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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29:17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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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加速烟机零配件新品开发,提高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统一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关于对烟草专用机械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烟机零配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机零配件的生产经营,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烟机零配件联营公司和烟机零件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烟机配件公司),按划定的服务区归口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生产与开发
第四条 烟机零件实行定点生产。凡从事烟机零配件生产的企业,必须由所属烟机配件公司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生产许可证。接受申请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核发烟机零配件生产许可证,同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五条 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烟机零配件加工和质量检测手段,并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工艺、技术标准。
第六条 烟机定点生产企业在安排整机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零配件生产,为用户提供随机备件和用户订购的一年半两班运转所需的零配件。零配件生产任务的扩散须由烟机配件公司组织安排。为整机厂配套的零配件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地区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机零配件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烟机配件的生产,由卷烟厂提出年度需要计划,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并按购货区域分机型汇总,烟机配件公司有计划地组织生产、供应。
第八条 生产烟机零配件的图纸均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提供给有关地区烟机配件公司。
第九条 各烟机配件公司应认真地组织零配件开发工作。引进技术和进口烟机主要、关键零配件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定立项。承制单位和有关烟机配件公司应积极组织研制,以加速进口配件国产化。

第三章 质量与服务
第十条 烟机零配件应按照图纸进行加工,符合技术要求,质量可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认真执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为确保烟机零配件开发的质量,烟机零配件新产品必须先经卷烟厂试用合格,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或委托烟机配件公司)组织鉴定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烟机零配件售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各烟机配件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制度,加强烟机零配件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于配件生产厂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质量和价格管理规定的,应由地区烟机配件公司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由省级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烟机零配件的销售,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机字〔1989〕第7号文规定,必须使用“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非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各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企业使用“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专用发票印、领、用、存等各项制度,不得转借或倒卖,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卷烟厂购买国产烟机零配件必须凭“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报销。其它发票及收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十七条 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单位(含烟机整机生产厂)生产的烟机零配件只能销售给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和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烟机设备大修理定点单位、烟机配件公司,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烟机零配件;不得转手经销其它单位生产的烟机零配件。
第十八条 烟机零配件的价格(包括试销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为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销售的计划管理,需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各烟机配件公司在每年七月八日前向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报送上半年烟机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情况统计表;次年元月八日前报送上年度烟机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情况统计表。各烟机配件公司应根据本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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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将其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批、审核、审查、批准、核准、登记、同意以及核发资格证、资质证等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以及委托、授权等有关执法主体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涉及有关行业管理内容的规定、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五)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列入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六)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规定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七)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者企业进入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八)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流通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境外企业和境外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参加和承诺的世贸组织规则;
  (九)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或者指定使用特定产品和指定经营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十)有关资格考试、培训、证件发放等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否有指定考试教材和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的规定;
  (十一)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二)涉及财政、税收、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人事、统计、标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优惠、限制和强制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三)突破现行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改革政策,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是否经过市政府批准;
  (十四)作出改变原行政决定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
  (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一致。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第八条 送审机关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形成部门正式文件,并以函件的形式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函件主送市政府办公室,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印发。对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
康。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
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播出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的台,应在事故发生后经主管广播电视局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得超过两天),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部(不得超过一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七、各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接本通知后即着手对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严重违反节目播出管理规定的台,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