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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5:29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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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宽融资渠道,弥补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1〕124号)和《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范围内“两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以及融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承德市财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公司”)通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申请用于“两租房”建设的贷款或财通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两租房”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筹集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两租房”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负责“两租房”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应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 融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为财通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根据县、区上报的“两租房”建设融资计划,拟定全市的“两租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

(二)与省房投和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三)负责县、区上报的“两租房”项目贷款资料的归集、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

(四)负责向省房投和金融机构申请拨付贷款资金;负责归集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七条 拟承借“两租房”项目贷款的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向财通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借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拟借债务数额、项目配套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拟提供的抵押物情况及其评估价值等事项。

(二)项目行政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证、备案证)、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审批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及出质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文件。

(五)资本金落实情况证明,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

(六)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的同意扣款承诺函,如为省直管县,出具同意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扣款的承诺函。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财通公司对项目贷款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汇总,向银行和省房投申报“两租房”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经省房投和省开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开行总行批准,在省房投统一授信额度内,以“省带市”方式,由省房投、财通公司与省开行签订“两租房”项目三方贷款合同。以“省带市”方式取得的贷款,省房投是名义借款人,财通公司与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和实际还款人。按照三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省开行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省开行、省房投在贷款发放后4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在省开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财通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向省开行提交申请将资金划拨至财通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条 财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借的贷款,贷款行直接将贷款发放至财通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财通公司与县、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按照财通公司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条件,明确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头寸准备,项目单位应根据其项目建设进度,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财通公司报送。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四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财通公司汇总后向贷款行报送。未报送用款计划的不得支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时,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承德市“两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用款审核表》(附件),经监理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签章同意后上报财通公司,同时提交资金支付的依据。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完工进度表、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监理单位工程价款支付证书等。

第十四条 财通公司初步审核同意后,向贷款行提交拨付申请,经贷款行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委托建设单位合同交易对手。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不符合要求的,财通公司和贷款行将视情况暂缓支付或不予支付。

第六章 贷款本息的归还

第十五条 财通公司通过省房投以“省带市”方式为县、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融资,贷款自省开行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计息,贷款利息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承担,并由县、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由财通公司统一归集,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向省房投还本付息。按照省开行、省房投发来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财通公司将归集的贷款利息和本金按时划转到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财通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为各县、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融资,贷款自拨付到财通公司账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七条 省房投在以“省带市”方式为财通公司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负担,省房投在向财通公司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财通公司在向用款县、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省房投在收、付贷款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负担,财通公司在向县、区财政部门归集贷款利息时一并归集,在向省房投拨付贷款利息时一并支付。

第七章 还款来源和方式

第十八条 财通公司设立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县、区“两租房”融资还款资金由县、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筹集资金于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内归还到财通公司还款账户。财通公司及时向贷款行提出划款申请,划转至省房投资金专户,由省房投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未能按财通公司通知如期将应偿还本息资金归集到财通公司还款账户的,财通公司应及时将欠款金额和欠款县、区通知市财政局,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或通过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进行财政结算扣款。为确保财通公司按期偿还银行本息,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于各县、区应偿还本息到期日前3日内将结算扣缴各县、区资金划转至财通公司还款资金专户,并从市对县、区或省对直管县当年往来资金中先期将扣缴资金予以抵扣,年终结算时一并予以清算。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由县、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或经贷款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担保,如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要求,可由专业担保公司或所属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财通公司和银行有权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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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
    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粮调〔2007〕25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
  现将《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培育、规范并重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切实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管理,进一步活跃粮食流通,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粮食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或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三)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
  (四)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或与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委托收购聘用合同,并取得委托人有效《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或副本复印件;
  (五)熟悉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粮食经纪人的权利
  (一)正常收购活动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扣车行为;
  (二)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三)有权获得委托企业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可申请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
  第八条 粮食经纪人的义务
  (一)讲道德、懂政策、重承诺、守信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按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按质论价,不短斤少两,不掺杂使假,不得损害农民利益,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主动向售粮农民提供有关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及时支付售粮款;
  (四)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策和业务水平;
  (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粮食经纪业务管理


  第九条 粮食经纪业务由粮食企业和经纪人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代购粮食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和增减价(量)办法、结算方式和费用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粮食经纪人与企业之间除委托代购外,还可进行多种形式的购销合作,如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行的合作方式,并签订规范的合同。
  第十一条 粮食经纪人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与企业签订了委托合同的,由委托企业解除委托合同,并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服务与引导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发展和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第十三条 粮食经纪人原则上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委托企业应及时建立粮食经纪人相关档案,并建立粮食经纪人联系制度。各委托企业聘用粮食经纪人情况,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委托企业应在粮食收购前及时向粮食经纪人发布粮食购销信息,分析市场行情走势,提出收购指导价格,落实粮食收购合同。
  第十五条 各委托企业应加强与粮食经纪人的联系,及时了解粮食经纪人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情况,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代购合同,协助解决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收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积极吸收粮食经纪人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第十七条 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委托企业应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其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其判定粮食质量标准的能力。
  第十八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组织粮食经纪人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政策,传递粮食产销形势、优质粮食品种等市场信息,引导生产,服务农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按照培育、规范并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六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