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32:16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总体规划》和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外地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含五县)落户的人员。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所涉及的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所有在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迁入的城镇户口人员均纳入计划管理渠道。中长期和年度的控制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建立南京市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问题,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制度。《“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由市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发。
第六条 凡需在本市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有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公安、粮食部门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第七条 外地成建制单位一般不得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确需迁入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迁入。
第八条 经批准迁入本市的成建制单位,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安排在城区。
第九条 经批准迁入本市的成建制单位和外地迁入调入的人员均应交纳城市基础和生活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和生活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2002年9月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8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活动,适用本规定。
宕石风景名胜区适用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区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工作。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其依法设立的直属行政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区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容、环卫、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占道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违章人力三轮客、货车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根据城市管理状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和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得以行政处罚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以上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五)强制拆除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复杂或者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其中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先报市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没收、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必须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制作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没收、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及清单交回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该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罚款,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公章。不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定期抄送同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案件的类型定期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发现或者认为需要进行执法检查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审批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不当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拒绝、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8日起施行。



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



冯兴吾 康峰 余庆涛




  一、树立公证质量意识,高度重视公证质量问题
1、正确处理质量意识与质量行为关系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我们处使全体公证人员清醒地认识到,公证质量是公证的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公证的根基就会动摇。但有质量意识,还不足以解决质量行为中的质量问题,还必须深入开展执业教育,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严格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公证处内部自律机制质量,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各项措施。
  2、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公证质量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处注重经济效益无可厚非,对公证处的发展也是积极有利的。但是,绝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偏废公证质量。那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真实合法原则去追逐经济效益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公证的信誉,甚至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危及社会的稳定。只有提高公证质量,公证工作才能体现其本来的属性,得到社会的认可,公证事业也才能繁荣发展。我们处《文明服务的八项措施》第1条就明确规定,牢固树立公证质量意识,严把公证质量关。
  3、正确处理改革与公证质量关系
  目前,公证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改革,但也绝对不能放松对公证质量的管理。因为,公证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处把抓公证质量放到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提高公证质量来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强化公证质量意识,健全公证质量管理、监督制度,全面提高公证质量。
  4、正确处理个人与团队的关系
  由于公证书并非一个人单独完成,而是通过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程序共同完成的,这就决定了公证处的团队色彩更强。我们处始终强调团队精神,强调要团结一致,遇到疑难复杂问题要协商讨论、积极请示,而不是独来独往,搞“单打一”,除此以外,我们处还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用理论来指导公证实践,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将实践经验及时归纳总结,克服仅凭经验办证的做法,以提高公证质量。这样,我们处上下一心、认识一致,提高了全处的合作精神和整体水平。
  二、深入开展公证执业教育,提高公证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1、坚持岗前培训
  我们处新进的两名安徽大学毕业生,同时在安徽省公证处实习培训一个月;另一名合肥工业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安徽省公证处培训近半年。
  2、坚持在职培训
  为解决工学矛盾,我们处把在职培训与提高素质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公证员参加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培训班、涉台培训班,高级公证员培训、公证员任职和省司法厅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组织在职的公证员到外地公证处培训。
  3、坚持业务交流、研讨
  加强公证处与公证之间的横向交流,我们处不仅与我市范围内的公证处交流,同时与毗邻的江苏省、浙江省公证处交流。几年来,我们处组织或参与了业务交流10余次。
  4、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与执业纪律教育
  结合廉政建设和“五条禁令”、“六个不准”以及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省级文明公证员”等一系列活动,使全处公证人员树立服务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时时注意处理好个人形象与组织声誉关系、办证数量与办证质量关系,真正做到牢记宗旨、摆正位置、树好形象、按章办事、文明服务。
  5、坚持把好进人关
  我们处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公证队伍,尽快使他们的各项素质全面提高。同时,把好进人关,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入。我们处向社会敞开了窗口,制定了《关于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的规定》等,采取在社会上招聘或录用的办法吸纳大学本科以上的公证员后备人才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行辅人员,与这些进处人员签定协议,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后视其是否符合我处要求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和聘何种岗位。
  新的人才资源管理办法融入了社会市场人才的大流动,避免了人情网、关系网,保证了公证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严格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公证处内部自律机制
  1、坚持公证咨询、接待的首问负责制
  我们处没有专门的接待室,公证咨询、接待由各公证员在公证办公室完成,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
  ⑴、解答咨询应热情、耐心、详尽,用语文明、规范、简洁,问清公证事项,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举证要求应做到一次讲清、写清。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事项,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⑵、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因健康状况等原因需上门办证的,安排承办公证员在三天之内上门服务,对当事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的,在向公证处主任汇报后,当天安排公证员上门受理或特事特办。
  2、坚持调查取证公证员负责制
  公证员因办证的需要,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实、行为、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证、核实时,我们处坚持调查取证公证员负责制,要求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忠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⑴、调查取证的形式
  A、询问证人;
  B、核查户籍、人事档案材料及其他书证;
  C、调取物证、视听材料;
  D、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现场勘验;
  E、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活动。
  ⑵、调查取证的范围
  A、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有疑义或因当事人举证不足;
  B、出具执行证书;
  C、保全证据、提存;
  D、经历(一年以上);
  E、房屋的继承、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