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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1:26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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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行使优先权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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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10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与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对实现国家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以及示范、带动乡村和区域现代林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代林场建设,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科学实用的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在建设进程中发挥指导、规范、检测和评价作用,保障现代林场建设目标任务的圆满实现。
为了指导推动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根据现代林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供在现代林场建设工作中参考。
附件: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
指标体系的参考提要



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现代林场)是新时期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建设现代林场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事关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的国情林情和国有林场的实际,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
一、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现代林场建设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现代林场建设的主体和中心任务是培育发展与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现代林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的长远目标、布局和总体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科技兴林,强化经营管理和基础建设,构建国有林场现代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并在乡村和区域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示范、骨干和带动作用。
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是现代林场建设目标、要求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对建设现代林场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包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开发经营、林场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等各个方面,涉及领域广泛。研究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二)发展现代林业与国有林场实际相结合;(三)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性和系统性;(四)保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为全民所有制资产,属国家所有;(五)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有利于监测管理。要力求使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符合各地区、各类型林场的实际情况,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现代林场建设,要从我国发展现代林业,构建“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出发,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林场,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手段经营管理林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场,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林场。通过实施现代林场建设,逐步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林场。根据现代林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建设的主要标准及指标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优质高效,功能全面。
森林资源是发展林业的物质基础,是构建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生态文明的载体和依托。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建设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扩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与内容,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现代林业最重要的标志。因此,要把培育发展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大力提高森林优丰度,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作为现代林场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一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状况;
2、林地利用率及森林生长率状况;
3、林种、树种及林龄结构合理度状况;
4、生物多样性及森林景观状况;
5、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人文景观资源保护管理状况;
6、森林防护功能与效益状况;
7、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价值高的珍贵和大径级用材林及名优品种经济林面积占商品林总面积比例状况;
8、森林病虫害及有害生物入侵及防治状况。
(二)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林业产业充分协调持续发展。
森林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价值。要坚持生态与经济相结合、开发利用与培育发展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综合经营,保持森林生态经济生产力的稳定和持续增长,不断拓展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条件的林场还要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以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扩大森林资源与产业规模,推进林业产业充分、协调和持续发展,生产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二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林区各类可利用的自然经济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
3、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商品林单位面积产出率状况;
4、后续森林资源培育发展状况;
5、对外租地、合作造林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状况;
6、全员劳动生产率状况;
7、林场发展产业经济收入状况;
8、生态环境良好度状况。
(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管理良好,保持增长增值增效。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属国有资产,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而短缺的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国家掌控管理。因此,现代林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经营,严格监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增长、增值、增效,防止流失和破坏。国有林场要实行民主管理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三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林场经营区内的土地、林木、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保护管理状况;
2、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3、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及增长、增值、增效状况;
4、林业建设投入状况;
5、林场民主管理制度、法定职工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建设及执行状况;
6、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
(四)林业生产建设实行科学管理,集约经营。
科学技术进步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衡量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现代林场,要有计划地在种苗培育、造林更新、森林经营、资源保护、产业开发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科学管理方式,以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效益及林业管理水平,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四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现代林业森林经营方案及相关设计规程与技术规程执行状况;
2、造林经营、森林保护、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现代技术采用状况;
3、森林资源和林业产业现代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4、科技投入水平及新产品开发状况;
5、林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及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状况;
6、林业科技贡献率状况。
(五)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
发展现代林业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先进技术装备,以推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现代林场,必须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经营利用、产业开发以及职工生活等需要出发,着力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的配置,不断提高林道网络化、林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设现代林场、发展现代林业,提供良好的现代物质条件和手段。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五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林区道路密度及规格、质量状况;
2、林区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3、造林营林、森林保护、产业生产经营等现代机械、技术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4、林场管理工作的现代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六)林场富裕文明,林区和谐。
许多国有林场场部单独建在偏远地区,生产生活条件较为艰苦。林场经营区与乡村毗邻,林业生产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建设现代林场,要从国有林场的特点及其在乡村地区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林场劳动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生活区和工作区,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待遇及思想和科学文化素养。同时,还要重视支援毗邻乡村的林业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形成场群联动互助,共建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六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职工经济收入及社会福利待遇状况;
2、职工生活区及工作区建设状况;
3、职工思想和科学文化教育状况;
4、职工子女入学及家属就业状况;
5、林场在经营区周边乡村林业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中所起作用状况;
6、林场同乡村组织、村民群众的关系状况。

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1999年4月19日日政发〔1999〕39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缴费比例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此类人员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乘以60%、70%、80%、90%、100%,分为五个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一个档次作为一个年度的缴费基数。
(三)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到3%。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按省政府核准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计息。
(三)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一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账户对账清单的形式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公布。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规定支付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市外转移的连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转移;市内转移的不转移基金。市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的转移计算办法,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七)职工因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下岗、带薪上学等原因离岗但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费仍继续缴纳,并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八)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19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1997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与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发办法同上。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2006年1月1日后为1.3%)。
为保证原办法向本办法平稳过渡,在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额110元;第二部分根据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增加的部分),每满1年据实增加1元,但两部分相加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的标准执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五)2006年1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后每年按全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账”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全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七)原办法向本办法过渡期间,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可予以补齐。其根据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按1996年9月30日前批准的基本工资(指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包括按鲁劳薪字〔1991〕291号文增加的1994年和1995年的效益工资)计算;此后职工每年缴费工资高于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缴费工资增加额超过基本工资增加额的,可将其实际增加的一至两个级差的工资,作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八)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其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实行“统账”结合改革前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周年;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2006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十)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十一)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和缓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企业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统一管理。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向各区县(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下达分解计划。各区县在按照省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2%上解市级调剂金(今后比例的调整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发展需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基金管理权限和基金缺口的弥补,按照市政府日政发〔20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列入企业的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有条件缴纳而不缴纳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用人单位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强化管理,努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