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全面提高我市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皖质质〔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以及《黄山市实施〈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方案》(政秘〔20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黄山市质量奖”评价活动。“黄山市质量奖”设立“黄山市质量管理奖”和“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两个奖项,评审范围包括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企业以及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 黄山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黄山市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时间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黄山市质量奖评价工作,坚持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黄山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或经营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 idt ISO9000族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四)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保证三大体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情况;
(七)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并连续3年内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八)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申报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3年以上,对本行业、本市的质量工作有突出的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凡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社团、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组织评价工作,产生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受委托或受聘从事黄山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综合分析能力,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能熟练掌握GB/T19000族标准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四)经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黄山市质量管理奖”、“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三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质量奖。
第十四条 对获得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五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黄山市质量奖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黄山市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
(一)整备质量。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
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四)往年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五)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
(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八)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
三、有条件的地区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拖拉机或摩托车出具交强险保险单,而不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
四、交强险保单的印刷技术要求、单证管理要求等仍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执行。
五、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做好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的印制和2006年版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各公司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2007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印刷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将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样张转送辖区内公安、农业、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并督促当地公司做好2007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启用工作,及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
附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及以下)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250CC(含))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250CC以上及侧三轮)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