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5:13:23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湘财教〔2005〕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05〕3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宏观指导下,以区、县(市)政府为主,落实到校到人。市教育局成立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安排工作经费,配备人员专事助学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工作经费,专人负责。
  第三条 从2005年秋季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凡符合免交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界定标准,均实行免费入学。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
  第四条 “两免一补”救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在籍在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界定标准为: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低保户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两免一补”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生到所在学校领取《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
  (二)学生按表格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名,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负责人签名。
  (四)学校初审后拟定受助的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过程中的举报投诉,学校要认真调查落实,重新审查该学生的救助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要坚决取消其被救助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区、县(市)教育局审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符合“两免一补”标准的贫困生申请“两免一补”时,按本条申报审批程序第(一)—(四)项执行,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市)建立贫困生管理信息库,统一汇总到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的贫困学生信息,将上报至湖南助学信息网(www.ssnhn.com),并同时在长沙教育信息网(www.csedu.gov.cn)上公布。
  第七条 数据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对新学年新生中的贫困学生和原在校学生中新增的贫困学生,凡符合“两免一补”界定标准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并严格按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因初中毕业或家庭脱贫的贫困学生,学校造具花名册,连同新增贫困学生申请表一起报送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及时更新贫困学生信息库,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将相关表格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贫困生信息,将按第六条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统筹本区、县(市)直属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经费,市教育局统筹市直学校的帮困保学经费,专项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经费除统筹帮困保学经费和社会捐助外,各区、县(市)要设立专项助学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一补”发放办法。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的贫困学生,将获得市教育局颁发的“两免一补”救助卡。市、区、县(市)教育局印制下发贫困学生花名册,并注明补助情况。新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时,贫困学生凭救助卡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本人、班主任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花名册上签字。开学后一月内,各学校将花名册上报到区、县(市)教育局,并报告执行情况,各区、县(市)教育局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市教育局。
  第十条 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教育局应设立助学资金专户,将财政助学专项资金、帮困保学经费和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帮困保学的社会捐赠等资金全部列入专户账号,由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拓资源,坚持“政府统筹、财政教育牵头、部门配合、学校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资助为主,辅之以社会捐资助学相结合。进一步整合各种助学资源,将财政资金、“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基金”、“慈善助学”、“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和“网上助学”等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打捆使用,统筹管理,合理安排,改变原有多项助学资金分散管理的模式,避免多头助学、重复资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长沙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各区、县(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通过对助学活动的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及贪污、截留、挪用或违规操作助学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助学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实行区、县(市)长负责制。要把助学工作作为对区、县(市)基础教育整体评估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助学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贫困家庭子女同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子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143号


  《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扶持;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优惠扶持。

  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优惠扶持工作,做好宣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和优惠扶持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第五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免除杂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并对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残疾学生持证件直接到所在学校办理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手续。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大中专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校子女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年检费,并协调市场开办单位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和执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本条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残疾人凭证件直接予以减免。

  第七条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的活动应当减免税收的,持相关材料和《残疾人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公益性岗位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扶持。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鼓励招用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  政府设立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开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同等条件下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收费票据等,向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直单位的残疾人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补贴。所需费用由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每位残疾人最多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对残疾人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燃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五)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优先予以保障;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家庭应优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部门审查后,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泰山、徂徕山等旅游景点,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公益性体育健身馆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三)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四)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以上优惠扶持,相关单位在收费时直接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火车站、汽车站、水上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坐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按规定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具体办法由残疾人联合会、公交公司制定。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八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广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有关费用。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落实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1998年1月4日 开行财会〔1998〕1号 1998年5月22日开行财会〔1998〕169号 1998年7月23日 开行财会〔1998〕213号)



各借款单位: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行决定从1998年9月21日起改革现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形式。对贷款项目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即将截至1998年9月20日的贷款余额以及9月2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统一改由开发银行直接贷款
和核算。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进行表外会计核算,实施帐户管理和资金监管,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户设立。借款单位应在代理经办行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拨入的贷款资金,归集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户和存款户,由开发银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单位与代理经
办行共同办理的截至1998年9月20日的贷款对帐签证单、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直接为借款单位开设。其中,凡1998年9月21日以后开发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帐户印鉴卡(一式四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已发
放完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帐户印鉴卡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应于9月15日以前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二、贷款发放。自1998年9月21日起,由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各笔贷款的金额,并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根据信贷局确定的各笔贷款金额逐笔填列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加盖予留开发银行营业部印鉴后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信贷局审核
同意后,营业部据以直接发放贷款。
若借款单位未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中用于收息的资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至借款单位存
款户,并通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予以收取。同时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借款凭证及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按会计凭证传递渠道送借款单位各一份。
三、贷款本息回收。建设期贷款利息原则上由开发银行营业部直接收取,投产期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由代理经办行协助收取。借款单位应于到期日前将还款资金提前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到期日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息,或由代理经办行从该帐
户直接收取贷款本息。到期日,借款单位尚未将还款资金转入上述帐户的,代理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其他帐户中收取贷款本息。
四、会计凭证传递。开发银行营业部需要提供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在电子通讯网络未正式开通之前,开发银行通过邮政快件将有关会计凭证寄送至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转送借款
单位。为保证开发银行营业部能及时、准确掌握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切实维护借款单位利益,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督促代理经办行及时将“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传送至营业部相关会计处。
五、代理行的核算和监管。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项目进行表外核算,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帐户监管,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借款单位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供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年度计划、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及有关会计、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代理经办行的监管。
六、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传真电话及通讯地址:
单 位 信贷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会计一处 华东 西北 68307015 68307072
68307070 68307073
68307072 68307074
68307073 68307075
68307074 68307066
68307075 68307056
68307066 68307084
68307056 68307085
68307064 68307064
68307044 68307044
68307065 68307065
会计二处 华北 68307275
68307274
68307215 68307215
68307271 68307271
68307259 68307259
68307267 68307267
68307277 68307277
68307279 68307279
西南 68307272 68307272
68307273 68307273
68307266 68307266
68307278 68307278
会计三处 中南 68307148 68307148
68307147 68307147
68307150 68307150
68307159 68307159
68307164 68307164
68307158 68307158
东北 68307149 68307149
68307169 68307169
68307162 68307162
68307163 68307163
68307164 6830716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37



199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