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继续科学、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结合我国病例特点和治疗经验,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甲型H1N1流感最新防控经验和相关资料,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防控工作中使用,并就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及收治能力,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的病例救治管理措施。如果考虑采取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措施,要保证居家隔离治疗管理工作科学、有效、规范开展,防止因管理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或传播。
二、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是否采取居家隔离治疗,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甲型H1N1流感相关诊疗方案和患者具体病情确定,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的治疗和管理工作,如有需要应送医送药上门,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居家隔离治疗病例均需有基层医护人员专人负责,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并报告。一旦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转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附件: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
一、居家隔离治疗指征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仅有一般性流感症状,包括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无下呼吸道感染,无其他并发症,非流感高危人群。
流感高危人群是指易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人群,包括:
1. 5岁以下儿童(2岁以下者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2.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3. 妊娠妇女;
4. 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5. 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二、居家隔离处理原则
(一)患者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
(二)患者宜使用单独卫生间,使用后应立即通风,并进
行清洁和消毒。
(三)咳嗽和打喷嚏时应使用纸巾保护遮掩口鼻。
(四)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
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五)在家庭共同区域活动时需戴外科口罩。
(六)患者发病后至少需在家中隔离观察7天,或至流感
症状消失后24 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儿童有可能超过7天。隔离观察期间,患者应尽量避免离家;如需离家(如到医院就诊)需戴外科口罩。
三、居家治疗处理原则
(一)基层医师按照《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
试行版第二版)》对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和随访。
(二)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并报告(每日不少于2
次)。
(三)患者病情出现以下变化时,基层医师应及时将患者
转至定点医院诊治。
1. 持续高热;
2. 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加;
3. 呼吸困难或胸痛;
4. 口唇紫绀;
5. 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 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惊厥等;
7.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四)流感高危人群如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住院治疗。特殊情况必须居家隔离治疗时,应密切监测病情,一旦出现病情变化须及时转至定点医院诊治。
(五)对症治疗。
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患者可给予物理或药物退热治疗。
儿童发热患者应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禁用含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的药物,以防出现瑞氏综合征。
(六)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如奥司他韦)的应用。
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的使用应由医师视情况决定,大多数患者无需应用,流感高危人群如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使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如奥司他韦)。
奥司他韦的用法:应尽可能在发热48小时内使用(36小时内最佳),疗程为5天。奥司他韦的成人用量为75mg b.i.d.。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 b.i.d.;体重15-23kg者,予45mg b.i.d.;体重23-40kg者,予60mg b.i.d.;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 b.i.d.。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七)合并细菌感染时,应给予相应抗菌药物治疗。
四、患者共同居住者防护原则
(一)家庭成员,尤其是流感高危人群应尽可能避免与流感患者接触。所有家庭成员与患者密切接触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直接接触患者后,或处理患者使用过的物品、接触
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三)尽可能相对固定1名家庭成员照顾、接触居家休息
和隔离治疗的流感患者;近距离接触患者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照顾、接触患者的家庭成员外出时应戴外科口罩,减少传播疾病的可能。
(四)流感患者密切接触者,特别是儿童、老人、孕妇或
合并慢性基础病者,应该咨询医生决定是否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五)患者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期间,应密切观察自己和
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家庭成员出现继发的发热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等异常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五、患者家庭清洁、消毒和废物处理
(一)患者使用过的毛巾、手帕和纸巾等物品要妥善处理,
应放入单独垃圾袋。
(二)患者使用的餐具、衣物应单独清洗,单独使用。
(三)保持家庭物品表面清洁,定期用消毒液擦拭家具、
日用品和玩具等物体表面。
(四)房间勤通风。
六、基层医务人员防护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预防措施。包括戴外科口罩,穿隔离衣;接触患者前戴手套,摘手套后应洗手和/或手消毒;正确处置医疗处置物品。如需近距离(1米内)接触患者,应戴医用防护口罩。
七、口罩应用
与患者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并尽可能缩短接触时间。患者外出时也必须戴口罩。健康人群在日常生活和正常社会活动中,不建议戴口罩。无特殊情况,正规的药房或商店销售的外科口罩即可满足个人防护需求。口罩必须按照正确的佩戴方法使用,大小必须完全遮盖住口鼻,佩戴时尽可能缩小面部与口罩之间的缝隙。尽量保持口罩干燥,潮湿后必须更换。
及时处理使用后的口罩,避免重复使用口罩。如为可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和烘干。摘掉口罩后必须使用肥皂洗手或用酒精对手进行消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
(一)支援方。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
(二)受援方。
根据国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区划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灾县(市)灾情程度,将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作为受援方。
(三)对口支援安排。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四)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
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支援和受援双方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设立机构,协调配合,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为争取时间,支援方要尽早参与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依据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和各类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防止盲目建设,防止盲目攀比。
(三)统一政策,统筹安排。为鼓励对口支援的积极性,中央统一研究制定对口支援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对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受灾地区自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善始善终,搞好衔接。在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经部署的帐篷、活动板房等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按照原工作部署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对口支援的各项工作统一按此次安排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