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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3:07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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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6号

  《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指部内司局和授权的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直接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包括: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以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

  (七)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置之不理的。

  第八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积极履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管职责,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进行监督,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用书面形式送达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在接到责令改正书后五日内执行完毕,并就有关改正的情况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发现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人举报的,应当根据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由驻部监察局作出移送的决定。

需要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向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提出建议的,驻部监察局依照前款的规定立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有义务积极协助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职责,不得隐情不报,不得干扰、阻挠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要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按照部常务会议要求,驻部监察局起草了《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意义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规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农业部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实现行政的公正与透明、规范部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制定有关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的制度,也是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越权要纠正,侵权要补偿”的法治精神。

  二、制定《规定》的原则

  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原则。无论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还是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都要体现实事求是原则,使责任与权力对等,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错误事实越重,承担的责任后果越重。这在规定中已经得到体现。二是科学分类原则。根据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实际情况,《规定》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三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又将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比较清楚,便于操作。三是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原则。《规定》既是实体性规定,即对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作出处理规定,又是程序性规定,规定了进行责任追究的主体机关及操作程序,即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是行政许可监督的负责单位。规定驻部监察局发现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人举报的,或者产业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的,应当根据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或者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这样的规定同样是分工明确,便于操作,同时,一个规定就解决了实体和程序问题,不必另设规章,以解决程序问题。另外,考虑到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影响可能有比较大的差别,《规定》中未对行政许可行为违规情况应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作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给具体处理留下了弹性空间,有利于从事实出发进行责任追究。

  三、关于《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定》中涉及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部门)的条款,其对象均为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即为自然人。

  《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予以改正的六种错误行为。同时规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这六种错误行为的列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七十二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了除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予以纠正外,还须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的七种错误行为。这七种错误行为的列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

  《规定》第八条,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收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第九条,规定了有关赔偿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监督职责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实施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实际上是确定了部内的监督主体是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作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在执法监督上的工作职责,也考虑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职责。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由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调查处理有关违法案件或者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在实施监督中,如果行政许可责任对象不构成违纪,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如果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是被驻部监察局发现的,或者有人举报的,或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由驻部监察局根据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由驻部监察局作出移送的决定。这样的规定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有利于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农业部负责解释《规定》,这项规定与《规定》中确定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主体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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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8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 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第五条 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所取规范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施工结束后,开发商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在未经验收合格前,开发商不得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供电企业答复供电方案、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的接火送电时间,不得超过《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七条 现有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达不到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由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

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改造完成后,原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供电企业签定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第八条 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资金,按工程改造所涉及的现有供配电设施产权归属的原则确定,即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设施改造费用。改造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本原则负责办理。

第九条 新建、改造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资产移交,原则上按照自动化终端、总计量部分、公共出线计量部分、集中表箱部分的产权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负责移交资产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不具备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供电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抄表管理到总表,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类目录电价,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对小区用户执行国家规定的到户电价。

第十一条 小区楼道照明、公共照明用电、二次加压水泵、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用电,应按照不同用电类别独立出线,分别装设计量装置计量,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分别计算电费后统一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收取。

第十二条 执行中,若本规定与国家、省、市行业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2.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3.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附件1

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曲靖市城镇多层建筑小区“一户一表”新建、改造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1.2 本标准根据技术进步,适时组织修编,修编后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供配电设计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第三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建筑电气》,[J],CN51—1297/TU,2001.4
《云南省供电用电条例》
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代拟稿)〉的通知》
《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导则》
3. 技术原则
3.1 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图纸经供电部门会审。
3.2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3.3 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两端必须设标示牌。
3.4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3.5 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暴、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3.6 小区公共负荷必须设独立配电室或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3.7 小区内商业用电(含车库)必须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3.8 所有电线电缆及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
4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4.1 负荷计算
4.1.1 负荷分类及负荷计算应分别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条(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和3.5(负荷计算)等条款规定。
4.1.2 按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6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6—8 kW/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8—12 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2—16 kW/户配置;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30—40W/平方米配置。高于或低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4.2 变压器容量确定
4.2.1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5.1条规定,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箱变),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配电室。
4.2.2 单台变压器容量:变压器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原则上箱变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户内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5 配电室主要电气设备及选型
多层建筑负荷均为三级负荷,客户无特殊需求时按单电源供电设计。原则上选用10kV标准电压等级供电。
5.1 高压开关柜
原则上选用封闭固定柜、手车式开关柜或环网柜,内配真空断路器。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设计时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4条规定。

5.2 变压器
变压器选型必须满足国家使用新型节能变压器的要求。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3.5条规定,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原则上选用干式变压器。

5.3 低压配电柜
原则上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抽屉式低压配电屏或多米诺低压组合式开关柜。

5.4 无功补偿装置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6条(无功补偿)和4.8条(电力电容器)规定。

5.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5章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章规定。

5.6 配电信息自动化系统
符合曲靖电网营销信息自动化规划(2009)及有关要求,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和管理功能。

5.7 配电室配电设备的布置
5.7.1 配电室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规定。
5.7.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及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5.7.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柜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5.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5.7.5 配电屏前后通道设置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3.1.9条规定
6 低压配电系统
低压供电半径〔配电变压器至集中表箱的最大距离〕曲靖城市核心区〔B类区〕为200m,其他区域〔C、D类区〕为250m。

6.1 低压主干线(配电室低压出线开关至电缆分线箱)
6.1.1 原则上新建多层住宅小区低压主干线采用铜芯交联电缆〔阻燃铠装〕出线。电缆采用电缆沟或埋管敷设。主干线导线截面选择原则上不低于95mm2。。
6.1.2 改造小区因地形地物环境条件不能敷设电缆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进行供电,用架空线路供电的应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当低压主干线采用架空线路进行供电,沿墙敷设时,固定在墙上支架必须使用经热镀加工过的铁附件,不得使用电镀或其它工艺处理铁附件,且四相线导线所形成的平面应与墙面成90º相互垂直。
6.2 电缆分线箱
6.2.1 所有电缆分线接箱的制作,必须采用1.1mm厚度以上的不锈钢。
6.2.2 电缆分线箱锁采用具有磁性防撬功能密码锁及通用密码钥匙。
6.2.3 电缆分线箱必须设置进、出线空气开关,在箱内接线工作完成后,应对箱内的底部进行封堵,防止小动物进入箱内造成短路故障。
6.2.4 电缆分线箱正面应喷有“南网标识”、“分线箱编号”、“供电故障报修95598”字样,侧面应喷有“有电危险 注意安全”字样及闪电标识。
6.3 分支线 (即接户线,电缆分线箱〔配电室低压出线开关)至集中表箱段)
6.3.1 低压供电线路主干线到每个住宅单元均采用三相四线制的方式供电,每个住宅单元只设一个电源点,电源点要选择在供电线路与负荷中心处,要防止迂回供电。分支线导线截面根据住房建筑面积的不同。分支线导线截面选择原则上不低于50mm2。
6.3.2 新建多层住宅小区分支线采用交联聚乙稀绝缘铜芯电缆,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
6.3.3 改造小区因地形地物环境条件不能敷设电缆时可采用架空绝绝缘线。架空分支线施工的工艺标准,严格按照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中有关接户线的要求进行改造,具体要求是:
a)低压分支线的档距不得超过25m。
b)分支线应尽量避免从10kV引下线间穿过,无法避免穿越时,对10kV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m。

c)分支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但也不能高于5m;跨越街道的低压绝缘线至路面中心的距离,通车街道不应小于6m。

d)低压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

1)低压线在弱电线路上方:0.6m;

2)低压线在弱电线路下方:0.3m;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e)低压线固定要求:

1)在杆上固定在绝缘子上,固定时接户线不得本身缠绕,应用单股扎线绑扎。

2)沿墙敷设时,固定在墙上支架必须使用经热镀加工过的铁附件,不得使用电镀或其它工艺处理铁附件,且四相线导线所形成的平面应与墙面成90º相互垂直。挂线钩应固定牢固,可采用穿透墙的螺栓固定,内墙应有垫铁,混泥土结构的墙壁可使用膨胀螺栓,禁止使用木塞固定。

3)低压线不得在档距内连接,不得有中间接头和空中搭头。

6.4 集中表箱

所有电能表必须集中安装于集中表箱内。

6.4.1 箱体功能设置

箱体分三区:单元配电箱区、计量配电箱区、出线开关区。单元配电箱区内装设一只三相自动空气开关和若干只(视户数确定)低压隔离器,三相自动空气开关用于控制本单元的电源,隔离器用于切断每户电源;计量配电箱区用于安装计费电能表;出线开关区用于装设每户的双极空气开关。每个单元箱应单独设置保护接地。集中表箱的基本功能如下:

a)集中表箱单元配电箱区设单元空气开关、低压隔离器;计量配电箱区设计费电能表;出线开关区设双极空气开关。单元配电箱区门锁设具有防撬功能的磁性密码锁(钥匙由供电部门管理);计量配电箱区门锁设具有防撬功能的磁性密码锁(钥匙由供电部门管理),箱盖加封;出线开关区门锁设通用十字锁(钥匙由小区物业管理),钥匙通用。

b)集中表箱内的低压隔离器、表位、低压熔断器(或出线空气开关)处应标有对应编号。

c)计量配电箱区内电能表的排列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根据门牌号按一楼至顶楼,从左到右顺序排列,走道灯表计设置在箱内右下最后一个位置。

d)每只电能表的出线侧装设一只双极空气开关,双极空气开关的出线接至每户住户配电箱,导线采用聚乙烯塑料绝缘的铜芯线(BV线)。

e)集中表箱内布线要求: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蓝色,保护接地线:黄绿相间。

f)集中表箱内电能表后的出线:火线(L)为红色,零线(N)为蓝色;保护接地线(PE)为黄绿相间的导线。

g)单元配电箱区装设一只三相塑壳空气开关,用于控制本单元的电源,操作手柄须露在门外,隔离器操作手柄不外露,单元箱内母线须预留三相用电接口。一个单元配电箱内只能装设一只三相空气开关。

h)集中表箱应设置保护接地,与安全接地网连通,在表箱前应将零线同保护接地线分开,分开后零线不得再设置重复接地。三相五线制接户线在每个单元入户的支架处,零线应重复接地,即采用TN—C—S系统。

i)电能表安装接线必须符合装表工艺标准和计量接线的要求。

6.4.2 计量表计的配置

a)电能表容量配置:住户电能表按10(40)A ,15(60)A配置;走道灯电能表按1.5(6)A或5(20)A配置。

b)电能表功能:电能表必须具备基本计量、分时计量、最大需量分时计量、事件记录、脉冲输出、负荷监控、冻结电量、停电抄表、停电时间统计、负荷曲线记录、复费率计量、电力载波通信、防窃电、液晶显示等功能。

6.4.3 每户保护装置的选择及设置

a)断路器须选择质量好,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产品,产品质量稳定,厂家售后服务质量较好,型号相对统一的产品。

b)单相断路器采用双极开关,火、零线都能同时断开。

c)集中表箱在电能表与单元空气开关之间应装设低压隔离器,电能表后装设双极空气开关,双极空气开关不带漏电和过压功能,只具有过流和速断功能。

6.4.4 表箱箱体

a)表箱观察窗应采用无色透明有机玻璃,厚度不小于4mm,面积满足监视抄表的要求。箱体应具有防撬功能,表箱绞链应采用暗绞链,安装于户外的表箱必须采用1.1mm以上的不锈钢加工。

b)表箱正面应喷有“南网标识”、“XX幢XX单元”、“供电故障报修95598”字样,侧面应喷有“有电危险 注意安全”字样及闪电标识。

6.4.5 安装位置

a)表箱的安装位置需便于表计安装、抄表和用电检查和表计运行维护。原则上安装在一至二楼。

b)集中表箱安装高度:安装表箱的高度应方便装拆表和抄表,并应考虑安全因素。采用挂墙式的集中表箱单元箱区外露单元空气开关操作手柄距地不得低于1.7m。装设在表房内集中表箱的底部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8m。

6.4.6 集中表箱外型图及电气接线图

图1:集中表箱外型图


图2:集中表箱电气接线图:




6.5 分户线(集中表箱至每户住户配电箱)
用聚乙烯绝缘的铜芯导线(BV型),应采用阻燃型的PVC管穿线,零线和相线采用相同截面。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为蓝色;保护接地线为黄绿相间的导线。

6.6 住户配电箱
住户配电箱内装设一只具有过流、速断、漏电、过压保护功能的双极空气开关,漏电、过压保护器功能要求为:

6.6.1 过电压动作280+5%

6.6.2 漏电动作电流30mA

6.6.3断路器须带试验按钮,过压、漏电、过流、速断动作后用空气开关复归,须有动作信号指示。

6.7 导线敷设

6.7.1 原则上小区高压电缆和低压主干线、分支线均采用电缆,经电缆沟或埋管敷设。建成后电缆两端必须挂电缆标示牌。电缆标示牌必须载明电缆起始点及型号。

6.7.2 改造小区因地形地物环境条件限制不能敷设电缆而采用架空线路时,满足4.2条要求。

6.7.3 集中表箱至住户配电箱段采用BV线,经PVC管等敷设。

6.7.4 集中表箱内、表箱至各住户的导线敷设应防止绝缘破损,穿管线中间不能有中间接头。集中表箱单元配电箱区三相空气开关的进、出线应用纯铜线鼻子压接。干线不应有中间接头。

6.7.5 电缆布线必须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五章第六节电缆布线的规定。

6.7.6 PVC管敷设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PVC管应采用阻燃平滑塑料管,导线在管内不得有中间接头,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连接,联接要紧固可靠不发热,并做好绝缘处理,绝缘安全可靠。

b)PVC管明敷时应根据管径确定固定点,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c)PVC管明敷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安装稳固。

d)PVC管穿过楼板时,应直接穿通,中间不能留接头。

e)PVC管的管径选取:其内径应比管内全部导线直径的总和大1.25倍。穿16mm2 BV导线选内径不小于32mm的PVC管;穿25mm2 BV导线选内径不小于40mm的PVC管;穿35 mm2 BV导线选内径不小于50mm的PVC管。

f)PVC管安装完成后,楼板的空洞用水泥应封堵好,表面要粉刷好。

7 接地

接地系统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12章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7.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7.1.1 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屏、柜)等的金属外壳或底座。

7.1.2 钢筋混凝土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7.1.3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1.4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7.1.5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7.1.6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7.1.7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7.1.8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7.1.9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7.2 配电室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确定配电室接地配置形式和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7.2.2 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配电室的接地网还应敷设人工接地极。但对利用建筑物基础作接地极的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极。

7.2.3 人工接地网外缘宜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弧形。对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外,应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采取均压措施。

7.3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7.3.1 接地形式
a)原则上高层住宅低压电源采用TN—C—S或TN—S系统。
b)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c)保护导体(PE)和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一般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且保护导体(PE)应在进入建筑物处再做“重复”接地。
d)TN—C—S或TN—S系统中当PE导体相当长时,保护导体的电位与其附近的地电位会产生位差,需要再设多处接地点,水平敷设时可按50m,垂直敷设时可按20m。
e)保护导体(PE)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
f)采用TN—C—S系统时,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从某点分开后不能再合并。
7.3.2 低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
a)低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4条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规定。
b)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c)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C—S或TN—S系统,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d)保护配电柱上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其接地导体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3.3 接地网的连接与敷设
a)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b)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c)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导体与保护干线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d)接地极与接地导体、接地导体与接地导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
e)穿金属管道敷设的电力电缆两端金属外皮应接地,配电室内电力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住接地网接地。当采用全塑料电缆时,宜沿电缆沟敷设1—2根两端接地的接地导体。
f)水平或竖直井道内的接地与保护干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排。
2)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接干线。
3)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截面(mm2)应满足:
相导体的截面S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

S≤16
S

16<S≤35
16

S>35
S/2




附件2

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

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8 范围

8.1 本规范规定了曲靖市城镇别墅小区“一户一表”新建、改造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8.2 本规范根据技术进步,适时组织修编,修编后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9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供配电设计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第三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建筑电气》,[J],CN51—1297/TU,2001.4

《云南省供电用电条例》

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代拟稿)〉的通知》

《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导则》

10 技术原则

10.1 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图纸经供电部门会审。

10.2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10.3 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两端必须设标示牌。

10.4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10.5 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暴、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10.6 小区公共负荷必须设独立配电室或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10.7 小区内商业用电(含车库)必须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10.8 所有电线电缆及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

11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11.1 负荷计算

负荷分类及负荷计算应分别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条(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和3.5(负荷计算)等条款规定。

按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2—16 kW/户配置;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30—40W/平方米配置,宜采用三相供电。

11.2 变压器容量确定

11.2.1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5.1条规定,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别墅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箱变),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配电室。

11.2.2 单台变压器容量

变压器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原则上箱变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户内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12 配电室主要电气设备及选型

别墅建筑负荷均为三级负荷,客户无特殊需求时按单电源供电设计。原则上选用10kV标准电压等级供电。

12.1 高压开关柜

原则上选用封闭固定柜、手车式开关柜或环网柜,内配真空断路器。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设计时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4条规定。

12.2 变压器

变压器选型必须满足国家使用新型节能变压器的要求。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3.5条规定,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原则上选用干式变压器。

12.3 低压配电柜

原则上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抽屉式低压配电屏或多米诺低压组合式开关柜。

12.4 无功补偿装置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6条(无功补偿)和4.8条(电力电容器)规定。

12.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5章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章规定。

12.6 配电信息自动化系统

符合曲靖电网营销信息自动化规划(2009)及有关要求,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和管理功能。

12.7 配电室配电设备的布置

12.7.1 配电室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规定。

12.7.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及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12.7.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柜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12.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12.7.5 配电屏前后通道设置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3.1.9条规定。

13 低压配电系统

低压供电半径〔配电变压器至集中表箱的最大距离〕曲靖城市核心区〔B类区〕为200m,其他区域〔C、D类区〕为250m。

13.1 低压主干线(配电室至电缆分线箱)

13.1.1 原则上别墅住宅小区低压主干线采用铜芯交联电缆出线。电缆采用电缆沟或埋管敷设。导线截面选择原则上主干线不低于95 mm2。

13.1.2 原则上别墅住宅小区应在适当位置预设电缆分线箱,以满足小区特殊负荷供电需要。

13.2 电缆分线箱

13.2.1 所有电缆分线接箱的制作,必须采用1.2mm厚度以上的不锈钢。

13.2.2 电缆分线箱锁采用具有磁性防撬功能密码锁及通用密码钥匙。

13.2.3 电缆分线箱必须设置进、出线空气开关,在箱内接线工作完成后,应对箱内的底部进行封堵,防止小动物进入箱内造成短路故障。

13.2.4 电缆分线箱正面应喷有“南网标识”、“分线箱编号”、“供电故障报修95598”字样,侧面应喷有“有电危险 注意安全”字样及闪电标识。

13.3 分支线(电缆分线箱〔或配电室〕至集中表箱段)

接户线采用交联聚乙稀绝缘铜芯(或铜芯)导线(或电缆),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电缆采用电缆沟或埋管敷设。

13.4 集中表箱

13.4.1 箱体功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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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2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建材局、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为搞好国家建材局(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聘任制工作、结合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也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章 技师的名称、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比例限额
第三条 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规定的专业工种(岗位)及其有关部、委、局行业归口管理确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名称确定。
第四条 技师聘任制在原建材部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十一个专业一百个工种(岗位)中最高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内实行。
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的技术工种,凡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技术工种(岗位),按其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应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含学徒工、合同制职工)的2%以内,由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各单位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在各工种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章 技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能出色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特长,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在工人岗位上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七条 技师的主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作务、并保证质量。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种(岗位)特点和要求,明确技师的具体职责任务。
第八条 属于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经过中级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六级、五级工人中,如个别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确已达到本专业高级技工水平,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发明奖、专业比赛三名、劳动模范称号的,经单位考评组进行资格审查,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九条 由于本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本人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均不得参加报考和评聘技师。
第十条 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或被单位聘任为干部的高级技术工人,须本人写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到原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局成立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审定复习大纲和培训资料;组织或协助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审定技师“应知”、“就”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办法;受理京外单位委托参加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技师考核工作;负责审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职务审报表(一式三份),并办理核发证书等工作。
第十二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聘任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局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及考试考核要求,拟定考评技师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申报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技术(业务)复习培训,拟定考试试题经局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工作实绩等项的考试和考核,负责对应考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可由单位行政领导、总师、劳资(人事)、教育、技术、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半数以上,评委会可根据工作任务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考评小组,协助做好分管专业技术工种范围内的的各项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和考评小组,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才算通过。

第五章 复习培训
第十五条 属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的技术工人的复习培训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开展复习培训可采取自学、业余辅导和脱产学习三结合方法。报考人员较少又需要送培训培的单位,可与所在省、市建材主管部门和就近其他办班单位联系送培。

第六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技师的考核,以本人平时的工作实绩、革新成果为主,同时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应知)和操作技能考试。各项考试考核评分比例按;工作实绩、革新成果部分占40%,应知部份占30%,应会部分占30%掌握。进行工作实绩、应知、应会三项考试考核时,分别按百分制评分,一百分为满分。再按以上比例折算为总成绩。
(一)专业技术理论的考试:按现行的各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最高等级标准“应知”部分进行。试题按基础理论占10%。专业知识占40%,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知识占20%的比例由单位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集体阅卷评分。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又对口;或经过省、市一级批准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班学习结业,并取得了高级技术合格证书,且仍在本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免于“应知”、考试。
对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或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成绩突出的老技术工人,对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考核方面,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二)操作技能的考试:按现行的各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最高等级“应会”部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考试必须有本专业工种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三人主考,考评委员会一人监考,取主考人三人的平均分数值为考试总分。考试记分,一般按质量占60%、工时定额占20%、安全操作占20%的比例评分。
(三)工作实绩的考核:一般主要考核近三年来劳动态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技术革新成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等情况逐项记分。测评内容按附表进行。记分标准:按基本素质16分,劳动态度18分,工作能力24分,工作成绩42分。

第七章 计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技师合格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单位与被聘任技师要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项。技师聘任期一般为四年,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 被聘任的技师,由所在单位每二年核一次。经复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不合格者由单位行政领导解除聘约。复核工作由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技师属于工人编制,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劳资部门应建立技师档案及有关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八章 技师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名技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由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在属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局人事司核定后执行。技师职务津贴,企业单位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技术人员的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责津贴可以列入本人工资基数计发退休费。
第二十三条 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技术工人,可参加技师考评,考评合格,发给技师合格证书,但不再聘任,不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占比例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目前还没有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暂不评定工人技师。其中需要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局会同劳动部核定后,再确定技师工种。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及在北京的国家机关附属单位的技术师聘任制工作,将由劳动部商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确定后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不相对应等许多矛盾,目前暂不设助理技师。
关于高级技师的评聘问题,由于评聘条件尚不具备,目前也暂不进行。
第二十八条 局直属京外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可根据情况委托所在省市建材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然后报局评审。
第二十九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