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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08:30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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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1年各项工作,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紧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的部署要求,针对节日特点,在节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是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精心组织春运期间的运力,合理安排车次、船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强化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

二是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要严格大型集会、烟花燃放等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等伤亡事故。

三是切实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

四是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节日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建筑施工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节日期间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六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知到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四、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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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11]55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八条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外事工作是指本市对外科学技术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商签科技合作协议,派遣科技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技术座谈、讲学、科技考察、合作研究、科技培训,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等,不包括对
外贸易和校际来往中采取上述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双边或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调查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执行情况及成果的推广落实情况;审核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科技
交流活动事项;组织交流科技外事工作的经验;其中涉及对外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应商市外事办公室并会同有关单位解决。
第三条 在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属于我市有权自行审批的项目,由市科委审核、市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科委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四条 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次年的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并报送市科委。属于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性科技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 对外科技交流项目执行前,应了解与我交流国家的概况和我国对该国的政策,并做好业务上的准备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参加交流活动的每个成员都要确定明确的任务、要求及责任。
第六条 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可以胜任工作的外语水平的人员出国,参加科技交流合作和考察活动。对邀请来华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其专业水平和健康情况。
第七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文明礼貌;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外事。
第八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要加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
第九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科技交流合作的概况、收获、经验教训;技术报告要详细完整,内容应包括所掌握的技术内容和收获。工作总结应报送市科委、市外事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技术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市科技情报
所。
第十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成果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介绍,不得垄断或据为私有。各部门要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对于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委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科委汇报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198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