动,并赋予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俄罗斯公民携带进入互贸区进行交换的商品,不受数量和金额限制,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十八、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出境。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十九、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