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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49:37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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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定海城区建成区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职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实施,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具体承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廉租房日常经租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住房资金增值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委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房源。
第六条 配租住房的房屋由市房委办负责筹集,筹集的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建造廉租房、收购二手房、利用部分直管公房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形式。
第七条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租给孤、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已领取由总工会发放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2、家庭成员是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的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常住户口有五年(含五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M2以下;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领取低保救助的家庭成员按实际领取救济的人员确定。
第十条 廉租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标准由市房委办会同市物价局每年定期核定公布,2002年房租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口使用面积8平方米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房委办领取《舟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和住房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产权证(备复印件各一份)或租住单位公房和房管部门公房的面积证明;
⑵市总工会发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民政部门发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备复印件各一份);
⑶家庭其它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⑷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2、《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特困职工由所在单位、市总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属于低保人员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市房委办。市房委办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准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委办不予登记,并发出书面通知。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委办。市房委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
4、市房委办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申请表》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本次配租户数和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5、实物配租对象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与市房委办签订《廉租房租赁协议》。租金补贴对象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与市房委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与租住房屋的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市房委办登记备案。房租补贴由申请人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和身份证到市房委办按季领取。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租金补贴对象自取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市房委办每年定期对廉租房配租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承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实物配租的住房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六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委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廉租房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4、拖欠廉租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六个月以上的;
6、其它有足够理由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七条 对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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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经2001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2日

  一、规 章:

  (一)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三)大同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四)大同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五)大同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六)大同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七)大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

  (八)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九)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十一)大同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原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原雁北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制定的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二)1993年至2000年底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以下规范性文件: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派遣出国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3]4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3]10号)

  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旧城建设商业中心的几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政发[1993]11号)

  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捐资助教集资办学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3]12号)

  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煤炭运销工作的决定(同政发[1993]27号)

  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3]36号)

  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十八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3]43号)

  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的通知(同政发[1993]59号)

  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3]72号)

  1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3]77号)

  1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同政发[1993]86号)

  1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大同站候车室及广场环境卫生的通告(同政发[1994]38号)

  13、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同政发[1994]42号)

  1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实行预征、统征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43号)

  1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摷式ǚ繑及私人买卖房屋征收契税的通知(同政发[1994]45号)

  1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同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4]47号)

  1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同政发[1994]54号)

  1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同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55号)

  1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事业发展的通知(同政发[1994]56号)

  20、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劳动局、民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4]57号)

  2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撁徘叭鼣抵押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59号)

  2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60号)

  2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讯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62号)

  2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71号)

  2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同政发[1994]77号)

  2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生猪收购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81号)

  2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4]86号)

  2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4]89号)

  2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同政发[1994]91号)

  3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同市粮油市场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96号)

  3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97号)

  3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油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101号)

  3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5]7号)

  3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9号)

  3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5]16号)

  3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5]24号)

  3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5]36号)

  3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及企业内联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54号)

  3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本设施建设的通知(同政发[1995]72号)

  4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5]81号)

  4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5]97号)

  4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6号)

  4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决定(同政发[1996]22号)

  4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政发[1996]40号)

  45、关于授权市经委等部门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47号)

  4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市场供应及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50号)

  4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和使用小汽车的暂行规定(同政发[1996]63号)

  48、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工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94号)

  4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100号)

  5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107号)

  5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乡镇、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7]9号)

  5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生活问题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同政发[1997]31号)

  5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等五个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42号)

  5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局摴赜谂袒畛钦虼媪抗型恋氐氖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发[1997]58号)

  5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7]60号)

  5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大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2号)

  57、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鼓励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3号)

  5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办矿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71号)

  5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重点超标排污单位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7]82号)

  6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摴壹蹲≌ㄉ枋缘阈∏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政发[1997]85号)

  6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119号)

  62、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2号)

  6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4号)

  6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治理公路撊覕领导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44号)

  6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55号)

  6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8]60号)

  6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事业摼盼鍞计划纲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73号)

  6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政发[1998]86号)

  6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搞好平坟、迁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97号)

  7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同政发[1999]11号)

  7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扶贫解困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同政发[1999]28号)

  7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9]33号)

  7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越层越界采矿活动的通知(同政发[1999]55号)

  7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撌罩Я教跸邤规定的检查方案(同政发[1999]82号)

  7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开展撌鍞计划和十五规划研究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发[1999]86号)

  7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通知(同政发[2000]26号)

  7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00]42号)

  7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摯蚣贁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0]124号)

  7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办法的意见的通告(同政办发[1993]1号)

  8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授权市地质矿产局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继续监管摯笸腥嗣裾葱锌蟛试葱姓ΨWㄓ谜聰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号)

  8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企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促进会简章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5号)

  8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对市属(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6号)

  8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0号)

  8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7号)

  8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同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9号)

  8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2号)

  8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5号)

  8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协、市规划处、市工商局对规范我市各类牌匾、招牌用字书写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1号)

  8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大同市拍卖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5号)

  9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72号)

  9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几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2号)

  9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增容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6号)

  9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对全市无绳电话机销售、设置使用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26号)

  9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二商局关于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推行摴忻裼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37号)

  9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市区范围市场用煤销售价格请示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1号)

  9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6号)

  9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强各县、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53号)

  9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规划区旅栈业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批复(同政办函[1993]81号)

  9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大同市医疗广告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38号)

  10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要求进度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60号)

  10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物资集团总公司《关于加强生产资料市场发票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3号)

  10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拨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7号)

  10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生产补贴款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84号)

  10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0号)

  10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2号)

  10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名办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门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3号)

  10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混凝土构件监督检验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8号)

  10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摴赜诮笸信穆羯绦凶魑泄锱穆糇呕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11号)

  10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郊区蔬菜基地和做好新菜地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34号)

  11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52号)

  11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商业局关于加强我市酱油食醋行业管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63号)

  11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国地级卫生城市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0号)

  11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20号)

  11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强化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流通秩序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1号)

  115、关于印发《大同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9号)

  11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构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函[1995]13号)

  11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农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财务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号)

  11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煤焦整顿办关于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秩序废止一批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8号)

  11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6号)

  120、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我市旧城拆迁改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9号)

  12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定级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60号)

  12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市建材局对全市建材(含石材)企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83号)

  12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红旗广场园林景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0号)

  124、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公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4号)

  12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煤炭局《关于武警部队自办、联办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26号)

  12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大同市调整产业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30号)

  12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大同市房改办关于我市96?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4号)

  12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的函(同政办函[1996]3号)

  12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化工局关于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号)

  13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整顿全市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83号)

  131、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6号)

  13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局关于大同市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9号)

  13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七年列入试点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试行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同政办发[1997]111号)

  13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申报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12号)

  13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7号)

  13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和计算机建档年检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71号)

  13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86号)

  13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97号)

  13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资局《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205号)

  14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物价局《关于大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扶散费、节约包装费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发[1998]28号)

  14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同市红十字会《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58号)

  14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撐迩逦褰〝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1998]72号)

  14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委关于《大同市科技型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定量评估方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44号)

  14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51号)

  14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9市全民健身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33号)

  14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开展行业作风评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51号)

  14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1号)

  14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2号)

  14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6号)

  15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地矿局摯笸惺迪挚笠抵刃蚋竞米ぷ鞴婊褪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93号)

  15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销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产品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1999]109号)

  15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33号)

  15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3号)

  15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促销清欠工作组摴赜诩涌烀禾看钭郧褰鹊慕背桶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4号)

  15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登记检查清理和换发统计登记证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5号)

  15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18号)

  15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客运出租汽车与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29号)

  15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6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它是社会感受的一种理性表达,很有必要,值得肯定,但是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在法定刑配置和量刑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量刑 均衡 

  一、现实之惑: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引热议

  (一)适用缓刑免刑惹争议

  目前,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通常判处实刑,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正在不断出现。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已出现多起“醉驾免刑”案例,其理由大致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如此量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为轻微刑事犯罪,后果不严重的,自然可以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另一种观点却表示了反对:酒后驾车还要行政拘留15天,醉酒驾车一旦免刑处罚岂不比酒后驾车反而轻了。

  “对于危险驾驶案件,我们不建议判处缓刑或免予处罚,普陀区已公诉并作出判决的8起此类案件中,也无一缓刑或免予刑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杰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看,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不是十分妥当。如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的,应当进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而罗庄检察院公诉二科科长赵新迎和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则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危险驾驶罪就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

  实际上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或免予刑罚案例的不断出现,却让人产生了今后会出现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不起诉的担心。他们认为如果对该类犯罪不起诉,执法成本将显著高于违法成本,不利于法律效果的实现。

  (二)醉驾是否一律入罪有争议。

  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这一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激烈讨论的话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未达成共识。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12年1月至5月共查处醉驾案件25起,并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24人。 而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多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也均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依法不能对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因此也有很多地区对于查出的醉酒驾车案件并未一律按照法定程序定罪量刑,而是给予了一定的行政处罚了事,这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也让很多司法及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醉酒驾车是否一律定罪量刑也成为目前困扰执法人员的一大问题。

  (三)判处实刑量刑不一引争议。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即便是判处实刑,各地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也存在量刑不一问题。譬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于受理的任何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判决,均以大案要案的形式上报到上级法院,同时,还组织专人审理这类案件,就是为了统一量刑尺度。朝阳区法院的这些做法无疑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量刑均衡,但是它毕竟只能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实施,不能实现不同地区的量刑横向平衡。实际上,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问题一直争议很大,虽然司法实践已作出大量危险驾驶犯罪的判决,但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何为“醉酒”,法律并不十分明确,量刑幅度与酒精含量、人员财产损失程度如何一一对应,也缺乏明确可行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这导致了各地法院判处实刑量刑不一,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原因透视:四因素影响量刑均衡

  量刑均衡是指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人民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对刑事个案的量刑准确适当、罚当其罪并且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刑事案件,裁量的刑罚基本一致,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一种状态。量刑均衡具有时空性、可比性、相对一致性等特征 。量刑均衡问题,是检验法官内心是否持有公正心态及公正程度的一把标尺,量刑适当,又是关乎被告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 。量刑均衡性的实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它比法定刑的配置要复杂得多。而且,法定刑的配置主要是由立法机关与刑法理论界共同完成的,而量刑的均衡性实现一方面离不开理论界的研究,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靠刑事法官的努力。但法官在实现量刑的均衡方面,往往受到诸多体制因素的制约:

  (一)立法因素的制约。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幅度的配置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范围较为宽广,因此法官对宣告刑的决定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至少这种意义不低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 。同时,许多罪名又设置了一些诸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等不确定的弹性标准,这也给法官的均衡裁量带来了很多麻烦。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在此法条中,何为“追逐竞驶”,立法并未明确,“追逐竞驶”达到何种程度谓之“情节恶劣”,立法也未明确,关于醉酒问题,一个人的酒量有大小,不同的人因其体质、情绪和喝酒的次数、酒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由于法律对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何为醉酒,规定得并不明确,而目前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此背景之下,受法官刑法观念、文化层次和法律素养、个人性格及经历的影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量刑失衡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二)法官自身因素的影响。

  人是一切活动的主导因素,“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素质的高低不一所导致执法水平的差异,也是影响量刑均衡的重要原因。

  (1)法官刑罚观念的影响。现代刑罚通过威慑、报应与社会再适应这三项主要功能,追求一种复合型目标,即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因此法官的量刑活动不仅要实现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且还要体现被告人再适应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但是受传统的刑罚报应观念的影响,有的法官缺乏科学的刑罚观,对刑罚的目的、功能及价值理解得不全面,甚至形成了重刑峻法、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这些观念在无意识或潜意识中发挥作用,影响着量刑的公正与平衡。“再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 。”此话虽失偏颇,但足以说明法官的刑罚观念及人格因素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作用,它们综合在一起,影响着法官对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最终通过宣告刑而展示出来。

  (2)法官的文化层次和法律素养对量刑的影响。不同文化层次的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是有差异的。目前在我国一些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不少老一辈法官缺乏高等教育和系统的法学教育,他们之前从事不同的行业,进入法院之后,通过传统的 “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摸索办案经验,在经验主义思想支配下成长起来的他们,易生搬法条,忽视对条文背后法学理论作全面的理解,忽视对新型案件作细致深入的研究,不考虑定罪量刑条件的变化。这正如有学者所说的:“不公正的立法固然是一种弊害,但是在其未经适用于个案之前,弊害只是潜在的,或者只是表现为一种符号意义上的;而一个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存在基础的司法官僚阶层却可以将立法上的弊害降至最低限度,相反的情况当然也不言而喻:良好的立法由于不公正的适用而造成压迫和暴虐,正如我们民谚所说的歪嘴和尚念偏了经。” 所以法官的文化层次和法律素养如何,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量刑的合理性。

  (3)法官品德、性格及经历差异的影响。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品德、性格及经历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量刑均衡产生影响。比如,道德品质好、政治素质高的法官往往能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否则则易腐化堕落、枉法裁判。又如性格方面,睿智理性的法官往往能够冷静的以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作为评判标准,理性分析犯罪,正确裁量刑罚,反之则易以个人好恶、感性和情理来处断案件,造成量刑偏差。另外法官个人经历的不同也可能导致量刑的不同,如法官多次被盗,他可能会对盗窃犯非常痛恨,在办理盗窃案时往往对盗窃犯从重处罚;又如一名法官若喜好饮酒,则他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往往能从心里予以宽宥,对其科以轻刑;再如一个主张女权主义至上的女法官,可能对强奸罪等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量刑较重,对妇女因家庭原因实施犯罪的案件可能处刑较轻。

  (三)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对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