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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7:18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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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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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17号)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74号)的有关规定,目前,经贸部已批复了大部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撤并留方案,并配合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中央部门所属外贸公司撤并留方案进行了批复。
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9〕17号和国发〔1989〕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现就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及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和程序
(一)审核对象
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中央部门所属各类外贸公司;
经经贸部批准保留的地方所属各类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经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并经经贸部确认的军队系统所属外贸公司;
以上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广告服务性公司。
(二)审核程序
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经贸部门对其所属外贸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经贸部。
经贸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各类外贸企业逐个进行审定,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见附表一)。
(三)报送材料
1.各部门对所属外贸企业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
2.企业初审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电传、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二、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一)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1.经营××××商品的出口业务(如机械、电子、粮油等);
2.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
3.接受委托,承办上述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业务;
4.经营(××省、区、市、部门系统内)技术进出口业务;
5.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
6.承办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7.承办补偿贸易业务;
8.经营对销贸易业务;
9.经营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业务;
10.经营小额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11.经营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
12.经营转口贸易业务;
13.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业务;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
(二)经营范围的划分
1.外贸专业总公司、省外贸专业公司、中央各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原由经贸部批准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国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2.省(含经济特区)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省(特区)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3.省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技术进出口业务,按照《关于审核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技术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技字第47号)的规定,由省指定公司报经贸部批准经营;
4.中央部门外贸公司只经营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技术进出口业务;
5.苏东国家易货贸易业务,由经贸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经营;
6.从事对外广告、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仅限于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不得经营。
三、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审批原则
出口商品的经营分工以商品分类划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2.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
1.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经营,按专业分工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2.中央行业性部门外贸公司、有关部门(含军队)综合性外贸公司,按以下原则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1)经贸部原批准经营的;
(2)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
(3)已投资生产且1988年以来一直经营的。
(注:国内资源紧缺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商品除外)
3.省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其经营商品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
4.经贸部批准的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其经营商品目录;
5.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按其企业(集团)自产的产品审批。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由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或产品类别分工经营。
1.专业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
2.行业外贸公司、工贸、农贸等公司,经营本行业或本系统生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3.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集团)自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4.综合性外贸公司按照批准范围和类别经营;
5.经贸部批准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只经营与其业务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但不得经营第三类计划列名商品。
(四)几点说明
1.技术进出口公司只经营技术引进项下的设备(配件)的进口和技术出口所带动的相关设备(配件)的出口业务,不直接经营其它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从事对外广告、展览业务的公司,仅经营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进出口业务;
3.对外咨询服务公司,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四、商品目录的确定
(一)对实行计划列名的商品(包括第一、二类进出口商品和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经贸部将按具体商品品名审定。
(二)三类出口商品目录的确定
经贸部将按商品的类别划分为专业大类和大类下的小条目分类(详见附表二)。
1.专业公司只审定其专业大类和小条目分类;
2.综合性公司审定专业大类;
3.属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审定到小条目分类或具体商品品名;
4.属国家或有关部门特殊规定的商品,如高退税商品等,将按具体商品审定。
五、关于进口商品的审核
有关进口商品的审核,仍按现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商品目录未审定之前,地方综合性公司暂不经营二类出口商品,其它各公司可暂按原定商品目录经营。
七、各单位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对所属公司进行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初步审定并报送我部。

附:三类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不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
1.粮油
(1)粮谷类 (2)豆类 (3)转口粮食 (4)食用植物油籽 (5)工业用油籽(6)动物油 (7)其它粮油
2.食品
(1)活畜禽类 (2)肉食类 (3)蛋品类 (4)水产类 (5)水果
(6)果干果脯 (7)干果及制品 (8)蔬菜 (9)干菜及制品 (10)罐头 (11)糖类 (12)糖果饼干类 (13)酒类 (14)饮料 (15)调味品 (16)鲜奶及其制品 (17)米、面、豆制品 (18)速冻食品 (19)食品工业原料 (20)? 渌称? 3.饲料
(1)植物性饲料 (2)动物性饲料
4.咖啡、可可
(1)咖啡 (2)可可 (3)其它咖啡,可可产品
5.香调料及香料油
(1)香调料 (2)香料油 (3)合成香料 (4)其它香料
6.工业用土产原料
(1)植物性原料 (2)胶类 (3)蜡类 (4)其它工业用土产原料
7.山货
(1)竹、叶、棕及制品 (2)花类及观赏动物 (3)其它山货
8.畜产品
(1)鬃尾 (2)肠衣 (3)羽绒及其制品 (4)革皮及其制品 (5)裘皮及其制品
9.木材
(1)成材 (2)板及制品 (3)其它木材
10.中药材
(1)生药 (2)中成药 (3)中药酒
11.种籽种畜
(1)种籽 (2)种畜
12.纺织纤维及废棉
(1)丝类 (2)丝半制品及副产品 (3)化学纤维 (4)麻及制品 (5)废棉及其它纤维
13.纺织品
(1)化纤纱 (2)麻纱 (3)毛纱及毛线 (4)其它纱 (5)棉布
(6)化纤混纺布 (7)麻布及其它布 (8)呢绒 (9)人造毛皮 (10)棉织品 (11)涤棉织品 (12)人棉织品 (13)其它织品 (14)棉针织品 (15)毛针织品 (16)尼龙纺织品 (17)涤棉针织品 (18)人棉针织品 (19)棉型腈纶针

织品 (20)其它针织品 (21)毛毯 (22)纤维毯 (23)制品 (24)其它纺织品
14.丝织品
(1)真丝针织品 (2)人丝针织品 (3)混纺针织品 (4)丝揣制品 (5)其它丝织品
15.服装
(1)棉布服装 (2)棉涤纶服装 (3)麻及麻涤纶服装 (4)中长纤维服装 (5)人棉服装
(6)虎木棉服装 (7)涤粘服装 (8)涤虎服装
(9)化纤服装 (10)呢绒服装 (11)真丝绸服装 (12)合纤绸服装 (13)其它绸服装 (14)进料加工服装 (15)其它服装
16.轻工业品
(1)自行车 (2)缝纫机 (3)搪瓷器皿 (4)保温瓶 (5)玻璃器皿 (6)金属器皿
(7)鞋类 (8)皮件 (9)人造革、塑料箱包 (10)钟表 (11)清洁用品 (12)化妆品 (13)日用五金、百货 (14)锁类 (15)渔网渔具 (16)塑料制品(17)纸张、纸浆 (18)纸制品 (19)文教用品 (20)办公用品 (21)体
育用品 (22)乐器 (23)玩具 (24)建材杂品 (25)家用电器 (26)电视机及音响设备 (27)照相机及电影器材 (28)其它轻工业品
17.陶瓷品
(1)日用瓷以外的其它瓷 (2)日用陶以外的其它陶 (3)陶瓷贴花纸
18.工艺品
(1)特种工艺 (2)日用工艺 (3)家具类 (4)草柳竹藤制品 (5)其它工艺品
19.黑色金属
(1)钢锭 (2)金属制品 (3)小五金 (4)黑色金属矿产品
(5)铸铁制品 (6)铸锻件 (7)其它黑色金属
20.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产品 (2)有色金属材及制品
(3)高纯金属 (4)贵瘾金属 (5)瘾有金属及其
矿产品 (6)瘾土金属及其矿产品 (7)其它有色金属
21.非金属矿产品
(1)建筑材料 (2)耐火材料 (3)其它非金属矿产品
22.化工类
(1)化工原料 (2)各种染料 (3)染料助剂
(4)染料中间体 (5)颜料 (6)油料 (7)油漆
(8)油墨 (9)塑料原料 (10)化肥 (11)火工
产品 (12)化学试剂 (13)其它化工产品
23.橡胶及制品
(1)天然橡胶 (2)合成橡胶 (3)再生胶 (4)橡胶制品
(5)其它橡胶制品
25.运输工具
(1)船舶 (2)航空设备 (3)铁路车辆及设备 (4)汽车
(5)无轨电车及设备 (6)摩托车 (7)汽车零件 (8)摩托车零件
(9)其它运输工具
26.机械及设备
(1)动力机械 (2)电工设备 (3)重型矿山
机械 (4)金工机械 (5)通用机械 (6)轴承基
础件 (7)农业机械 (8)煤矿机械 (9)土建机
械 (10)地质机械 (11)纺织机械及器材 (12)
粮油食品加工机械 (13)橡胶加工机械 (14)制
药机械 (15)轻工机械 (16)杂项机械 (17)炭
素制品 (18)小成套设备 (19)援外出口零配件
(20)其它机械设备
27.工农具
(1)工具 (2)硬质合金 (3)农具 (4)其它工农具
28.仪器仪表
(1)电机设备 (2)电子设备 (3)光学仪器
(4)物理化工仪器 (5)其它仪器仪表
29.图书



1991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流程图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简称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第三条 抽调干警受市司法局、所在区(县)司法局领导,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劳教工作管理局,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市司法局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 抽调干警所在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针对干警工作实际,制定干警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干警工作目标应由目标名称、完成目标的保证措施、达到的标准、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内容构成。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便于考核、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 抽调干警在接收工作中及对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需要着装的情况时,应着警服。遇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应到岗到位,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条 抽调干警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主动研究对策,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抽调干警必须听从所在区(县)司法局指挥,服从命令,服从分配,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应设立一名专职干警领队,干警领队是区(县)干警队伍管理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或成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干警领队职责

第九条 参与制定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全年工作计划,协助区(县)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 列席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参加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协助司法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参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搜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并报市矫正办。

第十二条 定期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沟通、联系,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本地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区(县)干警管理,对抽调干警从严要求,大胆管理,督促、检查干警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增强工作实效性。

第十四条 协助区(县)司法局党委(党组)抓好干警党支部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率先垂范,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分析党员干警思想动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干警职责

第十六条 参与制定本地区全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收、个别谈话、心理测试、家访、查阅档案、社区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协助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排查,确定重点人,研究制定对策。

第十八条 协助司法所建立和管理矫正工作档案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有案可查,使档案的内容齐全规范。做好社区矫正统计工作,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在接收中主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收工作。

1、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对漏管、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与司法所、派出所共同进行查找,妥善处置,积极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宣讲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

2、仔细检查、核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积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驻地基层组织(亲属)取得联系,签订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联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个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补充完善,落实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协助司法所做好服刑人员的分类,做好服刑人员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前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按规定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第二十五条 协助司法所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协助司法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严格落实解矫程序。对解矫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司法所宣布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

第二十八条 遵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对符合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率达100%;确实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将原因详细记录。接收登记手续完备,填写详细、规范;接收当日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认真、规范。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由司法所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保密措施到位,材料内容齐全、登记详细、归档规范,了解掌握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监护协议: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村)委会干部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制定矫正个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成立矫正小组;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矫正个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走访、报到制度落实,记录完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会客审批手续齐全,登记规范;分类管理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有责脱管失控问题。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按照不同管理类别,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当面教育或活动,记录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咨询记录完备。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力争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五条 公益劳动: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A、B、C三类人员,按规定督促或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

第三十六条 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扣分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记载清楚;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奖励、惩处符合规定,审批手续完备,奖惩结果及时公示并通知本人。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登记,积极协助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解除矫正:对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作出书面鉴定,审核材料齐全,按期解除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收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况记载清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工作: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群众的来访、举报、投诉认真接待、及时处理,登记完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时登记,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本岗位职责是对抽调干警进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岗位职责由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