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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2:35:31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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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1月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截至目前,全省已发生了9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死亡64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20.7%,其中特大事故3起,死亡38人,97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恶劣。从这3起特大事故来看,都是因驾驶员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所致,充分暴露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运输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些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以及对客运驾驶员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源头管理薄弱,路面监控不力。三是部分路段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四是业主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违章违规现象严重。归根结底,问题主要出在驾驶员违章驾驶、道路安全隐患突出、基层及业主安全制度不落实等方面,这说明“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2004年春节刚过,第2次春运高峰已经到来,又值煤炭复产高峰,加之元宵、清明将至,是煤矿事故、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压力很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狠抓源头管理
  (一) 加大力度,整顿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
  1.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注销从业资格证。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要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教练员、考试员和发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立即对驾驶员培训单位、考试和发证机关进行整顿,对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就发驾驶证、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吊扣、注销驾驶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重新考试。
  4.公安交警对查获的严重超载、超速等屡次违章的驾驶员要抄告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线路牌。对超速一次的驾驶员实行警告,超速两次的下岗学习。
  5.严禁驾乘人员从事打麻将等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严禁酒后驾车,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给予重处。
  6.强化客运驾驶员安全意识,实行班前教育制和惩戒制,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大中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要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意识,杜绝开“霸王车”和争抢客源、强行拉客等行为伤及无辜群众的事件再度发生。立即通报今年1月发生的3起特大事故,进行1次安全警示教育,使每一个驾驶员吸取血的教训。
  (二)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1.运管部门对客运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从事营运的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一律暂扣道路运输证。
  2.高速公路客运直达班车(含过境高速公路客运班车)、旅游车、跨省超长客运车辆达不到一级车标准的,非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立即停运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该班线经营权。
  3.对有固定班线因客流量大,确需加班的,运管机构必须严格审查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加班牌。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坚持“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对签发人追究责任。
  4.严格控制包车。对地点不详、人数不清、道路状况不明的一律不准包车。对无包车预约书的,不得签发包车牌。包车牌实施趟次签发并实行签发责任追究制。
  5.核发加班和包车线路牌(跨省除外),企业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合法的班车和旅游线路牌。无线路牌先购车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不得核发加班、包车线路牌。
  6.跨省、跨市(州)包车牌必须由市级运政机构审查和签发,定期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
  7.即日起,跨省、跨市(州)客运班线和旅游车辆新增和更新车辆一律不得实行单车个人控股经营。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高速公路直达客运挂靠车清理工作并实行公司化经营。
  8.今年内,运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及从事跨省、跨区运距在200公里、核载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适时监控系统并建立管理和监督系统。
  (三)加强运输企业及场站安全管理工作。
  1.运输企业要实行管理人员分组、分片安全责任承包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包线、包车、包驾驶员并签订承包责任书。
  2.运输企业要合理调配运力,绝不允许驾驶员疲劳驾驶。1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之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日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夜间晚22点至早晨6点,客运班车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运行。
  3.严格执行“五不出站”趟次签单制,实行“谁值班、谁签单、谁负责”,车站领导要坚持带班。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提示。
  4.从今年起,对全省一级运输企业(2个)、二级运输企业(37个)的业主分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企业业主身上。
  二、切实加强路面监控
  (一)公安交警要全警上路执勤,实行分片分段、定点定人的责任制。
  1.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执勤点要继续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对过往客车实施24小时不间断安全检查。在国道、省道主干线及近期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要组织公路联勤,合理安排勤务,保证24小时有警力执勤。即日起,各地所有警车、主要警力要摆在路面上。重点地区和省界、市界要派民警驻点执勤。
  2.高速公路要继续抓紧抓好“四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成渝、成南、成雅、成绵等高速公路流量大的出入口和其他主要收费站口必须保持有24小时执勤的警力。对进入高速公路的所有客车要登车进行安全检查,绝不允许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除甘孜和凉山州的部分县外,其余各县(市、区)每天至少要设置1个流动或固定点,监测车速,有条件的不得少于3个。
  4.县以上客运车站要派驻交警实行24小时驻勤,对始发客车特别是跨省区的超长线客车要逐一登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予放行。
  (二)加强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客流情况加强对农村区乡道路的监控,采用“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方式,严禁短途客车违章超载和农用车、货车、拖拉机违章载人。
  (三)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监控。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全天候监控,落实专人盯防。特别是临水、临崖路段及急弯、陡坡处要设立临时安全提示标志,摆放警车,设置固定岗。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主要出入口要设置固定岗,加强夜间执勤,严禁夜间客运车辆通行。
  三、整治道路隐患,确保安全畅通
  (一)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
  1.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订整治规划,加大投入,重点治理国、省道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行车危险路段。要立即对本地区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问题要认真研究,分别制订保安全、保畅通的措施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头。
  2.对1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路段要立即进行整治,整治方案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制度;整治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治。整治期间要设置警示牌,进行安全防护处置,确保不在此处发生同类事故。
  3.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尤其是三州通县油路要加强安全论证,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范围。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倒查追究制。
  (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1.抓紧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养护施工要避开车流高峰期,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堆放养护材料,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对影响交通大的公路养护作业,事前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保畅通工作。
  2.按管辖路线和职责做好公路保通应急方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阻,做到快速反应,抢险保通。
  3.加强公路巡查,加大公路路面控制力度,及时清理影响行车安全的阻碍物。危桥险路没有安全措施保障的要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人员现场维持秩序;三州的危桥险路一时不能完善警示标志的,必须设置临时警示标志。
  四、严查重处违章行为
  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业主要停职检查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注销肇事车辆线路牌,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运力,不得参加新班线的招投标,不得从事包车和加班车营运并对该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分期进行5天的停业整顿。
  2.凡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2年内不得新增运力和参加新班线的招投标,不得从事包车和加班车营运并对该企业(含各分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分期进行5天的停业整顿。
  3.未经批准接纳车辆进站载客的,对车站处以每车次1000元的罚款;因“五不出站”把关不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对车站站长、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降低车站站级并对车站站长处以罚款。
  4.对违章超载客车,每超载1人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超载达20%以上的,对驾驶员追究法律责任。
  5.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从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及车辆检测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行政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开展以暗访为主的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督查组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开展以暗访为主的督查活动,对有关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要汇总备案,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督促整改。近期,省政府将组织10个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严格煤矿复工安全管理
  春节后,煤矿复工前,要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对矿井井下进行全面检查,从遏制重特大事故出发,对查出的隐患要制订措施进行整改。确认井下巷道畅通、通风系统完好后方可组织生产。安全评价B级以上矿井可以自行组织复工检查,其他矿井由各县逐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川煤监局要立即开展煤矿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铁路、民航、水运也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严字当头,警钟长鸣,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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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斗争的现实思考
??兼论机场公安机关的反恐对策

张昭辉*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作为全人类的公害,对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对恐怖主义概念、类型和根源的阐述,进而对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提出了相应的反恐对策。
关 键 词:恐怖主义 类型 根源 特点 对策

就在“9·11”还是人们记忆犹新的伤痛和阴影时,并不太平的世界在近期又传来一串串噩耗:2003年5月12日、13日、14日、16日、17日,国际恐怖组织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俄罗斯车臣共和国、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以色列耶路撒冷等地多次发动了恐怖袭击和自杀性恐怖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难性后果。这些事件的连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极大的震惊和强烈反应。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孳生于上一个世纪的现代恐怖主义经过半个世纪的蔓延,已成为全人类的公害,而且已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据说世界上各种名目的恐怖组织已有1000多个,遍及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每年要发生数百起,对人类生命财产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在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前,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恐怖主义、准恐怖主义势力的侵害和威胁。笔者冒昧以绵薄之力历陈对恐怖主义的管窥之见和粗疏对策,粗成此文,见笑于方家。
一 恐怖主义:概念的展开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暴力。
不论它在什么地方发生,都是针对我们的民主政体,针对我们的
基本价值观念,并且经常针对我们的根本战略利益。
?? 〔美〕乔治·舒尔兹

恐怖,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何谓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中,人们通常认为,它不是指一般孤立的偶然犯罪,而是指一种有组织、有制度、有政治目的又不同于战争的暴力活动。关于恐怖主义的全球较有影响的定义据说有100多种,《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与此类似,《美国法典》的定义是:“恐怖主义”一词是指经过预谋的,有政治目的,且针对非军事目标的,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进行的暴力活动,其目的通常是影响大众;美国国防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对个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装力量或暴力,以强制或胁迫政府及社会。” 基于人道主义及和平主义的立场,一种对恐怖主义的通用、简单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旨在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而1937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至今未生效)中第1条第2款中规定,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西方人的多数定义的最大问题是他们们仅仅关注暴力现象本身,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的那种渲泄式的个体的报复行动,而很少去发掘恐怖主义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尤其忽略了其文化宗教意涵和现存国际制度造成的对立情绪,从而放弃了对恐怖主义的历史洞察。由于对恐怖主义认识上的政治化倾向,恐怖主义问题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道德等多种深层次因素,经常掺杂了特殊利益和价值判断在内,使得恐怖主义的概念带有某种感情色彩或政治倾向,难以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因此要对恐怖主义下一个标准化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不妨把恐怖主义理解为恐怖分子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或者胁迫第三方(包括国家、组织或个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其特点可以界定为:
1、 恐怖活动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危害社会的结果难以准确预测;
2、 恐怖行为的实施只是恐怖分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3、 恐怖活动的实施伴随着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4、 恐怖活动的目的是政治目的,或是出于其他利益的带有政治性的目的。
这个恐怖主义的定义相对来讲较为客观全面,同时涵盖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所有内涵。国际恐怖主义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攻击的目标是外国目标;2、目的在于影响外国政府的政策。它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恐怖状况,扰乱人们正常的活动以及不同国籍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之间正常的国际交往。正因如此,国际恐怖主义在政治上威胁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阻碍地区冲突的和平进展,引发外交或军事争端,激发军事对抗,制造民族分裂,扩大民族矛盾,加速民族问题国际化的进程;经济上,通过直接攻击经济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经济混乱;军事上成为现代武装冲突的诱因,对世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般说来,政治恐怖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政治行动主义等。但从近年来的国际恐怖活动看,大有超越政治目标和政治信仰的趋向。因此其影响和危害远胜于国内恐怖主义。
现代恐怖主义也称新恐怖主义,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是全球化时代一些极端组织或个人,甚至是国家,为实现其政治和社会目标,甚至是宣泄对某些社会现实的不满,采取以制造全球性或区域性恐怖效应为标志性手段,动员一切可利用的恐怖活动资源以求一搏的极端性行为。其恐怖活动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均构成巨大威胁。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恐怖活动已“超越政治信仰、民族感情、宗教信仰,发展到极端虚无主义、愤恨情绪、复仇主义和追求轰动效应的阶段”。 恐怖主义攻击行为具有非人道的超暴力的特点。
二 恐怖主义:类型和根源
“恐怖不是别的,而是合法性、及时性、激烈和灵活性的化身,是道
德的起源。”
??〔法〕罗伯斯庇尔

目前恐怖主义已从一般意义上的非传统威胁上升为国际公害,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恐怖活动作为恐怖主义的最主要存在方式,是极其复杂的。虽然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治集团、不同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人们之间的认识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差异,但对恐怖主义和反恐斗争认识的趋同性日益加强,研究也日益深化。在分析恐怖主义的类型、根源方面,国外学者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学以至病理学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比较分析,他们认为恐怖主义从根源、动机到目标和手段,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都有不同的根源背景和动机。对其进行分类时主要依两种标准,一类是按照恐怖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为分水岭,分为传统恐怖主义和现代恐怖主义(或新恐怖主义); 另一类是根据恐怖主义行为的动机和根源,可将自冷战结束以来比较活跃、影响比较大的恐怖主义分为极端民族主义型(如我国的“东突”)、宗教极端型(如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邪教型(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极右型(如西班牙的“埃塔”)、极左型(如德国的“红色旅”)、黑社会型(如美国的“三K党”)等。此外还有学者将恐怖主义直接划分为政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且认为二者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
尽管不同类型恐怖主义的恐怖手段常常类似,但产生根源、社会基础和影响力的差别却是很大的,论及恐怖主义的根源,西方学者有“反抗??镇压??反抗”论、“相对剥夺??挫折??攻击”论和“政治压力”论等诸多观点,认为恐怖主义表现出对现存制度、国家和政府或者是其他集团阶级和阶层以及对其他国家、民族的强烈不满、仇恨和对抗,因此在寻找恐怖主义的动机和根源时,国内和国际社会存在的压迫、剥削、占领、入侵及不平等、不公正等被认为是产生恐怖主义最普遍的(尽管不是绝对的)根源。同时有反抗就有反反抗,就有镇压。恐怖主义作为政治暴力和政治工具,自然涉及到权力的争夺和维护,于是人类历史长期存在一个暴力??反暴力、革命??反革命或恐怖??反恐怖这样一个暴力圈。由于其根源和背景极为错综复杂,因此国际社会对“什么是恐怖主义”“谁是恐怖主义”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美国纽约州宾汉顿大学费尔南德·布罗代尔中心的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早在1999 年3 月1 日就发表了题为“恐怖分子、解放者和其他人”的11号评论,尖锐而又无奈地承认,关于恐怖主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甚至是尖锐对立的观点,根本不存在首尾一贯的立场或首尾一贯的态度。
但是,西方学者的研究并未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本质原因。恐怖主义之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国际国内各种矛盾和冲突激化的产物。
第一,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极端思潮是当前引发恐怖活动的重要因素。冷战结束后,被两极对立格局掩盖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进一步抬头,西方国家对此采用双重标准,甚至公然允许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宗教狂热主义、反政府的敌对势力等极端分子在其国内进行政治蛊惑和经济筹资活动,纵容或支持其从事旨在分裂他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势头籍此甚嚣尘上。例如,劫机恐怖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少西方国家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与双重标准处理劫机事件。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反对劫机活动的国际公约的签署与实施,对于反劫机斗争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主要是靠各缔约国在自愿基础上的"善意遵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约束力强,而对西方大国的约束力却很弱,特别是由于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斗争,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惩治条例解释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经常以"政治犯"为名,为东方阵营的劫机犯解脱,实际上是纵容劫机犯罪。此外,西方国家还在反恐怖协议中声称有保留权,特别是保留了自己将某些罪犯当作"政治犯"处理的权利,从而可以不予引渡,使这些协议在实际上难以起到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劫机是中国恐怖活动一个很突出的形式。劫机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台湾当局为劫机者提供庇护,甚至捧为“英雄”。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台湾当局后来不得不改变这种做法,因此在90年代后,劫机事件逐渐减少。
第二,从大的方面来讲,南北关系恶化、发展中国家贫穷状态的加剧和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内部分裂是产生恐怖主义的三大温床,这种状况将世界分为力量悬殊的几个阵营,弱势国家和民族不但在经济、技术上无法与发达国家和大国分庭抗礼,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也日益被边缘化,同时在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层面上,部分人独享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便利,而大多数人却日益缺乏改善自身状况的手段,只有选择恐怖主义作为弱者的反抗武器、确立自己身份的手段;
第三,现代恐怖主义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国家、阶级、种族和宗教之间利益和文化尖锐冲突的产物。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是加速商品、服务、劳动力、资本、货币、技术、信息、理念和文化的跨国流动,将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时空距离大大缩小,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全球性比较优势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凸现出来。由此带来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等诸方面的不平等,种族主义和地区冲突,迫使少数政治力量、政治派别、团体和个人实施极端的攻击行为,以自我牺牲精神和恐怖主义行动反对全球性主流文化的渗透,使恐怖主义在精神上找到了实现其政治目标、摆脱政治困境的道路。在此期间,大国利益的冲突也曾为恐怖主义的繁衍提供了发展空间。
“恐怖活动有着复杂的背景,人们对恐怖主义的判断往往带有不同的价值色彩、感情色彩,这使人类与恐怖活动的斗争也变得十分复杂。由于世界还存在产生恐怖主义的土壤,人与人之间还存在敌视、仇恨、冲突,因此人类在21世纪将继续受到恐怖主义问题的困扰。” 目前,许多国家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反对和打击恐怖暴力活动必须解决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富国不能继续推行损害穷国利益的政策,国际机构必须改革现行国际规则,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恐怖分子和恐怖暴力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三 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
幸福和满意的人是不会采取残酷的暴力行为的。
? ?摘自The Age of Terrorism p.169
波音,客机中的战斗机。
--某网虫戏言
据统计,在1968—1997年三十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怖主义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仅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国际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数将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如此下去,10年后的每一年我们都会目睹到800起这类事件的发生何秉松教授在归纳新恐怖主义犯罪时认为有六大特征。他说,恐怖主义发展到今天,从其主流上看,已成为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已经变得越来越野蛮、凶残、卑鄙无耻,越来越丧失天良和灭绝人性;他们使用的技术和武器越来越先进,并极力寻求使用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武器来制造恐慌;恐怖主义者的策略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恐怖主义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往往立即公开声明对此负责,希望人们知道他们的名字而感到恐慌并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但今天恐怖主义者制造恐怖事件后却往往保持沉默或推卸责任;在打击目标上,他们已经由过去的随意性改为精心挑选、选择那些最能给人以致命的、毁灭性打击的并能引起人最大恐慌的目标;最后是恐怖主义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 概括起来就是手段高科技化、组织严密化、类型多样化,性质特别惨忍,危害极大,具有秘密、隐蔽、高机动性、高恐怖效应、高打击力度、高跨国性的特点。必须引起我们警惕的是,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暗杀、绑架或劫持人质、劫机和袭击机场、爆炸、袭击或占领外国使馆等恐怖手段外,核武器、生化武装的走私和扩散,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世界有走进“超级恐怖主义时代”的危险。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中国诱发恐怖活动的因素相对较少,国际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较小。但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也给中国再次敲响警钟:中国绝非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 中国在对付恐怖主义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近年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非法宗教组织有所发展,形成了恐怖活动的社会基础。敌对势力也在利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热点问题或社会矛盾,伺机制造事端或动乱。以极端恐怖手段报复社会的事件逐渐增多。暗杀、绑架、爆炸、袭击案件时有发生。港澳台、东南亚、东亚地区的黑社会势力在向中国境内渗透,枪支弹药等“高危”物品走私活动也很猖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势力等敌对势力也蠢蠢欲动。凡此种种,已经对中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不容低估的现实威胁,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就当前国际反恐形势而言,反恐斗争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受到沉重打击后又有回升的新迹象;国际反恐斗争已成为影响世界战略格局演变及大国关系调整的新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上升使传统安全观受到新冲击国际反恐合作进一步加强并取得新成果。
恐怖主义在当今,出现了以下六方面的新动向:
一是恐怖分子年龄上日趋低龄化、年轻化、职业化,甚至不乏少年甚至儿童恐怖分子。但随着宗教极端主义与极右思潮的泛滥,也有不少年龄较大的人甚至老年人卷入恐怖主义活动。未来的恐怖分子在继续保持年轻化特点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种大龄化的发展趋势;
二是恐怖分子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行为主体,其个性心理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性(或变态性),即恐怖分子身上的仇恨心理、冷酷心理、狂热心理等三大重要的非常性或变态性的心理特征,且有日益强化的趋势;
三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时,利用生物、化学毒品武器、利用核武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而爆炸作为一种简单实用、杀伤力大、攻击目标无限制、社会影响力广的作案方式,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常用与最主要方式;
四是恐怖主义所依赖的经济来源日趋多元化、规模化,有从传统的走私贩卖毒品、武器、绑架勒索等向新经济领域渗透的迹象;
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


———也谈国家赔偿法之不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一

记得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候,引来了全社会广泛的赞誉———这一下可好了,今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多么令人高兴的事情啊!

  然而,五六年的时间过去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怎样呢?很遗憾,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不但不能弥合受害人原有的创伤,反而更是伤口上撒盐,杯水车薪般的赔偿让人在伤害之外又添加羞辱。

  不仅如此,能够得到赔偿的还是极少数。更多的人还在为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而奔走呼号。近年来,因为在电视的法律栏目上露过几次面,在报章上发表了一些涉及司法公正的文章,我的邮箱里便经常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诉冤信,甚至在办公室里也经常接待那些到北京上访的人士。他们的遭遇每每令我拍案而起。但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学者又能为他们做什么呢?

  为什么,为什么初衷极好的立法竟然变成了画饼充饥的“样子货”?

  二

  从较浅的层面上说,我们固然可以认为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致。但是,深一层看,所谓国家赔偿总涉及到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哲学观会对于由国家行为导致公民权利损害的结果的态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的政治哲学使得国家不过是家庭或家族的放大。皇帝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一个政治官员,以皇权为核心的政府体系乃是民之父母。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国与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非常独特的形态。对待子民,国家(皇帝及其官吏)应当如父母,如保姆,教化他们,爱护他们,惩戒他们。作为子民,则自始便不具有与国家平等交涉的权利能力,甚至在道德方面也居于劣势。国家当然也可能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出现错误,甚至陷入“邦无道”的状态。对此,我们的古典思想家们提出的方案趋向两极,通常要求君主要体察民情,对行为不当的官吏给予应有的惩罚;圣旨降下,恶官砍头,朝廷英明伟大,皇帝浩荡,万岁万万岁,哪里还有国家赔偿这一说!但是,如果问题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思想家们便不是希望革命,便是建议逃走。孔子所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是也。同样没有国家赔偿问题。

  要之,国家赔偿要在特定的国家、公民关系下才可能出现。按照近代盛行的社会契约学说,国家是因为人们为解决没有国家时的困难而产生的。每个人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为的是大家能够过上更有秩序和更自由的生活。政府的行为须受到作为民意体现的法律的约束,甚至民高于国。从法理上说,政府是受委托者,一旦它的行为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伤害,则应当作出应有的赔偿。

  三

  当然,对国家哲学或对现代政府背后的理念的认知非一朝一夕之功。就今天我们面临的情况看,要尽可能有效地解决国家赔偿法“口惠而实不至”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实际上,用不着另起炉灶,我们有现成的法院系统。现在的问题在于,各级法院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什么因素使得法院难以独立?很简单,法院在财政、人事等方面都严重地依赖各级政府。俗话说得好:“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你戴着我给你的乌纱,捧着我给你的饭碗,却吃里扒外,我政府有点过错,你不维护我的威信,反而判我赔偿,有你的好果子吃么?

  司法机关本身的问题又怎么办?的确,目前司法机关给公民造成冤屈而不及时和合理地赔偿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情况的改变涉及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例如,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以增进司法的公正,弱化现行管理制度中的行政化倾向以明确司法决策的责任与荣誉,理顺上下级法院机制以增强上诉审的纠错功能,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成分以避免暗箱操作,等等,都将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减少司法冤屈。与此同时,如果我们真正赋予法院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权力,法院将一方面独立地判断每一起纠纷,将正义送给每一个人,另一方面,法院也在行使这种权力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摄影本报记者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