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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1:13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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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工作,确保预算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财政预决算进行初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支出部分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重大项目编制;对下级的专项补助支出应逐步按类别编制。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预算安排应逐步列到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提交部门预算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十五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确保了重点,是否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人民代表议案中涉及预算收支的落实情况;
(五)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需资金安排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在审查预算草案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政府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代表所提意见和询问给予认真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于大会表决前印发全体人民代表。
第十二条 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就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决议修改预算。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越权减征、免征、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挪用。
(四)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依法管理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和部门掌管的国家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
(六)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第十八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收支有下列变化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一)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收额超过预算额5%的;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以及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年度调减额超过10%的;
(四)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答复。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省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
(四)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本级决算情况,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材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省本级决算草案、关于省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查中提出的关于决算的有关审查意见,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常务委
员会联组会议上作出说明;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省人民政府办理,办理结果应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或决定,给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或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作出检查,直至撤销或罢免职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州、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以及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对预算的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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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0年1月5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机械电子工业科技人员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 实现我部“四上二提高”战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对科技人员不断进行知识补缺、更新和拓宽, 提高适应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加速智力开发的教育。 继续教育是全面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科技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基本对策之一。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实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 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知识广博与专深相结合。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生产、设计、科研、科技管理、教学及其他技术工作的在职科技人员。 重点是中级以上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优先培训。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技术进步、产品开发、科研项目、管理现代化等以及长远规划的需要, 对不同层次的科技人员确定不同培养目标:
(一)高级科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 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学习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向, 提高对新技术的跟踪能力和创造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二)中级科技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 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及发展动向。
(三)初级科技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锻炼, 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科技工作方法。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进行见习期教育, 主要进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使他们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较全面的训练,可采用“导师制”, 由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实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 科技人员还必须进行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创造力开发和其他有关学科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 同时要保证科技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其方式包括:
(一)参加本单位或高等院校、 学术团体和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二)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举办的技术讲座,学术交流。
(三)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进行远距离教育。
(四)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的文献资料查索、 专题调研和考察(包括出国考察)。
(五)在本单位或其他科研、生产、教学单位结合工作的学习。
(六)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七)有计划的自学。
(八)有利于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机械电子部的职责是: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管理方法;制订指导性的科技人员岗位职务规范、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组织编写参考教材;监督、 指导和协调机械电子工业地方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组织开展高层次继续教育;管理部继续教育基地;表彰奖励部系统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贯彻部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 制订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基层继续教育工作; 管理好所属继续教育基地(如机械电于工程师进修大学各省分校);表彰、 奖励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 企业集团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 计划和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保证科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检查、考核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进行奖惩;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厅局要建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可单独建立培训中心,也可设在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培训中心, 有些专业研究所承担全行业的开展相应专业的新技术、 新理论的继续教育任务,各培训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部属高等院校要把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承担机械电子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职工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机械电子工程师进修大学是机电行业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企事业要充分利用这一有效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工程师进修大学要坚持为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服务。
第十四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学会、协会、 研究会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 机械电子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并积极支持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关系到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科技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给予的表彰、奖励。
(三)学习时间,如连续三年得不到保证时,可以向本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限期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要执行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考察。运用继续教育中所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改进本职工作。 高层次科技人员对低层次科技人员的学习,有进行指导和评估的义务。

第六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纳入企事业的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目标, 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者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中级以上科技人员脱产进修时间每3年不少于12周,初级科技人员每3年不少于6周,脱产进修时间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 考核办法应体现继续教育的特点,可采取学时、学分、逐步发展用证书制度考核。 原电子工业部制订的《电于工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试行)》在电子工业继续试行。实行聘任制或各种技术承包制的单位,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受聘或承包人员继续教育具体事项,并纳入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的科技人员的情况和学习、 进修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经费,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外, 各单位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继续教育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试行继续教育基金办法,促进继续教育发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和晋升、聘任等方面,与其他岗位科技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第二十三条 部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以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
为加强利息收入管理,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准确反映贷款企业亏损状况,防止利息收入资金不到位而占用农发行的信贷资金,实现“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要求
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大收息力度。至6月24日止,二季度各级行上划总行系统内借款利息仅26亿元,致使总行欠付人行利息高达143亿元,不能按期偿还人行再贷款利息。实现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不仅要抓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同时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贷款利息,两者必须兼顾,不能
顾此失彼。回笼销货款先收本、后收息,不得以贷收息。这样,虽加大了利息收回的难度,但收取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有保证的。各行要认真学习谢行长6月份在全国分行长会议上的讲话,掌握政策要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落实上下功夫。从分析、搞清利息资金来源入手,狠抓利息收? 兀员Vの倚屑笆惫榛谷诵性俅罾ⅰ? (一)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与拨付是收息来源的关键。目前粮油贷款是我行的主要贷款,而粮食风险基金又是粮油贷款利息的重要来源,因此,各级行要想方设法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与拨付,凡是到位不及时的,各级行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已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督促
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不能在农发行账上滞留,该主动收回的要主动收回利息,决不允许企业挪作他用。
(二)加大回笼销货款收息力度。对粮棉油企业的回笼销货款,要严格按税金、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使用,收取利息数量不能仅局限于本次销售货物所占用的利息,还要根据企业欠息数额合理确定收息额。特别是对表内、外应收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要企业有合理的收息资金来源
,不分时间做到应收尽收。
(三)发放的费用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是用于支付利息的部分,要及时足额收回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四)抓好财政补贴款的利息收取。6月份中央财政又下划了粮油储备贷款费用和利息补贴,各行收到后要严格把关,对补贴利息的部分要及时足额收息,决不允许挪作他用。对地方财政应到位的补贴款,应督促财政及时到位。
(五)要落实收息责任制。各行要把收贷、收息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考核,落实到责任人,与责任目标津贴挂钩,使责权利相结合,以促进目前财务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从企业收回的利息,要按系统内资金往来计息规定,及时足额上划系统内借款利息。凡没有按期上划的,仍按万分之四收取加息。考虑到第二季度收息变化较大,系统还息暂不与费用挂钩,第二季度系统内还息情况将并入第三季度与费用挂钩一并考核。各行一定要瞻前顾后统筹考
虑。
三、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特殊机制,防止企业挪用利息资金,总行决定从1998年7月份开始,改按季结息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非结息日收到回笼销货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补贴款中的利息资金,有欠息的先收取欠息,无欠息的转入“单位应付利息? 婵睢笨颇浚嵯⑷帐笔杖 ? 四、严格执行复利政策。对企业按期不能归还的表内应收利息,应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收取复利。
五、加强利息收入信息的反馈。各分行接本通知后,请按文后所附表样准确填报,6月20日的结息情况务必于6月27日前通过传真(68081804,68081614)上报总行,不得有误。

附一:粮油企业贷款收息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 | | | 本季实收利息来源 |
| 内容 |序| |本季应|----------------------|
| | |贷款余额| | |销货收|费用贷|财政补|风险基|其他来|
| 项目 |号| |收利息|合计| | | | | |
| | | | | |入收息|款收息|贴收息|金收息|源收息|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 9 |
|------------------|-|----|---|--|---|---|---|---|---|
|一、粮油正常贷款 |2 | | | | | | | | |
|------------------|-|----|---|--|---|---|---|---|---|
|1.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 |3 | | | | | | | | |
|------------------|-|----|---|--|---|---|---|---|---|
|2.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4 | | | | | | | | |
|------------------|-|----|---|--|---|---|---|---|---|
|3.收购粮油贷款 |5 | | | | | | | | |
|------------------|-|----|---|--|---|---|---|---|---|
| 其中:超合理库存粮油贷款 |6 | | | | | | | | |
|------------------|-|----|---|--|---|---|---|---|---|
|4.调销贷款 |7 | | | | | | | | |
|------------------|-|----|---|--|---|---|---|---|---|

|二、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8 | | | | | | | | |
|------------------|-|----|---|--|---|---|---|---|---|
|1.中央财政消化挂账 |9 | | | | | | | | |
|------------------|-|----|---|--|---|---|---|---|---|
|2.地方政府消化挂账 |10| | | | | | | | |
|------------------|-|----|---|--|---|---|---|---|---|
|3.企业自行消化的不合理占用贷款 |11| | | | | | | | |
|------------------|-|----|---|--|---|---|---|---|---|
|三、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 |12| | | | | | | | |
|------------------|-|----|---|--|---|---|---|---|---|
|1.中财财政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13| | | | | | | | |
|------------------|-|----|---|--|---|---|---|---|---|
|2.地方政府消化财务挂账 |14| | | | | | | | |
|------------------|-|----|---|--|---|---|---|---|---|
|3.企业自行消化财务挂账 |15| | | | | | | | |
|------------------|-|----|---|--|---|---|---|---|---|

|四、费用贷款 |16| | | | | | | | |
|------------------|-|----|---|--|---|---|---|---|---|
| 贷款小计 |17| | | | | | | | |
|------------------|-|----|---|--|---|---|---|---|---|
|五、建仓贷款 |18| | | | | | | | |
|------------------|-|----|---|--|---|---|---|---|---|
| 贷款合计 |19| | | | | | | | |
|------------------|-|----|---|--|---|---|---|---|---|
| |20| | | | | | | | |
|------------------|-|----|---|--|---|---|---|---|---|
|1.中央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 |21| | | | | | | | |
|------------------|-|----|---|--|---|---|---|---|---|
|2.地方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 |22| | | | | | | | |
|------------------|-|----|---|--|---|---|---|---|---|
|3.企业负担利息到位情况 |23| | | | | | | | |
------------------------------------------------------
行长: 信贷部门负责人: 计划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
利息拨补情况 |
-----------|
上年末拖|未应|季末实|
| | |
欠利息 |收息|收息 |
----|--|---|
10 |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二:棉花及其他贷款收息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贷款名称 | 余 额 | 本期应收利息 | 本期实收利息 |
|-----------|-----|--------|--------|
| | 收购贷款 | | | |
| 棉 |-------|-----|--------|--------|
| | 国家储备 | | | |
| 花 | 贷 款 | | | |
| |-------|-----|--------|--------|
| 贷 | 地方储 | | | |
| | 备贷款 | | | |
| 款 |-------|-----|--------|--------|
| | 调销贷款 | | | |
|-----------|-----|--------|--------|
| 加工贷款 | | | |
|-----------|-----|--------|--------|
| 其他贷款 | | | |
-------------------------------------
行长: 信贷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财会部门负责人:
计划部门负责人:

附三:“粮油企业贷款收息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平衡关系:2行=3行+4行+5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7行=2行+8行+12行+16行;19行=17行+18行;21行=以上各行中属于中央财政拨补利息合计;22行=以上各行属于地方财政拨补利息(包括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利息)合计;23行=以上各行属于企业筹集偿还
利息合计。
二、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2列=10列-11列。
三、2列由信贷部门负责填写。其中:“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暂按各行清理结果上报(以后审计部门确认后再按审计确认数据上报)。
四、10列、11列、12列中中央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地方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由计划部门负责填写。
五、其他内容由财会部门负责填写汇总由行长审核确认后上报。
六、第3列的第21、22、23行分别填写本季应到位的中央、地方财政拨补利息数和向企业应收回的利息。
七、贷款余额按6月20日数据填报;本季应收利息、实收利息来源按本季结息数额填报。



19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