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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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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和公益宣传的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充气拱门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并实施管理;市规划部门下属的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 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长期专用于发布广告的固定媒体。


  第五条 以横幅、布幔、拱气门、气球、飞艇形式发布或者采用在流动的交通工具上绘制、张贴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制定具体的设置标准和规范。
  前款涉及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还须经市气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和园林等部门制定本市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主要的道路、地段、广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设置位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具体区域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其他区域范围内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取得,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审批方式取得。在前款设置规划制定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市规划部门可以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个别重要地段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先行规划。
  市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涉及利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权的建(构)筑物的,应取得所有权人的确认。
  公益广告设施规划应当与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本条第一款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以外区域和范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


  第八条 经市规划部门制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所确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以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发布主体。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具体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凡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并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自行发布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主,均有权参加市规划部门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九条 通过竞标或竞买,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应当按照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后,依法需向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园林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办理完毕,并不得拒绝。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审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方可予以核准。 


  第十条 在市区的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范围内,不得举办经营性的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等活动,在其他区域举办,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审批。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联批的申请表格,实行一表审批的办法办理。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在其辖区的居民小区、城市小街巷范围内设置一定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的位置、数量及面积须经所在区政府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张贴栏由设置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清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转让,转让者应在转让后的10日内向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安、房产、园林、气象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收取行政审查、审核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费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部门自定的收费规定不得作为收费的依据。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由广告经营者与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组织招标和拍卖活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人员、业务等运转费用的支出。


  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环境相协调、统一。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市规划部门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必须在发布广告时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年限由市规划部门与设置者在设置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取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应在设置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对尚可利用的户外广告设施,无须拆除的,由后取得设置权的设置者给予原设置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空闲期内应刊登社会公益广告。空闲期内刊登社会公益广告的,不视为闲置。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科技含量高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核定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发布的户外广告,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覆盖。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路灯设施;
  (三)高压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
  (四)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在市区主要道路、广场以及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设置横幅布幔广告和在建筑物外墙面上绘制广告;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限期仍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罚。
  对取得设置权的设置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设置或者超过一年未使用及设置权期限届满的,由市规划部门收回设置权,重新实施招标或者拍卖。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一年后,原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规划,但不符合设置技术要求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按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改正;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由市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范围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户外广告设施转让后,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被拆除,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均须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不具有商品介绍或者服务内容的,仅以单位名称出现的门牌字号不视为户外广告。单位门牌字号的设置应当符合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并报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所办理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在办理后的7日内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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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大量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由于经济困难、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就诊,不利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网络在结核病防治过程中的作用,我部决定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为规范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置目的
  在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督导化疗(简称DOTS)策略的地区,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就诊率和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

  二、痰涂片检查点的主要职责
  所设置的乡镇卫生院痰涂片检查点主要负责周边地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肺结核病人的痰涂片检查工作。

  三、痰涂片检查点的设置要求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乡镇卫生院设置痰涂片检查点。所设置痰涂片检查点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控制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3左右;选择设置的痰涂片检查点应以中心卫生院为主,同时考虑地理分布、防治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设置的痰涂片检查点进行登记,做好管理工作。

  四、痰涂片检查点基本条件
  (一)场地: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的工作用房及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二)人员:痰涂片检查点要有专业人员负责,并须经过结核菌痰涂片检查的专业培训,且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的检查工作。
  (三)设备及相关工作物品
  1、痰涂片检查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
  2、痰涂片检查点需具有试剂、登记本、检验单、标本盒、玻片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以上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定期督导和考核,以落实痰涂片检查点的各项工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贯彻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市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6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南京长江岸线利用初审
  2、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的审批
  3、股份制企业设立、改制的审核
  4、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其年检、粉煤灰准用证的发放和年检
  5、机电设备招标方式、招标方法及招标人的资格核准
  6、客车租赁企业设立的备案
  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9项)
  1、全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2、第二、三类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特别许可证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核
  3、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管理的审核
  4、锅炉新增与改造的核准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的审批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的审批
  7、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
  8、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管理、变质或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审核
  9、接待国际视察工作检查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6项)
  1、在宁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投标许可
  2、城建监察证的审核
  3、新开工城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审核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有关规费的冲抵、记帐的审批
  5、城建资金计划审批
  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的核准


  南京市教育局(14项)
  1、市属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备案
  2、区县教委负责审批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名称含"南京"字样的核准
  3、区县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核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非学历证书考试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的核准
  5、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合格学校的审批
  6、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的审批
  7、南京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审批
  8、评选表彰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名校长的审批
  9、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及聘任的审核
  10、省德育先进学校的评估确认
  11、市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核
  12、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审核
  13、中小学饮用水、学生奶、营养餐进入校园的核准
  14、小升初招生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10项)
  1、市秘密技术定秘、解密及涉外科技秘密事项的审核
  2、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核
  3、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核准
  4、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核
  5、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批
  6、本市专利侵权认定和纠纷调处的审批
  7、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8、市优秀软件奖评审、奖励
  9、命名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核准
  10、南京科技功臣的评审


  南京市公安局(18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的审批
  2、企事业单位招收经济民警政治审查的审批
  3、宾馆饭店涉外会审
  4、消防产品、申报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核
  5、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的备案
  6、对持C照驾驶营运车辆登记备案
  7、机动车报废更新的核准
  8、除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审核
  9、机动车驾驶员委托外地代审的核准
  10、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准
  11、驾驶员考试的核准
  12、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核准
  13、机动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发动机清洁净化的核准
  14、机动车检验的核准
  15、查验机动车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凭证的核准
  16、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报告制度的备案
  17、客运车辆"春运证"的发放
  18、十项措施户口审批


  南京市民政局(8项)
  1、县属村委会变更及其命名更名的备案
  2、超过规定面积建墓的审批
  3、江苏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定
  4、南京市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
  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核准(不含县)
  6、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病残退休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7、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8、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不含县)


  南京市司法局(4项)
  1、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的发放的审批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考核的核准
  3、公证档案借调、查阅的审批
  4、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的核准


  南京市财政局(10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
  2、市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的备案
  3、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坏帐损失的核销的备案
  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划转的备案
  5、市级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准
  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的审批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的审批
  8、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发放与核销
  9、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审批
  10、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批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市属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的审批
  2、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的审核
  3、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和职工因公死亡顶替招收的核准
  4、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准
  5、纳入医保范围的新添大型医疗仪器及治疗项目、治疗性医院制剂准入的审批
  6、劳动保障监察的核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项)
  1、县城建设用地批后项目供地情况的备案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审批
  3、县城所在镇、建制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调整的审核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审核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执业药师报名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1项)
  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的审批


  南京市政公用局(6项)
  1、市政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的审核
  2、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3、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审核
  4、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的核准
  5、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价格的审核
  6、外地进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备案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项)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核准


  南京市园林局(1项)
  园林绿化、古建筑施工新申请资质的审核


  南京市交通局(8项)
  1、船舶交易的核准
  2、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企业资质的核准
  3、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放"尾气检验员证"的核准
  4、涉及与航道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工程设计、河道整治等工程项目规划的审批
  5、《船舶技术认可证书》、《船舶设计认可证书》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合格证及年审的核准
  7、《装卸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外省、市搬运装卸单位驻宁经营的审批


  南京市农林局(6项)
  1、省、市级范围水产原(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备案
  2、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备案
  3、市农机化项目资金的审批
  4、动物疫病的疫点、疫区、威胁区的划定及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的审核
  5、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6、农林行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300万美元以下非生产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2项)
  1、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
  2、在南京地区注册的拍卖企业的设立审核


  南京市粮食局(2项)
  1、市级储备库专项的审批
  2、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文化局(3项)
  1、在宁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核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销、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的审核
  3、申办涉外非商业性演出的审核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3项)
  1、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的管理(批发)的审核
  2、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备案
  3、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新闻出版社(1项)
  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的审核

  南京市卫生局(2项)
  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的审批
  2、新增医疗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体育局(1项)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器材、人员、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从业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1项)
  华侨和港澳同胞特殊坟墓处理的审核


  南京市外事办公室(1项)
  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政审的审批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发行新股、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东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保密局(1项)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网络)备案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8项)
  1、系统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内生产型企业的备案
  2、系统内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的备案
  3、系统内企业改制中的坏帐核销的备案
  4、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备案
  5、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的审核
  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备案
  7、依法可不参加招投标的工程施工核准
  8、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核准


  南京市档案局(1项)
  市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审核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3项)
  1、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
  2、外地县(市)级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核准
  3、外地企事业单位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的备案


  南京市台湾事务办公室(7项)
  1、在宁常住台胞的备案
  2、台湾籍同胞升学加分审批
  3、台胞捐赠的审核
  4、全市台胞接待工作的备案
  5、在宁涉台社团的审批
  6、涉台突发事件的报告、预案和处理的审批
  7、在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的审核


  南京市港务管理局(1项)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4项)
  1、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审核
  2、农资经营的审核
  3、再生资源收购网点的审核
  4、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1项)
  南京市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资质认证的审批


  南京市气象局(3项)
  1、传播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核准
  2、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行性论证核准
  3、气象有偿服务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安全局(1项)
  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防谍教育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