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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8:16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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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
(一)你院1952年德法民〔52〕字第504号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的报告收到。
(二)根据你院所述情况,我们意见:凡系过去处理的离婚案件,在女方带走土地及婚前个人财产后,关于房屋家具少带或不带的问题,为避免牵涉面太广,对生产影响很大,一般可不必重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个别女方因离婚带产处理不够公平妥当,而影响生产,或生活困难,请求照顾时,可视男方的经济情况,参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精神,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虽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离婚时,应先经双方协议,足见不是机械的采取各半平分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经济情况,并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双方劳动生产;因此,如统一布置平均分析家庭财产,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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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公安部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88号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
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
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
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
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
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
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
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
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
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
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
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对
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
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
%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但对同一违
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
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
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
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
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
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
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
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处以五十
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或者盖章。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
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
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车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
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
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
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
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
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
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
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
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
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
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
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
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
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
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当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