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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0:16:35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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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现将《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关情况,为推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指导基层服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做到全声、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和各项工作机制;

(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编辑、传递、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政务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在政府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选聘。各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选聘信息员。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报上级备案。特聘政务信息员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及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一定的超前思维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

(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

(三)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反映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为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制政府服务。

(一)围绕法制建设,反映政府立法情况。

(二)围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反映行政决策情况。

(三)围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反映行政执法情况。

(四)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反映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五)围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反映行政监督情况。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反映政府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情况。

(八)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反映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围绕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反映建设责任政府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信息人员可从网络、传媒、文件,材料中采集信息,或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编写。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筛选,加工,做到事实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练。



第十四条 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大情况要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信息传递,按照各类信息的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快捷传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及时转办领导批示,跟踪落实并反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深化政务信息的服务层次和质量。



第十七条 信息归档。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根据上级提出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报送信息,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报送信息主要依靠电子网络传输,暂时没有联网的,采取传真和电话报送,特殊情况可派人专送。

(四)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一)上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直报点,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通报上季度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所办刊物等多种渠道分层次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直报点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各级信息直报点要确定专人负责。

(三)信息直报点实行分级管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信息直报点。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设立的信息直报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网络由各级政府的纵向网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单位的横向网络以及驻外机构、新闻单位、信息直报点的延伸网络组成。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巩固并拓展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培训对象是全市专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员培训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三)政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以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集训、在职自学、出外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政务信息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直报点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保障工作经费,改善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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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 组织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 管理办法
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本等级考核。
 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升级考核。
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三、技师考核。
持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技师。
持技师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四、非三级制工种的申报年限可比照三级制的申报年限办理。
五、在技术业务上有特殊贡献者,经单位推荐,并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限。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分级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1945年以前出生文化偏低的工人参加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时,可用口试等方式确认。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三、按照培考分开的原则,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项均合格者,方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五、技术业务理论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后申请补考不合格的项目。两项不合格者,以及越级申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补考不合格者,按《工人考核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六、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按《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
 第六条 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委员会统一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委员会原来核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可过渡使用。
 第七条 待遇
一、《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使用、工资分配的凭证和依据,也是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经委员会核定后,方可享受本待遇。
 第八条 考核费用
考核费用由委员会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罚则
一、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二、工人在考核时作弊的,有关考核组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核资格;已骗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或撤销。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司(2007)18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档案局、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档案局
 
          二0 0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福建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 做好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尽的职责。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四)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并按下列顺序整理立卷:
(一)鉴定文书正本;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合同;
(四)鉴定文书底稿;
(五)检验检查记录;
(六)送鉴材料;
(七)收费凭证复印件;
(八)送达回证;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复制的文件材料,应当有“复印件”标识。如不能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 归档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带、CT片、X片等应有说明材料和标识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卷内备考表应当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对装订线以外有字迹或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方可装订。

第十条 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当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保管期限、年度顺序、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等,并按有关标准建立鉴定档案文件目录数据库。

          第三章 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受理后是否出具鉴定书分类。受理后出具鉴定书的,列为永久保管。受理后没有出具鉴定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鉴定事项办结后的下一年度起算。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目录登记簿、接收登记薄、销毁登记簿、销毁批件、移交登记簿列为永久保管。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使用的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存贮于特种载体的鉴定档案应当有专用的装具。室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通风。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 磁性鉴定材料应当防止受潮、磁化,并定期进行倒带维护、检查。电子档案按照《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注意做好备份工作。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五章 查阅和借调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的查阅和借调制度,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归还。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经办人工作证,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应当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印。复印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当在七天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 借调鉴定档案到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催还。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管的鉴定档案,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鉴定。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鉴定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一致认为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销毁鉴定档案时,应当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当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移交的规定做好鉴定档案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列为永久保管的鉴定档案在国家规定的保存期满后,应当连同案卷目录、档案目录电子数据等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移交的档案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中详细载明。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其做好鉴定档案移交工作:
(一)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撤销或注销前应当将鉴定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由司法行政机关代管;
(二)司法鉴定机构分离的,分离前应当将鉴定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三)鉴定机构合并的,其鉴定档案由合并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督促做好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