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艇,是指用于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餐饮等活动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船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其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旅游、公安、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林、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船艇的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旅游船艇水上交通事故、遇险的救助和处理。
第二章 旅游船艇及船员
第六条 已经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具有符合乘客定额的稳性和强度;
(三)需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
(四)船名须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第八条 机动旅游船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持良好的通讯状态。航行于太湖等重点监管水域的机动旅游船艇配备的通讯设备必须与水上搜救中心联网。
第九条 操作非机动旅游船艇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人申领相应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经体检合格;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三)从事水上工作不少于3个月;
(四)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操作、救助等技能。
第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三章 活动水域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旅游船艇活动的水域范围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旅游船艇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游船艇,不得进入京杭运河及主要干线航道或者通航密集区航行、活动:
(一)船长小于20米;
(二)船体为非钢质;
(三)推进系统为单主机;
(四)主推进总功率小于50千瓦。
第十三条 快速船与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的活动范围,应当与浴场、游泳区边界线及相邻航道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快速船离岸距离不得超过5公里(有航线签注的除外)。
第十四条 旅游船艇码头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规划、水利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水上旅游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固定隔离设施,防止游客自行操纵旅游船艇驶出划定的范围。需上下游客的,应当有符合有关客运安全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码头。
第四章 航行及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
旅游船艇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
第十七条 严禁旅游船艇超载航行。
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旅游船艇不得夜航。
第十八条 旅游船艇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旅游船艇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开航前,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操纵者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技术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应当在划定的水域内起降、潜水。
水上飞行器进入起降水域时应当密切注意通航情况,避让所有船舶。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将水上摩托艇交由未成年人驾驶。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艇船员的义务:
(一)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二)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三)驾驶旅游船艇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四)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五)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第二十三条 敞开舱室的旅游船艇上的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四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旅游船艇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并在旅游船艇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
(三)加强对旅游船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五)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六)根据旅游船艇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七)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必要时,可以将安全隐患情况、整改建议通报其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和单位。
旅游船艇发生遇险等突发事件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持有《船舶签证簿》从事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水域以及其他封闭式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旅游船艇的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接待工作,是指会议、会见、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商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 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遵循外交礼仪、尊重民族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接待范围包括:
(一)一、二级接待任务;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在职领导以及担任过上述部(省)级职务的老领导;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内外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
(四)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组(团)和以省级班子名义来绵阳工作组(团);
(五)国内友好城市代表团;
(六)来绵投资洽谈商务的国内外重要客商;
(七)外国领导人、海外华侨重要社团领导人、国外友好城市代表团和市委、市政府特邀外宾;
(八)其他接待任务。
第六条 全市接待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礼宾局)与相关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
(一)接待信息的传递程序
1、接待信息是指来绵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带队领导、人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活动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2、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接到客人来绵阳的信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交市礼宾局。一、二级接待任务和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阳的信息报市委办公室和市礼宾局。
3、传递接待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要确保接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信息必须加密传递。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及审批程序
1、一、二级接待任务由市委分管领导牵头,市委办公室在市礼宾局的配合下,按首长要求和省、市领导批示拟制接待方案,经市委分管领导审核,送市委主要领导审批,报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2、部(省)级领导接待任务由接待责任领导牵头,市礼宾局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3、地厅级领导、省级以上工作组(团)和商务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4、外事、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的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三)相关部门配合
1、汇报材料。市领导的汇报材料由对口的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报有关领导审定。
2、安全保卫。一、二级接待的警卫工作,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拟制安全警卫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来绵领导的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3、交通保障。交通保障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活动中需要交通管制和警车开道的,由市礼宾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4、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5、后勤保障。重要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室或市礼宾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接待活动中需要安排食宿和会议的,安排在定点宾馆,并按市财政规定标准接待。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检查团(组)的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级各部门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其他地厅级领导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宴请一次;
(三)外事、商务接待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会见、会议和一次宴请;
(四)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按对等原则安排接待;
(五)上级领导和工作组(团)到县市区开展工作,由县市区、园区负责安排;
(六)部门或企业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见、宴请等,由邀请部门或企业负责接待费用。
第八条 外事、商务等活动中需要交换和馈赠宣传品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九条 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待工作实行接待责任制。接待陪同领导由市委统一安排;接待责任领导(对应的市四套班子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对应的市四套班子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接待责任人(市礼宾局或相关部门领导)分别由市委领导确定。接待陪同领导、接待责任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接待责任人、接待员和接待基地负责人共同构成接待任务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接待。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接待工作各项规定,严肃接待纪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全市党政机关部门之间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经费的预算管理;礼宾接待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接待工作的协调配合。市礼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接待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接待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转,提升接待水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