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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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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5]21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8日市政府一届八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市政府一届八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三大经济",促进巴中发展新跨越。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不在家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 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物价稳定。
第十六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议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巴中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确定议题,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巴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巴中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须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开会。巴中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监察局局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召集或主持。市长不在家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规范性文件,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区)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 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亦应按此规定办理。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或事关全局的请示或报告,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或文件,可按工作分工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工作通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依照行政规则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巴中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发布,文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市,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报告,市长不在家时,应向主持工作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成员要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凡需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事项,一律报告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市长;如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提出意见后以市政府党组文件报告市委。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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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强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在行业管理中,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
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人民警察事业,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贡献的退(离)休人民警察,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增强全体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为已授警衔并在人民警察岗位退(离)休的人民警察颁发警衔荣誉章。现将《授予(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人民警察事业,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贡献的退(离)休人民警察,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增强全体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授予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以来在人民警察岗位(含所属院校、研究所、报刊社等事业单位)已授警衔并经批准退(离)休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包括荣誉徽章、荣誉证书和荣誉章纪念盒。
第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所标明的警衔为人民警察退(离)休前最后所授予的警衔。
第五条 退(离)休人民警察在出席各种需要佩带荣誉性标志的正式场合时,应佩带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荣誉章应佩带于衣服左胸上方。
第六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三级警监(含)以上人员,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一级警督(含)以下人员,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授予。
第七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应在人民警察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由所在机关采取适当方式授予。
第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及荣誉证书,由公安部监制,不得伪造、冒领、出借、转送,如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