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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10:17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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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前 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
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
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
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
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
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
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
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
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
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
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 课呛稀9夜ど绦姓芾砭只狗⒉肌渡瘫暧≈乒芾砉娑ā贰ⅰ渡瘫晔褂眯砜珊贤赴腹芾戆旆ā返纫幌盗泄嬲隆?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
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 ɡǎ永┐蠖酝饪藕陀欣诳蒲Ъ际酢⒕梅⒄沟男枰龇ⅲ皇抢┐罅俗ɡ谋;し段Вɡ谟杷屑际趿煊虻姆⒚鳎宦鬯遣坊故欠椒ǎ炊砸┢泛突镏什罚允称贰⒁虾偷魑镀肪蘩獾厥谟枳ɡ欢墙⒚髯ɡ谋;て谙薮幼陨昵肴掌?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 ?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
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
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
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
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
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 ザ来σ苑=穑欢杂谖シㄋ檬罹薮蟮模?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 滗轮白铩?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
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
、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
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
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
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
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
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著作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 ň婪装讣纳罄恚婪ū;ち酥型庵恫ㄋ腥说暮戏ㄈㄒ妗@纾白昕籽菇党勺ā狈⒚髯ɡ姆⒚魅怂弑本┦械靥鼗こ坦痉⒚髯ɡㄊ艟婪装浮1本┦懈呒度嗣穹ㄔ荷罄砣衔孟罘⒚鞑皇粲谧ɡü娑ǖ闹拔穹⒚鳎芯觥白昕籽菇党勺ā狈⒚髯ɡü榉⒚魅怂小S秩
纾愀凵蕉俟视邢薰舅呱钲诨锏缱佑邢薰厩址干瘫曜ㄓ萌ň婪装浮I钲谑兄屑度嗣穹ㄔ荷罄砣衔嬖谥泄舐缴昵胱⒉岬摹癝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
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 铮;ぶ恫ǖ募岫⒊ ?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
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
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
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
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 挪扇〈胧约す獬躺庸て笠档纳枇⒓忧抗芾恚云渖庸せ疃婪ń屑喽健?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机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
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 T谡?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正廉洁,执法如山”、“
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中国,日新月异。如今,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看中国,一些国际人士评价说,中国已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落后的历史在中国已经结束了。
然而,世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说什么中国没有建立“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中国并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中国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可以确信,随着决定中各项重要举措的落实,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积极帮助,中国也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中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19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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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宁波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确保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高效、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宁波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甬政发〔2008〕41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是指取得第四方物流市场会员资格,并以公司或分公司形式注册在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运输物流企业(以下简称注册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以及为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管的政府管理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合规、创新服务、便利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为物流企业提供运输经营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税收征管、网上交易结算等各项便利化服务。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五条 注册申请。要求注册在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运输物流企业,应向第四方物流市场提出申请,并由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出具《会员注册申请接收函》。

  第六条 运输经营许可。运输物流企业申请运输经营许可,需先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凭《会员注册申请接收函》和预核通知书,到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工商注册。运输物流企业获得《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市工商部门凭第四方物流市场接收函、《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税务登记。对由第四方物流市场招商引资引入的,并经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新办运输物流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由其对上述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辅导、发票、帐簿管理、税款征收、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第九条 不需要办理《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会员企业,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第三章 交易结算

  第十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网上交易结算资格取得。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如果需要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并结算资金的,应向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选择一家成为第四方物流市场联合主体的商业银行,向其申请开通网上银行,进行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结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结算业务,须与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成为第四方物流市场联合主体。

  第十二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规则。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遵循安全、高效、分级参与的原则。核心会员之间主要采用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的电子商务模式,普通会员与普通会员之间主要采用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业务洽谈等传统模式,普通会员与核心会员之间的信息匹配优先于普通会员之间。

  第十三条 网上结算规定。注册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结算必须与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商业银行签订第四方物流网上结算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注册企业在第四方物流市场的网上结算按照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处理。第四方物流市场为注册企业交易提供付款确认和合同约定两种支付结算模式,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合同中确定一种支付结算模式。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四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为注册企业提供网上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业务洽谈、电子合同、网上结算支付、大宗运力网上招投标等电子商务服务;利用平台优势,整合第三方物流企业资源,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综合管理,为客户开发和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指导注册企业办理会员网上注册工作,协助或代理注册企业在指定区域办理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物流运输领域网上办事、政策公告、信息咨询等电子政府服务进行整合,逐步实现物流运输行业“一窗式”服务,方便注册企业办事。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危险品运输)和运输经营管理,为注册企业申请运输经营许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日常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注册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对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并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登记的货运自开票注册企业,可由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集中开票及代理各项涉税事项,上述中介机构资格取得需经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认可。

  对于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的会员企业,需要代开票的,可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委托的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代开货运业发票并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章 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加大第四方物流市场扶持力度。对于税务登记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并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交易结算、税收入库在市级的注册企业,3年内,其网上交易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及第四方物流市场代征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给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再由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注册企业交易量、资信情况补贴给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未在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登记的市内物流企业(包括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在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结算的财政优惠政策,以及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结算的优惠政策,按《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注册企业信用情况,对诚信守约的注册企业依据银行信贷政策提供账户透支融资服务,与其签订银行账户透支协议,为其设定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和优惠利率,用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提高网上交易支付效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工商、财政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积极发挥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服务、培育、规范和监管功能,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对涉及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部门应实现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管的相对分离,在内部建立相对独立和制约运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的研究,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积极解决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管理部门要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服务网络建设,为有关企业提供咨询、投诉和求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采取积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税务机关、注册企业和税务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数据和统计数据,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技术保障,健全网上交易制度,保证交易系统运行安全和网上支付交易业务的数据安全。要建立与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企业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相关电子业务资料和纸质业务资料的管理,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安全、可靠。对于税务机关的检查、查询要求,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应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拒绝。

  注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3号)中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按规定购买、保管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及税控器具,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为注册企业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制定严格的网上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加强注册企业身份认证及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及时进行对账,并对注册企业账户透支实施监控,防范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企业的行为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有关交通运输部令等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交通运输方面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企业违反税务管理法律责任。注册企业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结算的商业银行、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注册企业,违反网上交易结算规定,依照《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结算试行办法》(甬政办发〔2008〕2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抓紧制定出台具体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合肥--九江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九公司”)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合九铁路公司。
  (C)借款人、安徽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和合九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用于加强合九公司、安徽省的商业化经营管理,根据借款人、省政府和合九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同时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60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合九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 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亚行颁布的亚行《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17)款,加上下面一段文字:“美元”及“¥”系指美国货币。
  (b)取消2.01(26)和(27)款,加上新的2.01(26)款,内容如下:“‘美元库’指的是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
  (c)取消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取消了3.02(b)(ii)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ii)同贷款有关的‘限制借款’指的是亚行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或其后从美元库中提取的未支付贷款”。
  (e)取消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话,取消3.06(b)款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取消4.02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美元”。
  (g)取消4.03(a)款,加上下面一段话:“应用美元支付贷款本金”。
  (h)取消4.04款,加上下面一段话:“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取消4.05款中“根据5.02款的特别承诺”。
  (j)取消4.09款,加上4.10款,内容如下:
  “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特殊情况下,若亚行断定,它无法用美元支付贷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币种支付贷款。相应的贷款本金及该本金的利息也应以相同的币种支付。该币种的利息应与亚行随时确定的该币种的成本相对应”。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根据安徽省政府和铁道部于一九九0年五月十七日批准的以省府34号文件颁布的合九公司章程;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安徽省合九公司的财政年度,即每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C)“合九铁路公司”系指根据章程建立的安徽省合肥-九江铁路公司;
  (D)“GSRC”系指由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87号贷款融资的腰鼓--茂名铁路项目执行机构--广东三茂铁路公司;
  (E)“MOR”(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
  (F)“项目区”系指335公里铁路所经过的安徽省和湖北省面积约为23620平方公里的地区,这些地区主要位于十三个县境内,尤其是在合肥市、安庆市和肥西、桐城、高河埠、潜山、太湖和黄梅等城镇。这335公里的铁路中,有53公里位于湖北境内。
  (G)“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建设或提供的该铁路和其他设施及设备;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安徽省合九公司;
  (I)“省”系指借款人的安徽省;
  (J)“铁路”系指根据本项目修建的铁路系统;
  (K)“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安徽省合九公司按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书;
  (L)“SLEEPERS”系指轨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一千万美元(¥11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按每年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在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几个连续周期期间,按各贷款金额(随时扣除已提金额)和以下规定计收如下: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16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49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月按93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贷款款额,本贷款(A)中表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以被取消的贷款额与取消前贷款金额相同的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把亚行贷款转贷给安徽省合九公司。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此项贷款的转贷条件包括:
  (1)按与本贷款相同的利率,偿还期不超出本贷款的期限;
  (2)合九公司应承担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合九公司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由本贷款列支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和这些列支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不同类别中款额的分配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规定相一致。此附件可以由借款人和亚行通过协商随时予以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服务,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所商定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同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保证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物资和劳务开支仅用于实施本项目上。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终止日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合九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铁路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其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条件,向合九公司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或促使其得以及时提供。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与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单位的活动按行政政策和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关于:(1)本贷款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有关管理服务情况;(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劳务和其他项目列支的情况;(3)本项目的情况;(4)合九公司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的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的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国际收支状况;(6)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物资及其有关的纪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合九公司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B)本段(A)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借款人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分支部门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和情况:
  (A)合九公司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B)章程或其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亚行的看法,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8.07款的要求,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借款人和合九公司的名义签署。一俟贷款协议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合九公司代表批准认可、签署。在贷款协议生效后,签字各方均受其条件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合九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合九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合九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1-7961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截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陈宝鎏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