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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2:22  浏览:9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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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5号




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发出后,各地环保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加大了对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为在防范“非典”期间,确保疫病不通过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扩散,特作以下通知:

一、在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和防范“非典” 疫病时期,各地环保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医院,因地制宜立即补建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杀菌灭毒措施,加氯消毒的医院必须使用加氯机,确保医疗废水不成为二次传染源。对医院医疗废物采用消毒后就近焚烧处理,有医疗废物焚烧设备的医院可起用已有设备,无焚烧设备的,可选用火葬厂焚烧炉、水泥厂旋转窑进行焚烧。确需运输的,必须使用严格密闭的工具。

二、各地应加强医院废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制,尽快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安全的处理处置。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管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的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到现场监督检查的环保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使用过的防护服必须焚烧处理。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非典”防范时期,要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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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法院如何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做好执行工作初探

王连群 刘顺涛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句话。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长时间的实践证明,单靠常规执行手段是不够的,人民法院必须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及威慑机制”。所谓“执行工作联动及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增强对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具体作法是联合金融系统、公安、检察、工商、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通过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转让财产、日常高消费等措施,从而有效地促使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保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下面是笔者在日常执行实践中就现阶段如何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做好执行工作初探,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一、充分运用强制手段,张扬法律威严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的最直接感受就是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通过严格执法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为此,在执行案件时就要坚持“快、准、狠”的原则,大量运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坚决克服以往失之于轻,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做法。具体是执行机构在收案后,首先通过有关联动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查到财产的由被执行人报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报请院长尽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重点对两类人员采取加大措施力度:一是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赖”及社会“知名人士”;二是善于拉关系搞活动的所谓“能人”。对以上两类人员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且做细、做实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准备工作。避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发生,从而有力打击个别案件的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气焰,起到警戒与震慑的作用。确保案件得以执结。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
  二、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震慑手段
执行机构要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将震慑的触角散发延伸到全社会,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注册变更工商登记、购置车辆、日常高消费等手段,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赖”布下威慑的“法网”。具体操作中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运用: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着重限制其贷款、和高消费。并建立“老赖企业”的“黑名单”随时将其执行信息通报有关金融部门;导致各金融部门也将他们列为“信用不良户”,通过不发放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支持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二是被执行人为公务人员的,着重启动其内部限制措施,限制其评先选优、晋级晋职。这样就可以将此类对象的执行信息通报有关考核评议部门,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被执行人为普通公民的,就要着重限制其应当享受的社会资源。让辖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协助执行,如对被执行人小额贷款,土地承包、子女参军、文明户评选和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资源加以适当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充分运用舆论宣传工具,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现如今执行机构处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就要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实践中采取的措施是利用电视台建立“执行工作栏”播放《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通告》;及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并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拘留、拘传、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在社会上显形出丑,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促使自动履行债务。
  四、充分运用刑法313条的规定,加大对拒执罪的宣传力度,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权威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执行机构全体干警要认识到,做为执法者如不加大对“拒执罪”的宣传工作和严格实用本条刑法,就是对犯罪的姑息,是自毁法院执行的权威。所以实践工作中的具体作法是:一是加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把妨害公务罪、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关于《第313条的解释》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二是结合执行活动开展法律宣传,把刑法相关条文与其他执行材料一起,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必备材料之一,强化即时说服教育和力度。这样就能通过即时的法律宣传达到教育一片、营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
  法律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我们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中的执行机构,只要我们切实地为人民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执行工作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就会逐渐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执行为荣的良好氛围。从而我们的工作就会取得可喜的成绩,就会让人民群众满意,就能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行局 王连群 刘顺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8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计算利息。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

第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一经缴纳,除第三条规定的免缴人员及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退还。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的,再予以补发。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失踪或死亡。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萝岗区、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天河区由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其他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具体审核、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地税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时,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