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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8:52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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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水文测报设施,保证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及中央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保护防汛水文测报设施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类水文站的测验河段、观测场地、测量标志、仪器设备、测验设施、通讯线路、动力线路等,均属水文测报设施,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移动。
二、水文测验河段,由所在水文站设立地面标志加以显示。在此范围内严禁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挖沙、取土、倾倒垃圾矿渣、修建房屋和码头或其他建筑物等。对测验河段内现有影响水文测报的障碍物,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河道清障的指示限期清除。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内修建工程,必须事先与有关水文站协商,工程位置不得影响水文测报工作。不经协商强行修建的,如果影响水文测报工作,必须限期拆除,一切损失由修建单位负责。
四、水文站已征用的水文测验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文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五、水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测验场地和一切测报设施,向群众宣传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重要性,同一切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六、对保护水文测报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按情节和性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98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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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市长:杨信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区。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贵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属各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税务、交通、公安、文化、体育、铁路、法院、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部门,负责相应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将价外加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给有关部门或单位代为收取。
第四条省、市管理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价格的,从提高价格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一年内所增收入额的5%一次性征收。省、市管理的新增加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收费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一年内收入额的2%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含球类、水上、冰上、零售、健身健美、体育舞蹈、武术、气功、钓鱼、射击、台球、保龄球、棋牌室等),按收入额的3o%征收。
(二)经营性的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出租、零售、放映,电子出版物出租、零售,按营业收入额的3%征收。
(三)出租经营性房屋、场地,按租金额的2%征收。
(四)各类美容美发厅(屋)、咖啡屋、酒吧、茶艺馆(屋)、洗浴中心(厅)和婚纱摄影场所,按收入额的3%征收;饭店、餐厅(含对外营业食堂),按收入额的1%征收。
(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按收入额的3%征收。
(六)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力旦助学机构,按收入额的2%征收。
(七)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营业额和广告代理额的1%征收。
(八)从事营运的轿车、面包车、客车(市区内公交车辆除外)、贷车(含在本市营运的外籍车辆)、三轮车(人力车除外),按每月每台30元征收。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向外埠发运的议价粮、豆、粕、食用油、汽油、柴油、液化气,由铁路、公路等运输单位每吨价外加收1元;沙石等矿产品,由土地部门每吨价外加收0.20元。
(二)宾馆、招待所和旅店(含经营性干休所、疗养院、培训中心、驻军招待所、度假场所及外埠驻齐办事处)住宿人员,由上述单位按单床收费标准,价外加收10%,在宿费票据上单独标注。
被委托单位征收有困难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税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对按本办法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征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单位应将征收基金列“应付款”科目。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代征部门应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将征收和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本市主要副食品价格及扶持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其中,用于扶持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者须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签订借贷合同并须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证。
  第十一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对完成年度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按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征收部门各代征单位。返还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征收和代征部门、单位的经费不足及征收入员的劳务费用支出小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指标的部门和单位,按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完不成年度征收指标的部门,每减收10%,按应征收指标的2%从返还的资金中扣除。指标完成不足60%者,取消应返还的资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应缴数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或单位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收缴裁留、挪用的基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殴打征收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或减免基金收取范围和比例,挪用、截留基金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一九九四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特别优惠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特别优惠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创汇,现决定对广州市部分引进技术任务重、出口创汇多的生产企业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企业,试行“三资”企业的某些管理办法及特别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强企业的自我改造和发展出口生产的能力。企业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核定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基数时,充分照顾到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主要用于发展出口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以及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横向
联合投资。
因外销利润低于内销利润而影响企业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允许从上缴的利润(所得税)中调出相应部分弥补。
二、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可按下列最短年限计算:
(一)房屋、建筑物,最短年限为二十年;
(二)机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最短年限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除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设备最短年限为五年。
企业现行折旧办法中折旧年限,低于最低年限的,按现有办法执行。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三、企业用于同出口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交际应酬费,可按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以内比例作为费用在成本中列支。列支后这部分销售收入,不再提取厂长(经理)基金。内销产品,则仍按原办法提取厂长(经理)基金。
企业要用好、用活交际应酬费,并可参照厂长(经理)基金的适用范围,奖励出口创汇的有功人员,但不得铺张浪费,搞不正之风。
四、企业经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试行工资总额与出口量创汇额挂钩或单位出口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工资浮动比例或工 资含量系数,原则上按内销产品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确定,特殊的经批准还可以更高一些。增加的工资允许在企业产? 返淖艹杀局辛兄А? 五、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挑选一至三名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经过政治审查符合条件,在国外客户有电传或函件要求谈判签约、技术服务时,可以直接到市政府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所需外汇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对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罚,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考察情况。

六、要切实保证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简称料、件)的供应。国内能供应的在国内优先安排,国内供应不了的,应及时进口。其中出口机电产品的,可以从收汇全额中先提留30%作为进口料、件用汇(又称以进养出外汇),然后再分成。进口料、件30%用
汇不落实的,可先在周转外汇中安排。其他出口产品可以参照出口机电产品提留比例,在市拨给外贸的周转外汇中划出一块,用于进口料、件。
要简化进口料、件的手续。企业凭批准的对外经营范围文件和进出口合同,向海关申报进料加工,在海关监管下按规定免税放行。如该项业务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物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由我驻外机构来料加工、对口合同(对开信用证),免领进口许可证。上述进口料、件所
生产的产品,因特殊情况转为内销,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七、企业进口料、件用汇(以进养出外汇)和留成外汇,应按季及时核拨,年终结算。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企业留成外汇主要用于本企业扩大出口的技术改造、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建立国外技术服务网、销售网、商情信息网和出国人员用汇。所用留成外汇经有关部
门批准后,优先纳入市的用汇计划。
企业为了出口生产使用外汇贷款购买出口产品原材料,引进技术设备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其所得的新增外汇收入,可先还贷款后再分成。其还贷部分可以作为代理出口处理。
八、本规定和规行的对出口创汇生产企业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适用。其中出口奖励与补贴、提取开拓国际市场基金、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先安排人民币贷款与税前还贷、优先安排电力、燃料、动力和原材料等,分别按照中央和省、市已经批准和已
经明确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上述特别优惠办法先在少量企业试行一年,取得经验后,逐步完善和推开。市外经贸委要会同市计委、经委、体改办、财政局、劳动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实施、互相衔接、检查落实。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上述部门反映。
十、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附: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广州制伞工业公司
广州市机床工具工业公司
广州绢麻纺织厂
广州电饭煲厂
广州钢琴厂
广州钟厂
广州市东方橡胶厂
广州指甲钳厂
广州永泰毛巾厂






198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