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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3:17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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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法〔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
  1、增加“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
  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
  14、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变更“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17、同居关系纠纷”。
  15、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2、业主知情权纠纷”。
  16、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77、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6、银行卡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变更“84、信用卡纠纷”为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信用卡纠纷”,拆分“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为“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删去“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增加“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17、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为“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8、在第二级案由“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19、 在第二级案由“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项下增加“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变更“157、倾销纠纷”为“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为“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161、串通投标纠纷”为“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20、在第二级案由“十九、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变更“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为“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删去“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变更“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为“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拆分“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为“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拆分“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为“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拆分“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为“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变更“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为“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1、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2、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变更“241、股权确认纠纷”为“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删去“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3、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删去“263、普通合伙纠纷”、“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265、有限合伙纠纷”。
  24、在第二级案由“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删去“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变更“272、抵销权纠纷”为“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25、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五、证券纠纷”项下增加“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6、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七、保险纠纷”项下增加“31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
  2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28、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项下增加“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9、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项下增加“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四、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
  30、在第三级案由“17、同居关系纠纷”项下增加“(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31、在第三级案由“47、共有纠纷”项下增加“(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32、在第三级案由“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增加“(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33、在第三级案由“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项下增加“(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4、在第三级案由“71、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35、变更第三级案由“71、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6、变更第三级案由“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7、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8、在第三级案由“77、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39、在第三级案由“86、租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40、在第三级案由“88、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41、在第三级案由“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增加“(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42、在第三级案由“90、运输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43、变更第三级案由“93、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4、在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增加“(2)借记卡纠纷”。
  45、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46、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并在其项下增加“(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47、变更第三级案由“98、保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再保险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19、再保险合同纠纷”,变更其项下的第四级案由“98(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48、在第三级案由“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49、在第三级案由“108、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50、在第三级案由“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项下删去“(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
  51、在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52、在第三级案由“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3、在第三级案由“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54、在第三级案由“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
  55、在第三级案由“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56、在第三级案由“16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57、在第三级案由“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163、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增加“(7)竞业限制纠纷”。
  59、在第三级案由“166、人事争议”项下增加“(3)聘用合同争议”。
  60、在第三级案由“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61、在第三级案由“250、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62、在第三级案由“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63、在第三级案由“271、取回权纠纷”项下增加“(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64、在第三级案由“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65、在第三级案由“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66、在第三级案由“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67、在第三级案由“349、产品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68、在第三级案由“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69、在第三级案由“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增加“(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0、在第三级案由“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71、在第三级案由“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72、在第三级案由“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本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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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快卫生强市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嘉委〔200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全面考核,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城乡居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卫生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为每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
四、考核办法
1.本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专项工作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1.总结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做好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等有关资料上报。
2.实地核查。市组织考核组赴各地进行核查。
3.汇总综合。考核组汇总自查和核查结果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考评办。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

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1 组织领导 1.县(市、区)成立基层卫生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基层卫生工作的分管领导。2.将基层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3.基层卫生工作列入当地部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4.建立基层卫生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5.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突出,措施有力。6.基层三级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健全。 20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2 保障措施 1.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2.基层卫生财政补助足额到位,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基金,并及时拨付到位。4.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乡村卫技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5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3 2006年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卫生部分) 1.农民健康工程(1)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87号),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80%,工作措施有力。(2)新型合作医疗:制定政策科学;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参保率>90%;其中,市本级普及型合作医疗参加率>50%。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位于全省先进水平。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3)农民健康体检:有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措施有力;农民健康体检任务当年完成率100%。2.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参加率>50%。3.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以县为单位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立率>60%。4.城市医师支援: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35 按工作开展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4 卫生工作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10/10万。2.婴儿死亡率<8‰。3.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率>90%。5.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型率>90%。6.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率>85%。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8.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85%。9.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95%。10.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 20 按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的女职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第三条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企业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自行管理。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 市内四区企业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包干使用:
(一)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拨付;
(二)生育医疗补助费1200元;剖腹产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妊娠合并症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4000元;
(三)计划内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按第一、二项规定享受待遇。
其他区(市)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可随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支付给本人。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从生育医疗补助费中报销;超出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0日;晚育的,增加产假60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日。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间内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继续休息治疗的,由企业按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和本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无故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企业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