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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3:08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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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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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的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筒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将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由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三)在“273同业存款放款项”科目F,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用于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工商银行总行的资金。
三、代理开发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全部通过在总行设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拨付”。
(一)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内要注明“汇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至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要将收帐通知及时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帐,并签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三)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存款
(四)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上划经办行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将同额的基金上划总行,办妥后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日,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并于次日逐笔上划总行。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核对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并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三)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时,应列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在631-未收贷款利息科目F,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未收利息”专户。待借款单位实际支付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步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上划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手续同上。
(四)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业务处理手续同上。



1994年8月17日

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8]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现将《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
  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这次事件暴露出乳制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和制度执行存在漏洞,乳制品行业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对乳制品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部署,落实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立促进我国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产品出厂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通过实施行业整顿和规范,确保企业生产的乳制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行业整体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
  (一)确保原辅料100%合格
  所有生产用原辅料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入加工环节的原辅料100%合格;支持企业自建奶源基地(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养殖小区),确保生鲜乳合格。
  (二)确保乳制品100%合格
  严把乳制品生产关和出厂关,所有生产企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条件(包括建立合法、固定的产品检测渠道);出厂的乳制品100%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三)严格规范生产秩序
  经过生产企业整顿,打击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秩序,使整顿合格企业的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缔非法生产企业。
  (四)履行企业社会承诺
  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行动,加强企业管理,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完善检测制度,保证乳制品质量。向消费者负责,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恢复产品市场信誉,重振民族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加快奶源基地建设, 企业要提高奶源基地(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小区)养殖技术水平,依据《良好农业规范》(GB/T20014.8),分批实现标准化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饲料入场。
  (二)规范原辅料收购秩序
  各地政府要合理划定收奶区域,严格禁止企业争抢奶源;企业实行入厂原辅料质量批批检测,严控原辅料采购质量,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含有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原辅料进厂;建立企业原辅料采购信息档案,完善原辅料质量追溯制度。
  (三)严格乳制品生产管理
  完善企业乳制品生产工艺、设备、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严禁在生产过程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物质。
  (四)强化乳制品出厂检验
  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酶标仪、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或气相色谱—质谱仪)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制定严格的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批批检测。
  (五)规范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
  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从原料、辅料到成品等各环节均具有可追溯性,杜绝生产环节的不合格产品出厂。生产企业应对已进入流通环节的不合格产品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实施召回和销毁,并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六)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档案、《生鲜乳、原辅料检验规范》、《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成品检验规范》、《生产工艺操作规范》、《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文件记录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乳制品生产企业要逐步建立良好生产规范体系(GM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七)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道德和质量、法律意识,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八)加强生产企业监管
  地方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健全乳制品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手段;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不良记录档案,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处置结果,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九)贯彻落实产业政策
  地方工业、卫生、质检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和《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进度安排
  用半年时间集中开展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 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阶段(9月19日—12月31日)
  企业自查自纠要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过内部管理整顿和产品自检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制定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方案,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重点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
  企业自查自纠要做到:
  1.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
  3.在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杜绝加入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
  4.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的检测手段;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各项质量标准;
  6.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等。不合格产品全部下架、召回、销毁。
  对自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逐一整改,彻底纠正,并进行自查整顿总结。
  监督企业整改的重点是:
  1.监督企业对整改前和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逐一梳理,认真整改,措施落实,已见成效;
  2.监督企业是否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产品检测手段,配备了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兑现向社会所做的各项承诺;
  3.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克服困难,切实履行原料奶收购合同,维护奶农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4.督促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顾全大局,积极恢复生产,保证市场供应;
  5.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分类指导,适时召开企业整改现场会,推动整改工作落实、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整改工作成效明显企业的好做法;
  6.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二) 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8日)
  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质检、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企业应责令停产再整顿,至2009年2月底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予关闭。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各地要将验收合格企业在地方媒体进行公布,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整顿验收合格条件为:
  1.企业生产经营证照齐全(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整改前企业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已逐一纠正,并消除隐患,做到逐项整改归零,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了产品质量报告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了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3.企业已按照良好规范(GMP)要求组织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生产专供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必须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4.企业具备健全的原辅料进厂检验,进入加工环节的原辅料100%合格;企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的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厂的乳制品100%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5.有完整的整改报告,重点是企业整改内容、采取的具体措施,所存在问题解决的情况及企业整改取得的成效。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31日)
  通过整顿规范工作,乳制品生产企业恢复到正常水平;扶持一批大型骨干企业,支持一批整改见效企业,淘汰一批落后企业,关闭一批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取缔一批非法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行业加强自律和企业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并适时修订完善产业政策,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企业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资质监管;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认证(GM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认证);健全乳制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国家工商总局指导系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工商登记工作。对无前置许可或许可过期的,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全面提升乳制品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巩固整顿规范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协调,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规范工作要落实到企业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质检、工商等部门将辖区内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纳入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真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更有针对性的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对照任务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贯彻政策和标准,逐一企业、逐一环节,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生产加工全过程,切实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三)加强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乳制品生产企业动态(生鲜乳收购、企业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库存和销售)、企业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相互通报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会商解决问题;生产企业要与政府建立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所在省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企业在生鲜乳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环节所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质量监督、配备检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好的企业典型及其优质合格产品,对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曝光。
  (四)加强行业管理,严禁新开工项目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行业管理,及时了解、协调企业整改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整顿和规范期间,一律暂停乳制品加工新上项目(企业)的核准;改扩建项目(企业)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五)做好资产清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好关闭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缔违法企业中涉及的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问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整顿规范总结,巩固工作成果
  各地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顿和行业规范中好做法、好经验的推广工作,巩固整顿规范成果。要结合本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并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