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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8:18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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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设置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和国防科工委报告有关情况;拟订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建立区域性的保军环境。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报批,并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

(三)负责审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

(四)依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全省计划的完成,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提供地方性的保障条件。

(五)对全省军品配套任务进行协调,参与民口单位军品配套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品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工作及中小项目的验收;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协助监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协助将有发展前景的军转民项目纳入地方和行业规划,落实有关地方优惠政策;指导军转民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八)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九)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重要的国家军用标准及军工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协助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评奖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汇总上报;负责《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并负责指导军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军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按月报要求上报高新工程质量信息。

(十)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协助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的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布局、产品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省生产、购销市场等工作。负责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协助国防科工委推动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调整、脱困工作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的检查、验收工作,协调落实社会保障和吸纳骨干人才等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军工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十二)协助国防科工委管理全省军品外贸、国际合作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统计、军工动员等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品运输免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国防科工委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保密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查、政务信息、综合协调、文字综合等政务工作;指导协调军工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负责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贯彻落实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负责审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依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全省计划的完成,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提供地方性保障条件;参与民口单位军品配套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调整、脱困工作,协调落实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协助国防科工委管理全省军品外贸、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军品运输免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军工动员等工作。

  (三)科技质量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批报,并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及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地方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评奖项目的审查和汇总上报;组织地方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负责指导军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军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按要求上报高新工程质量信息;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用爆破器材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法规、政策、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负责编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布局、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购销市场等工作;负责对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品发展处。

  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协助将有发展前景的军转民项目纳入地方和行业规划,落实有关地方优惠政策;指导军转民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六)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军工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协调落实吸纳骨干人才等相关政策。

  三、人员编制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9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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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坝州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规范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与抢险救援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招 用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阿坝州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用坚持公开、公平、合法、自愿、择优的原则。招用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统一实行公开招考、合同制招用。招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用合同制消防员的条件为:20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

  第六条 组织实施招用时,应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拟用工作的需要,提前15日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拟招用人员的岗位、条件,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做好招用人员的报名、审查、体检、考试等工作(体检、笔试标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供,面试由负责招用相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拟招用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和体能测试,根据岗位需要择优录用。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 各县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与被录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要求管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人事档案、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由州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考试合格后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训、补考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考核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合同制消防员目标考核标准。合同制消防员由当地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日常考核,州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按各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行定额计发,福利待遇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或探亲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同一时间休假人数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自行确定,不得影响正常的值勤备战。

  第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企业参保办法参加,单位应缴保险费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离开合同制消防员岗位的,按离队时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合同制消防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识、集中食宿。


  第六章 奖励 优抚

  第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工作成绩突出应予以奖励。因训练、灭火、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符合评定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招录用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三)合同制消防员因病且医疗期满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四)因在招用体检过程中隐瞒病史,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五)合同期间犯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在合同期间因参军、升学(全日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招聘的,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期间参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培训情况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老年学学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不宜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民政部经与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协商,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该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老龄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国老年学学会社团登记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对其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老年学学会要根据所登记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和活动要向中国老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外事活动应由中国老龄委按国家规定报批。
三、中国老龄委对中国老年学学会正常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积极配合,共同促进老年事业的研究和发展。



199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