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5:03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六、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改革,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和创业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动林区棚户区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以加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开放共享,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面向农村地区的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加快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就学制度(教育部牵头)。继续深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牵头)。
  八、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林业局牵头)。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完善与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牵头)。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部牵头)。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制订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的相关政策;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公安部牵头)。
  九、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快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部牵头)。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试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牵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体系
  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继续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牵头)。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发展(银监会牵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出台放贷人条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证监会牵头)。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保监会牵头)。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
  尽快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制定并实施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资源进口的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一步推进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着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商务部牵头)。完善国际贸易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信息引导和预测预警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条例,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范围,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全国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针对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开发开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发展战略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土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健全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和指导改革试点,将有关专项改革试点放在相应试验区先行先试。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重点领域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设计,建立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意见,提出符合自身实际、操作性强的年度改革意见或实施办法。对年内能够完成的改革任务,要集中力量,确保完成;对跨年度的改革任务,要积极推动,尽快取得突破。各项改革的牵头负责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要继续推进改革、全面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质量。为做好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招生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近年来,硕士生招生规模和报考人员大幅度增加,硕士生招生工作又有环节多,周期长,参与招生的部门多,人员广泛,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等特点。因此,搞好规章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管理的工作势必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这是保证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和保证招生质量的必要措施。
最近我部对1996年印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附件一至三),作为2001年硕士招生工作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都应认真执行。同时,还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以维护硕士生招生
工作的正常秩序,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新生质量,树立研究生教育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推荐免试工作
进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应在我部下达给本校的推荐免试生名额内(附件四)进行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得做校际间调剂。各招生单位接受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均应留有一定的名额招收统考生或单考生。
对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国家文科、理科基础学科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所在高校,其基地班推荐优秀生免试为硕士生的名额,已包括在下达的名额中。
推荐免试生的名单必须在全校张榜公布。各招生单位接受推荐免试生的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结束,过期不再补办。
2001年不增批新的推荐免试单位。
三、单独考试工作
用单独考试方式招收在职人员的招生单位,其单考招生人数不可超过我部下达的单考名额(附件五),招生对象应主要面向在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考生。
2001年不增批新的单独考试单位。
四、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和法律硕士专业的招生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和法律硕士专业2001年继续实行全国试办学校联考的方式招生。各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各校在本校的招生规模内安排。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我部确定。
五、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报考研究生的工作
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应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指定一个报考点(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到招生单位报名)。报名的分流人员应按现行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录取阶段,我部将根据考试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录取要求。
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报名情况于11月20日前,用数据库单独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
六、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辅助管理和网络化建设
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是顺利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务及加强政策监督的保证措施。近年来,利用计算机进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辅助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招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领导,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建设,努力使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不
断提高。
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各省级招办、招生单位和报名点要继续做好机读卡采集硕士生考生报名信息的工作,有条件的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可进行采集考生图象信息的试点,并在今年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网站,开辟研究生招生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加强研究生
的招生宣传。各招生单位要继续做好利用教育科研网发布生源余缺信息和调剂录取工作。
七、加强研究生招生队伍的建设
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招生任务越来越重,研究生招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为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加强招生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注意安排政治、业务素质好,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研究
生招生工作,并在人员配备方面予以保证。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使他们了解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并熟知各环节的操作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和规定正确地贯彻执行。
附件:
一、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二、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三、200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务规则
四、2001年全国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名额安排
五、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名额安排
六、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七、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
八、2001年全国硕士生招生信封标准样式(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
(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
(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
(四)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五)培训招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省级招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编制,配备专职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干部。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三)遴选指导教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十)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及其年度编制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生毕业后就业服务范围是:由财政拨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其他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筹集的经费。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已
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跨专业报考;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九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三)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二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报名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初试科目为五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类别。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的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一条 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其报考学校所在地应试。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试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当年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必须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拟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根据《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 招生计划的编制
(一)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由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
(二)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各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的编制做出具体安排,并报教育部审核。
(三)招生单位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教育部对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编报的年度招生计划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二 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
(一)招生专业目录是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编制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招生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审核后,由省级招办统一编制、印发或由有关省级招办联合印发。
(三)具体要求:
1.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应按招生单位分列,并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单位名称与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
3.研究方向及导师是否列入由招生单位决定。
4.招生人数按院、系或学科、专业公布。
5.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科目试题分文科和理工农医科两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中招生的各二级学科、专业一般应选用文科类试题,其他招生的学科、专业试题的选用由招生单位确定。
外国语考试科目的语种由招生单位确定一种,或指定几种由考生选择一种。
业务课的考试科目应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专业初试设三门业务课科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五门或五门以上。
全国统考的数学试题分四类,其中供工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经济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管理学部分专业使用的试题也在上述类别中。全国统考的西医综合、中医综合试题供医学各专业选用。
各学科、专业必须按规定使用统考试题。
6.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7.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四)省级招办应对本省(区、市)内所有招生单位编报的招生专业目录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有关单位修正。
省级招办将审核同意的本省(区、市)内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编印成册,并按所需的份数分别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其他省级招办。
省级招办在收到其他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后,应及时下发所辖报考点和有关招生单位。
(五)省级招办及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手段公布招生信息。
三 报名
(一)准备工作
1.省级招办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负责印制有关表格、材料等。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区、地级市、州招办所在地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应报教育部备案。
2.报考点要负责配备并培训工作人员。
3.各级招办和招生单位应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消息,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4.各级招办、报考点应配备必要的设备。
5.报考点应当设置招生专业目录阅读室,并于报名前三天开放,接待考生查阅。
(二)报名时间
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三)报名手续
1.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校教务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和学生证,其他人员应持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到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推荐免试生由毕业院校到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应当备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同一底版照片两张,报名后分别将其贴在《报考登记表》、《准考证》上的指定位置。
2.考生报名时,先交验有关证件,验证合格后,缴纳报考费,领取《报考登记卡》,填涂完毕后,当场进行计算机读卡采集报名信息。考生本人对读卡结果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再亲自签名,换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考生应按各种表格上的填表说明填写,考生填
写的报名信息应做到表卡一致。
3.考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表格上的要求翔实介绍考生情况并签署意见,将有关表格连同考生最后学历复印件(高等学校毕业的考生还应交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的复印件)并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迳寄或交报考点寄送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
4.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在职人员(简称单考生,下同)到招生单位报名或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函报,招生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组织单独考试的学校。报名时间及手续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进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
对报名人员的报考条件应认真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5.参加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的考生报名程序与单独考试相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报名程序按全国统一考试办理。
6.考生在报考期间(指从报名到考试日期)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并在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四)报名结束后,各报考点和有关招生单位应将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和各类统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本省级高校招生办。省级高校招生办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信息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将所需各类统考试题份数,以及接受试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按
规定时间电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汇总各省上报的报名信息数据库后,应及时按省分库下传至各省级招办,再由省级招办下传至本省各招生单位。
有关招生单位将联合考试各专业所需联考科目试题份数按规定日期上报教育部指定单位。
(五)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对照考生报考信息库的内容,认真逐项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及时将《准考证》寄给本人,并按时编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考生情况表》一式两份,分别封装寄送接受试题单位,一份供安排考场使用,一份供清点试卷用。

(六)招生单位将审查核准的准考考生信息库及时上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汇集后上传至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后分解下传到各省级招办并由其分别传至各考点。
四 命题
(一)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
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为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命题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二)组织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1.初试中统考科目: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工学、经济学各专业及管理学中部分专业的数学、西医综合和中医综合考试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具体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联合考试科目命题由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
2.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命题,或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
3.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的试题,可由招生单位根据本专业对第二外国语的要求命题,也可选用统考试题。
4.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各科命题均由招生单位组织。
(三)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单独考试的试题应根据考生的特点,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每科试题均应以100分为满分。
6.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7.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8.试卷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一般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9.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10.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11.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四)试题的印制、寄送
1.统考科目试题的印制、寄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试题分装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信封封面应印制考生编号、考场名称及座位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密封后按各省(区、市)招办上报的份数(另加备用数)捆扎成包,并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
启”以及“绝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于规定日期用机要寄送给各省级招办指定的接受试题人。
省级招办接到试题后,通知各考点派两名专门人员及公安、保卫人员,专车,携带考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领取统考试题统计表,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或以机要通信寄达各考点。
2.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
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份《准考考生情况表》,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准考考生情况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
3.联考科目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题印制、寄送要求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五)保密和保管工作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有专人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五 初试
(一)准备工作
1.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统一安排。单独考试考点也由其招生学校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安排。招生单位设置的校外考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2.考点在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统一领导下组织考试。每个考点可设置若干考场。
3.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的地、市教育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考点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行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考点负责人必须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
4.试题、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①考点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试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试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看管。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
②考点收到考生报考单位的《准考考生情况表》和试题,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然后按照《准考考生情况表》逐个进行核对。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不准启封。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查处。若考生报考单位
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要及时催要。
③在考试前两天根据《准考考生情况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5.考场的安排布置
①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作息时间、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②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③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6.考点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定格式的答卷纸和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7.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8.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二)考试
1.开考前半小时,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监考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直入考场,并将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分发到考生座位上。
2.各科开考前十分钟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各科开考前五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卷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进行答题。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5.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特别注意对有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做详细的记载。
6.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纸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将其密封,由监考人员逐个验收,同时收回考生的草稿纸。对于缺考考生的试题,由监考人员在试题信封正面明显处写上“缺考”字样后,原封退交试题收发员。草稿纸待考试全部结束以后由考点统一
销毁。
7.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卷纸、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的物品。
8.考试期间各省级招办、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
9.考试全部结束后三天内,各考点要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一命题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准考考生情况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
生单位。对有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
(三)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项。如万一发生试题失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报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
(四)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报考单位,由考点或招生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的时间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六 评卷
(一)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用机要寄送各省级招办。
联考科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机构及时寄送阅卷单位。
(三)评卷前,负责评卷的单位要分科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四)省级招办应当组织有关阅卷人员对统一命题试卷进行试评,熟悉和掌握统一评分标准,拟定执行细则后,由省级招办组织集中评卷。
(五)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六)评卷工作在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七)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规章程序处理。
(八)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九)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
(十)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汇总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考试成绩信息库上报教育部。
七 复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二)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三)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准考证》和学历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
给出成绩和评语。
(四)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应及时将不予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
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和未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六)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应试的统考科目必须与拟调剂专业中的统考科目一致,且业务课至少两门应试科目与拟调剂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七)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八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
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九 录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省级高校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原则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规模)下达后一般不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要调整规模的招生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生办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审批。招生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招生计划数字内对招生学科、专业计划数字进行调整

(四)教育部组织各省级招办召开联合办公会,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录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并应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五)录取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三年。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转至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材料由转入单位保存一年。

200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务规则
一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和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或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十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
5.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考生答题必须用书写蓝色或黑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8.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六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和试卷纸装入原信封内密封。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卷纸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二 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要佩带《监考证》。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三十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分放在考生的桌面上。第一科考试开考前五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每科考试开考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试卷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
考证及本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3.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在考生准考情况表和缺考考生试题信封上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录缺考考生编号。监考人员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题。
4.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如有可能,可予答复。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考点负责人。
6.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明考生停考。
7.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8.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允许考生逐一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将小信封送交试题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交考点有关
负责人销毁。
9.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0.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请示汇报。
三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评分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及密号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由评卷点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报省级招办处理。省级招办应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2001年全国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名额安排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 115 北京交通大学 75
北京工业大学 5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0
北京理工大学 160 北京科技大学 105
北京化工大学 40 北京工商大学 30
北京邮电大学 50 中国农业大学 90
北京林业大学 40 首都医科大学 15
北京中医药大学 10 北京师范大学 185
首都师范大学 50 北京外国语大学 15
北京广播学院 15 中央财经大学 2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 外交学院 5
国际关系学院 5 北京体育大学 11
中央音乐学院 5 中国音乐学院 2
中央民族大学 50 中国政法大学 20
石油大学(北京) 9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5
天津市:
南开大学 200 天津大学 180
天津轻工业学院 25 天津纺织工学院 25
天津师范大学 25 天津财经学院 16
天津医科大学 15
河北省:
河北大学 36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20

河北工业大学 30 河北师范大学 60
燕山大学 30 河北医科大学 26
河北农业大学 30
山西省:
山西大学 55 太原理工大学 50
山西医科大学 11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55 内蒙古工业大学 22
辽宁省:
辽宁大学 35 大连理工大学 130
沈阳工业大学 30 东北大学 165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30 大连海事大学 26
沈阳农业大学 25 中国医科大学 15
大连医科大学 10 沈阳药科大学 30
辽宁师范大学 35 东北财经大学 35
吉林省:
吉林大学 340 东北师范大学 135
黑龙江省:
黑龙江大学 25 哈尔滨工业大学 290
哈尔滨工程大学 80 大庆石油学院 25
东北农业大学 40 东北林业大学 40
哈尔滨理工大学 40
上海市:
复旦大学 365 同济大学 255
上海交通大学 270 华东理工大学 105
上海理工大学 35 上海海运学院 25
东华大学 40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20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 华东师范大学 175
上海师范大学 55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
上海财经大学 25 上海体育学院 10
上海音乐学院 2 上海大学 85

江苏省:
南京大学 265 苏州大学 110
东南大学 15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90
南京理工大学 125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20
中国矿业大学 80 南京化工大学 25
南京邮电学院 20 河海大学 55
无锡轻工大学 25 南京林业大学 20
江苏理工大学 35 南京气象学院 15
南京农业大学 80 南通医学院 10
南京医科大学 30 中国药科大学 35
南京师范大学 85 扬州大学 75
浙江省:
浙江大学 550 浙江师范大学 30
中国美术学院 3
安徽省:
安徽大学 4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40
合肥工业大学 65 淮南工业学院 20
安徽农业大学 25 安徽医科大学 15
安徽师范大学 40 安徽财贸学院 25
福建省:
厦门大学 165 华侨大学 25
福州大学 65 福建农业大学 30
福建医科大学 15 福建中医学院 5
福建师范大学 60
江西省:
江西农业大学 20 江西师范大学 30
南昌大学 60
山东省:
山东大学 255 青岛海洋大学 60
山东科技大学 25 石油大学(华东) 40
山东农业大学 25 山东师范大学 40
曲阜师范大学 40 青岛大学 55

河南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15 郑州大学 85
郑州工业大学 30 河南大学 45
河南师范大学 30
湖北省:
武汉大学 380 华中科技大学 21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90 武汉理工大学 125
华中农业大学 30 华中师范大学 95
湖北大学 5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5
湖南省:
湘潭大学 40 湖南大学 145
中南大学 175 湖南师范大学 75
广东省:
中山大学 210 暨南大学 55
华南理工大学 125 华南农业大学 40
中山医科大学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70 广西医科大学 15
广西师范大学 50
重庆市:
重庆大学 170 西南农业大学 25
重庆医科大学 15 西南师范大学 35
四川外语学院 15 西南政法大学 25
四川省:
四川大学 260 西南交通大学 80
电子科技大学 110 西南石油学院 20
成都理工学院 25 四川农业大学 20
成都中医药大学 25 四川师范大学 40
四川师范学院 35 西南财经大学 25
成都体育学院 10 华西医科大学 20

贵州省:
贵州大学 30 贵州工业大学 30
贵阳医学院 15
云南省:
云南大学 60 昆明理工大学 50
云南师范大学 25
陕西省:
西北大学 95 西安交通大学 270
西北工业大学 170 西安理工大学 40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9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5
西安科技学院 20 长安大学 45
西北轻工业学院 25 西北纺织工学院 20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30 陕西师范大学 60
甘肃省:
兰州大学 160 甘肃农业大学 15
西北师范大学 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30

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名额安排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工作表示满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现决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