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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41:45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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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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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
  保监发〔2005〕2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机关各部门:

  自2004年7月7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布施行以来,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方便广大行政许可申请人查阅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信息,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保监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5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DOC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8〕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技援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开发银行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包括A、B两类,A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相关费用的支出;B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相关行业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业务等项目的前期费用。
第三条 凡以北海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我市技援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借统还原则:北海市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统一由政府指定借款人(指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承接技援贷款的部门和企业.下同),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期统一偿还。
第五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预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指经过市政府批准的具体利用技援贷款的项目业主单位,为技援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下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资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利用技援贷款项目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批或核准。
市北部湾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材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技援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负责及时向借款人拨付还贷财政补助资金,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
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利用技援贷款项目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批。
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对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指定借款人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项目款及时支付;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四)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协调与各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借、用、还管理职责,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实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五)及时向借款人划转偿还贷款本息资金,确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选择
第十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A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是我市急需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B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二)按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依法选择设计院、咨询机构等规划、设计、咨询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管理
第十一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费用额,认真填写“项目用款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指定借款人。
(二)指定借款人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市发改委。
(四)发改委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财政局。
(五)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批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拨款。
第十二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指定借款人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报送资金报表,以便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核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补助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还款后,市财政局将还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还款专户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指定借款人应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偿还贷款,指定借款人承担最后兜底还款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机关对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结果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从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便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六章 优先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在向银行融资借款时,应优先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或短期贷款,遇到问题无法使用时,由市政府商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