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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5:34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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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东署[2007]44号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现将《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全区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区外招商项目落户到海东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型等项目及无偿援助、捐赠的项目。

(三)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会,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所奖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县负责补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区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对地区招商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从区外引进的招商项目属下列范畴的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凡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和技改的各类工业及高新技术类招商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自;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兼并、联合、购买区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业招商项目;

(八) 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争取的区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地产业政策、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区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区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项目)须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资产重组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协议(合同)内容要求的;

(六)投资类及资产重组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在地区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县及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个人另按第七条给予奖励。各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招商项目引资人(单位)的奖励,奖金由项目所在县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划分相应档次。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第六条(一)中的第3、4款执行。

(三)捐赠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金的程序如下:

(—)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领取并填写《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附表一),带下列材料到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和地区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奖励申请手续: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领取《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附表二),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和《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县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县申请上报当年度奖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 提供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还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区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地区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基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地区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地区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获奖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凡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考核认定,待项目峻工及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招商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奖金,确保奖金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奖励事宜并及时足额兑现奖金,若不及时足额兑现,引资人(单位)可向省、地县相关部门反映,地区财政局可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招商局和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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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2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

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精神,结合国家粮食局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三是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四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任组长,张桂凤、杨兵同志任副组长,辛志光、金刚、孙鉴奇、徐京华同志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组监察局,由纪检组、机关党委、局办公室、人事司派员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研制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式和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局直属、联系单位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于2011年底前全面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1995-10-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