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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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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2000年7月1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已经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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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2000年7月1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
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五)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预算安排是否恰当。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初审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为人代会提供审查依据。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准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
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动用超收收入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落实市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对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及重点资金收支等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市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附有关资料:
  (一)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同时将初步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不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
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提
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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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1日,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检局、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经委、经贸委(厅)、机械厅(局)、电子厅(局)、轻工厅(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惯用的做法,我国开展出口机电产品认证对提高机电产品的质量、增强出口竞争能力、克服进口国贸易技术壁垒,从而扩大出口创汇有重要的意义。
现将《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适应国际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使我国产品能满足国外对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认证要求,符合进口国法律、标准、保护消费者等规定,取得并享用恰当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利于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出口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下同)、专业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办理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的国内外各种认证(包括申领认证标志)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认证
第四条 出口机电产品的认证分为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外国认证标志和国际专业认证标志三种标志的认证。
第五条 凡已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机电产品,申请上述三种标志的认证,原则上应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为标明我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性能水平并向国外经销者和使用者提供该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条件的保证,国家商检局施行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制度。
第七条 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按照《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外国认证标志的认证是出口企业为遵守进口国法规、履行合同条款或提高产品信誉申请外国某特定标志的认证。其认证依据是该标志规定的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机构与各外国标志的认证管理机构签署认证委托协议,代理其在我国的认证审核业务。国家商检局定期发布认证代理业务通告,供出口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国认证标志。
第十条 出口企业办理外国认证标志应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由当地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测实验室初审后,符合对外申请条件者,方可办理对外申请。
第十一条 国际专业认证标志的认证是我国专业认证委员会所参加的国际认证组织实施的国际性认证。其认证依据是该国际认证组织规定的标准与规范。
第十二条 经国家商检局批准认可的专业认证委员会负责其归口产品的国际认证工作。生产和出口企业办理国际性专业认证标志应向上述专业认证委员会申请并由其按照国际专业认证组织的规定实施认证。
第十三条 获得上述三种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商检局发布通告。

第三章 实验室认证
第十四条 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认证考核鉴定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由国家商检局按照(87)国检联字第142号文《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审查合格并授予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贸易的需要,将已获得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证书的部分实验室推荐给外国认证机构,这些实验室获得国外认证后承担指定的外国认证标志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国际专业认证标志考核鉴定工作的实验室由各专业认证委员会推荐给国际专业认证组织认可。
第十七条 获得上述认证的实验室由国家商检局发布通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经营部门在出口机电产品时必须向商检机构申报,对于列入认证产品一览表的产品,商检机构一般实行抽验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对认证实验室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其检测结果实行抽验。
第十九条 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认证外,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其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具体通知如下: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517, 8525, 8526, 8527 (1900+9010+9090)〕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4041010, 8406- (1000), 8410, 8501, 8502, 8504 (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471, 847330, 85232010, 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海关商品码为 852812, 852821, 8528301, 8521, 851999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 84183029, 84184029, 84151000-84158300, 85165000, 84501, 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海关商品码为 84079000, 84089091, 8409(9191+9199), 82084000, 84193100, 8421(1100+2300), 8424(8100+8990+9090), 84291190, 8432, 8433, 8434, 8436, 8437, 8701-(2000), 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 87162000, 8511(1000+2090+4091+
4099+5090+8000), 8426(1200+2000+4110+4190+9100+9900), 8427, 8428(5000+6000+9000), 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 8430-(3100+3900+4119+4121+4190+4900+5090+6900), 8431- (1000), 8467, 8474- (1000+2000), 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802(1100-4020), 8803(1000+2000+3000), 84071010, 84071020, 84091000, 8411-(8100+9900), 8412(1010+1090+9010+9090), 8801, 8804, 8805, 940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海关商品码为 8407(3100+3200+3300+3410+3420), 8408-(1000+9091), 8409(9920+9991+9999), 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 8512(3000+4000), 8702-8704, 8705(9010+9090), 8706, 8707, 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 8
716-(2000), 8711, 87141, 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
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