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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9:22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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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 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 原进口货物如不退运国外,已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征免税:
(一)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可免予征税。
(二)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不包括第三款所列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并补偿进口部分货物,如品名、规格相同,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对这部分进口抵偿货物,可免予征税。
(三)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它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对此类抵偿进口货物也可免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征税。
第六条 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的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集中纳税货物应交外贸总公司的结算单复印件);
(三)有关原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报告书,或与国外发货人签订的协议(或来往函电),或其他确凿的证明。
第七条 进口的抵偿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 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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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4年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4年2月29日)

(2004年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保唐、叶惠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03年5月,为支持旅行社企业度过因“非典”造成的暂时困难,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发[2003]38号),这一举措为旅行社减轻“非典”造成的严重影响,扶持旅行社企业度过难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现在,“非典”已过去一年半,全国旅游市场已全面恢复,根据3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暂退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将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去年暂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至原资金帐户。请各省(区、市)旅游局按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权限及时通知并组织做好相关旅行社的质保金缴还工作。
  二、要结合这次质保金的回收工作对辖区内的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保证金未保持足额的,必须补齐。对于过时不补齐或拒不按规定缴还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各省(区、市)旅游局务必认真抓紧落实,切实加强对此次回收保证金专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不错漏、全足额地回收和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