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增强教育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授予在本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主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体制。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属相关高校负责人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定拟奖成果,核准成果异议处理建议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成果奖申报、评审和公示,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应当建立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专家人选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初评结果,提出拟奖成果名单,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学科初评结果,承担学科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并须对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保守秘密。
第十条 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本单位成果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时,列入拟奖名单的申报人委员应回避,但保留其对其他奖项拟奖成果的表决权。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成果奖分设以下奖项:
(一)优秀著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优秀研究报告奖;
(四)优秀课程奖;
(五)教育技术创新奖。
成果奖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揭示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专著、译著、工具书和论文;
(二)正式立项并已结题的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报告;针对深圳教育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形成的各类前瞻性或对策性研究报告;
(三)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四)能直接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工具性成果,包括教育信息技术、教具成果等。
第十三条 以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成果奖:
(一)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及其聘用的人员;
(二)本市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三)本市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以第一次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二)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本市高校及教育学会等独立立项,课题(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本市人员,研究成果通过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
(三)虽未公开发表,但其研究成果为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纳(以采纳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据和说明);
(四)中小学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设两年以上,并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或鉴定;
(五)教育技术成果使用两年以上,有完整的设计说明,有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与外地合作研究的独立项目,主持人属我市的,可作为我市研究成果申报;主持人为外地的,我市人员承担部分可作个人成果申报。
第十六条 以下成果不在评选之列:
(一)权属有争议的成果;
(二)未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的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
(三)中小学学校课程的教材(含音像材料、图册及教学辅助材料);
(四)已获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成果奖的基本标准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为教育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方向;
(二)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关注本市教育教学实践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材料完整翔实,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三)基础研究成果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方面有创见,或对相关理论有重要补充或完善,能够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较好地指导教育实践;
(四)应用研究成果对解决本市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对解决教育的具体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明显效果;
(五)学校课程成果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学生身心发展特征,有利于优化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体系,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课程设计合理,特色鲜明,研发资料完整,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性、思想性和规范性相统一;
(六)教育技术成果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原创性,关键技术或技术性障碍有重要改进;应用效果明显,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便于推广。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成果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奖活动开始前40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第十九条 成果奖由作者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个人成果申报人每类奖项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内所含个人署名的成果(如著作、论文、调查报告等),可作为个人成果另行申报相关奖项。
第二十一条 多人署名的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申报;课题(项目)研究成果由立项通知书所列主持人申报。
第二十二条 系列丛书以单本著作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专著,可以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名单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名单,公示期为30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获奖成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不受公示期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成果申报人、成果申报推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查实不符合评奖规定的获奖成果或虚假的获奖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成果奖特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证书由市教育局颁发。
第二十八条 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每届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奖项等级、数量及其奖金如下:特等奖3项,奖金各3万元。优秀著作一等奖2部,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部,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4部,奖金各1万元。
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奖金各8千元;二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三等奖15篇,奖金各3千元。
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4篇,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6篇,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
优秀课程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项,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
教育技术创新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项,奖金各5千元。
根据当届申报成果的质量,各类奖项的评奖等级、数量可以从缺。
第二十九条 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成果奖励证书不作为研究成果的权属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深府〔1997〕49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铁路中医工作的几点意见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中医工作的几点意见
铁道部
意见
为了加快发展铁路中医药工作,针对铁路中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医事业是中国卫生事业的特色之一,铁路中医工作是铁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领导要把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进一步学好、宣传好党的中医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对“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医三支力量都要大力发展,
长期并存”的方针要加深理解。要从实际出发,解决中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改进本单位中医工作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中医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要增强自己的事业心、责任感,树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全心全意地为职工家属服务,为铁路中医工作贡献力量。
(二)加强中医科的建设
要改善中医科的物质条件,充实技术力量;凡是没有中医门诊的应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已有中医门诊的应进一步提高诊治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变目前只设中医内科的状况。300张床以上和有条件的医院都应按卫生部规定(占总床数5%左右)建立中医病房(床),条件较好
的医院可适当增加。中医病房一般应单独设立,由中医科领导;床位较少也可以与其它科并在一个病区,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医护人员要相对稳定,病房(床)收容对象应根据技术、设备条件确定,不强求一致。
中医病房(床)要努力保持、发扬中医特色,要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制定中医疾病诊治标准。中医病房以中医诊治为主,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科学(医学)技术、设备。
(三)继续搞好中西医结合工作
中西医结合工作要有一个较稳定的骨干队伍。各医院可根据条件设置中西医结合科,或在中医科设中西医结合病庆,或在某些西医科室选择病种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临床观察、资料积累和总结分析,提高中西医结合的技术水平,要采用多
种形式积极培养人才,尽快提高中西医结合工作业务水平,逐步加强这支队伍。今后,对中西医结合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级别,生活待遇等方面,要按卫生部统一规定办理。
(四)加强中药管理,提高中药质量
当前,中药工作比较薄弱。各单位要根据自己存在的问题,分清主、次,急、缓,逐步改进,要加强中药管理,提高中药工作质量。
具备条件的医院,中药房可单独设置。中西药经费应有适当比例,以保证中药供应。要加快中药人员的培训,提高药品鉴别能力,提高技术素质;建立健全中药房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种炮制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药材质量。从实际出发,以科学态度搞好剂型改革。中药房工作条件
差、业务忙,各级领导应关心中药人员的工作、学习、健康,注意改善工作条件。
为了有效、合理地使用中药,要对中药处方权进行整顿,改变过去所有“西学中”人员都开中药(指汤药)的做法。除中医科有处方权的人员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有处方权外,其它西医师对规定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病种有处方权,而对非规定治疗的病种不宜随便处方。对贵重、短缺药
品应由指定的中医师处方。
(五)抓紧中医技术队伍的培训工作
为了适应铁路中医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应抓紧中医队伍的技术培训。对学术经验丰富的老中医重在继承;对中医中药骨干,在学好中医的前提下,要为他们创造条件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培养成中医药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今后中医药人员的补充,要以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为主要来源。对未
经过正规培训的中医、药、护理人员要安排学习,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多余的人员要进行适当调整。少数单位对中医院校毕业生的使用不合理,而安排未经系统培训的非专业人员的作法应予纠正。要抓紧培养中医专科人员(如:针灸、骨伤、肛肠、小儿、妇科等专
业人才),为开设专科门诊准备条件,以逐步改善当前只有中医内科的状况。
当前,全路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文件,铁路运输生产和改革工作的形势很好,这对卫生战线的改革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以改革的精神推动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使全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
198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