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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1:44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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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

 

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水利(水保)厅(局)、局委:

  现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目前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进入决战阶段,6省区共青团和林业、水利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加投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地打好“攻坚战”,确保工程1990年如期竣工,向党和人民交一份绿化黄河、绿化祖国的合格答卷。

 

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

  1989年9月8日至11日在山东召开了第六次青年黄河防护林协调会。

  会议交流了情况,参观了现场,在认真总结前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如何决战一年,夺取工程全胜的有关问题,部署了工程收尾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国务委员陈俊生致信大会,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和水利部有关领导同志到会并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6年来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团林水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和组织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3000多公里的广阔战线上植树种草,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到目前为止,工程范围内已成片造林440万亩,建设农田林网1800万亩,林粮间作200多万亩,种草近100万亩,完成了规划任务的90%。整个工程建设中,实行乔灌草结合,义务植树和承包造林结合,植树和育人结合,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目前,沿黄两岸已初步筑起一道绿色屏障,投身工程建设的广大青少年正在实践中陶冶情操,健康成长。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实践,不仅改变了沿黄地区的面貌,而且为动员亿万青少年绿化“三北”地区、绿化长江、绿化沿海、绿化祖国大地提供了新鲜经验。

 

(二)

  会议强调,目前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经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整个工程虽然所剩任务不多,但是工作量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更加广泛地把青少年和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决战,确保工程按规划到1990年胜利竣工。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工程收尾。6省区要继续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省、地、县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决战要作出切实部署,指挥部领导同志要分工负责,深入施工一线,进行现场办公和指导。要确保工程投资,千方百计争取建设资金。要实行分类指导,工程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的省、地、县在抓工程收尾的同时,应侧重做好补栽补种工作;工程尚有较大任务的省、地、县要把重点放在啃“骨头”上,集中领导、队伍、时间和资金,打好“歼灭战”。各地对未施工地段要进行一次踏查,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多栽树,多种草。

  二、切实加强管护。随着工程主要任务的完成,全面的长期的管护工作已经突出出来。抓好管护,最重要的是抓住三条:一是依法护林。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落实林权归属,教育广大青少年爱林护林。要增强人们的以法兴林的观念,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把爱林护林列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二是建立专业护林队伍。应根据管护面积大小,确定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落实责任,任务到人。同时要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三是要把工程管护和经济开发结合起来,以管护带开发,用开发促管护,努力提高工程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省区要在工程基本竣工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省区要验收到县,县要验收到村。省区级检查验收工作应于明年上半年结束,并写出书面报告。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将于明年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省区工程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验收要以工程规划为依据,在林业、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要“严”字当头,坚持标准,并实事求是作出评价,既肯定成果,又指出问题。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没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措施,促其达到标准。

  四、搞好总结表彰。建设黄河防护林工程是沿黄广大青少年绿化祖国的一个壮举,它不仅改善了沿黄地区的自然面貌,而且使青少年受到了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6省区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工程育人的功能。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并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为了真实记录青少年建设者创造的辉煌业绩,教育和勉励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为绿化祖国而奋斗,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决定建造青年黄河防护林纪念碑,并于明年第四季度在北京召开工程竣工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

  会议指出,搞好沿黄水土保持,大力植树种草,从根本上治理黄河,任重道远。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只是为绿化治理黄河迈开了第一步。团林水三家不仅要一如既往,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工程的收尾工作,而且要面向未来,不断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和林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的步骤和措施。具体做法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在现有工程内进一步抓提高绿化标准和质量,抓工程所属地、县的经济开发,也可以在完成现有工程任务后。着手规划第二期工程,逐步扩大沿黄地区绿化面积,增加植被覆盖率。无论采取哪种做法,都应着眼于巩固和发展现有工程成果,着眼于绿化和治理黄河,着眼于培养“四有”新人,着眼于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检查验收方案

  根据团中央、林业部、原水利电力部1984中青联字(08)号文件精神,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1990年基本竣工后,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现就全国检查验收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验收指导思想

  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进行一次全国级的检查验收,旨在全面落实工程规划,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党的林业政策,坚持工程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促使工程取得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检查验收时间

  全国级检查验收拟于明年上半年结束。

  三、检查验收方法

  分片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省(区)重点抽查2—3个县。

  四、检查验收标准

  主要看:(1)规划是否落实,规划造林种草面积是否完成百分之九十以上;(2)林权归属是否落实,按照“谁造谁有、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精神,林权是否逐一落实到了国家、集体或个人;(3)管护工作是否落实,是否认真贯彻了《森林法》,地方护林法规和乡规民约是否健全,专职护林队伍是否形成,苗林保存率是否达到所在省级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验收人员

  拟请林业部牵头,团中央、水利部分别抽2—3人,6省区分别选派2—3人,组成若干检查验收小组。

  六、检查验收几点要求

  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保证不走过场,参加检查验收的同志要做到(1)依据规划,坚持标准,不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2)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既肯定成绩,又指了存在的问题,并切实研究解决办法;(3)作风深入,生活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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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的观念,正确估计农民的富裕程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任何时候办任何事情,都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能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损害群众的利益。
第三条 农民依法交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向乡(含镇、下同)、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部分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义务,应教育农民积极完成。除此之外,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数量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
(一)国家规定的税费;
(二)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发展基金)、公益金(福利基金)和管理费;
(三)乡统筹费,包括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和交通五项民办公助事业费;
(四)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五条 乡、村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一般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经济条件好的,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人均负担的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乡统筹费和管理费实行定项限额,不准
另外追加。
第六条 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按国务院规定计征,计征率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其他四项费用总额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乡统筹费应专款专用。
第七条 村集体提留中的公积金、公益金一般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最高不得超过3%。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和公共卫生事业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管理费一般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享受定额补助的村干部人数,每个行政村不得超过三至五职。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义务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标准工。确需增加时,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治安巡逻等。
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的劳动积累工数量,一般应控制在三十个标准工日以内。

第三章 农民负担的各项费用的提取
第九条 集体提留主要按经济收入分摊,也可按地亩或劳力分摊。乡统筹费按不同产业负担。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全年统算统收,可分夏秋两季提取。严禁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硬性扣取。
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应按其经济收入和本单位的提取比例负担乡统筹费和集体提留。
第十条 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除本人同意出资者外,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劳力,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一条 对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贫困村,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乡统筹费可以适当减免。
对收入水平在本单位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特殊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评定,村集体提留可予减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提留的提取和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预、决算方案,经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预、决算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编制预、决算方案,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人民政府应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统筹费使用情况,由乡人民代表审议监督。
第十四条 乡统筹费和集体提留,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县、乡主管部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五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的部门主管。省由农业厅主管。
第十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审核集体提留、乡统筹费的预决算方案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数额,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参与处理有关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和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任何机关都不得自行下文向农民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募捐、赞助,不得擅自变动提取限额。否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户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书籍报刊,不得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各种补贴、预付款、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优惠物资及返还的减免税费,不得强行让农民贷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条 需要在乡、村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的部门,其经费开支由该部门承担,不得向农民转嫁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有禁不止、违反本办法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向农民收取的不合理款项应当退还,不合理用工应给予补偿。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