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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8:09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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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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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9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除应标明“有限公司”的字样外,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主要管理机关所在地。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确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包括外商投资者)共同出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四)各出资人的出资种类、出资额、折合为股权的比例;
  (五)各出资人的出资期限;
  (六)各出资人的特别利益或报酬的种类、数额、支付办法;
  (七)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办法;
  (八)公司设立过程中临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权限;不设临时机构的,共同委托承办设立事宜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九)出资人违反协议时应对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的责任;
  (十)公司设立不成时,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签订协议的日期。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
  第八条 不同行业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计算)为: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500万元;
  (二)仓储业200万元;
  (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公共饮食业100万元;
  (四)商业、物资供销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50万元;
  (五)工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30万元;
  (六)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10万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章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所经营的几个行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之和。
  在《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其资本额低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补足资本。
  第十一条 经营港口、海洋运输、机场、航空运输、铁路等大型项目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缴足出资的期限可放宽到五年,首期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
  第十二条 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兑换的外币。以可兑换的外币作为出资的,应按设立公司的协议的规定,按缴款当日的外汇牌价或外汇调剂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第十三条 出资人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 出资人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效状况证明、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实用价值资料、作价的计算根据以及出资各方签订的协议或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出资人约定以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参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办法办理,但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出资人应作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该派出机构辖区内的公司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依法进行公告。
  前款登记与公告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并应由登记机关进行重新公告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除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行为人应对其行为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异地公司在特区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登记。

第三章 股 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公司的股东人数因股东中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而不足二人时,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在限期内吸收其他人加入。逾期未有出资人加入公司的,公司应予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但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国有企业不受此限。
  公司的股东人数因股东中的自然人继承或法人分立而超过五十人时,应报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修改章程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资本。违反者,由登记机关参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增加资本时,应在增资决议中明确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比例或数额。增资决议中未规定增资方法时,应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二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由股权最多的股东召集。
  第二十八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设立公司协议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确定董事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用一至数名经理。经理人数为二人以上时,应确定其中一人为总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员工监事的比例应占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应有一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出任监事。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每一结算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但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追回违法分配的利润。不能追回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设或者撤销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章程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条例》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有关的决议或同意文件;
  (三)经修改的章程及原章程的条款对照表;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条例》一并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铜陵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35号


批转铜陵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O年十月八日







铜陵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OOO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的健康,促进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油烟,是指各饮食饭店、小吃部、大排档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废气、油烟。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对全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工商、文化、建设、房地产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和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油烟和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 新建、改造、扩建、转产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利用住宅开设饭店、小吃部等饮食业以及营业性KTV包厢、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主次干道和居民小区内从事能够造成噪声污染的小五金加工业。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机动车修理。

第十三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污染的,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危害特别严重、居民反映极其强烈的,可提请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危害特别严重、居民反映极其强烈的,可提请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违规租赁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利用住宅开设饮食业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市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对利用住宅开设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受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和协调处理涉及饮食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方面的群众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十月十六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