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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4:37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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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央精简办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央精简办


复函
江西省精简小组:
……经与内务部研究,兹简复如下:
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确定退休费。



196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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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贯彻实施推动《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性好转,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2000年3月6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4)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事宜;(5)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6)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7)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为履行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做好《会计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加强会计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促进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重要措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承担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切实加强会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承担下列会计监督职责:

⑴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财簿;⑵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⑶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⑷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⑸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财政部门履行上述会计监督职责,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包括:具体明确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权限、范围、方法、程序、要求、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证件的设计、检查结论的出具、处理意见的落实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应诉的程序等,予以制度化。

2 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包括:每年对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等作出规划,以指导本地区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检查了解各地区会计监督开展情况;对下一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管辖权的争议作出裁定;组织会计监督中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以及会计法制教育等。

3 直接组织会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包括重大会计违法案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4 会计技术鉴定。 为适应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或者责成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对有争议的会计业务处理是否违法违规作出技术鉴定。

5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等。

6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会计违法案件,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建立会计监督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组织开展的会计监督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开展会计监督的形式、范围;会计监督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改进会计监督和管理的建议等。

(二)财政部门内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会计监督责任制度为了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保证会计监督的有效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对会计监督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分工。财政部门内部的会计监督职责分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规范, 分别落实。财政部门承担的会计监督职责,应当在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各职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责成专门职能机构如会计管理或者财政监督机构统一负责会计监督协调工作。

2 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实行对会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一,会计管理机构会同财政法制、财政监督机构研究制定会计监督规章、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

第二,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会同有关职能机构进行会计技术鉴定工作,配合有关职能机构开展其他会计监督工作。

第三,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开展综合检查,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有关业务机构给予配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纠正和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会计监督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会计管理等机构与予配合。

第五,各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签财政法制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

第六,财政法制机构会同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对会计法规的清理工作。

3 突出监督重点, 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及时沟通会计监督情况,避免对同一单位、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工作进行重复检查。

4 建立会计监督责任制度。 承担会计监督职责的各职能机构对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论承担责任。

(三)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同开展会计监督、《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监督中,应当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本着与现行法律相协调、避免重复检查、突出监督重点、转变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在保证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普遍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监督的作用。

(四)财政部门近期实施会计监督的重点财政部门在实施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全面监督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会计工作的状况,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针对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突出问题,近期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第一,各单位依法设账情况;第二,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第三,各单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四,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记账规则、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管理等方面作了充实和完善,对会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要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财政部近期将起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条例,制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监督实施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等法规、制度。同时,要对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严格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报批和备案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关于会计制度管理权限的规定,并对本地区制定的会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应当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针对本地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进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切实加强对全社会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推动会计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树立服务观念,实行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中,应当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为了与《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相适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素质相当的干部,并明确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制度,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为城市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的市政、公用和服务设施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占地规模不小于五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五万平方米。
不论是旧城区改造或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都要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属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开发和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
二、会同市计划部门,对小区综合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
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
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 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城建、公用、环保、公安、房地、物价、网点、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区规划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由市计划、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破旧危房地段,由各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改造,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造的地区。
经批准插建的单位建投项目,按规定缴纳环境效益费。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前做出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和详细规划,采取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定最佳方案。
第九条 编制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建筑功能,严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公共设施和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适应小区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设施。
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计委、城建、公用、房地、环保、消防、电力、电信、教育、公安、网点等部门共同审查会签,保证小区的开发建设与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整体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条 凡规划小区内有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物有关部门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
第十一条 小区的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要按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区内的建筑设计经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设计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 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超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和保管单位。在小区内存在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作出搬迁计划,逐步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提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要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对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实行宏观控制,市建委要会同市计划部门,按市财力制定出远、中、近期综合开发计划。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控制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各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小区,由开发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具备资格的开发公司进行 招标,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六条 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不得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
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第十七条 小区原住户的动迁安置要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例条》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实施小区开发建设的公司要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对建筑造型要求较高的公用建设项目,还要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和规划部门召开招投标会议,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小区的给排水、煤气、电力、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要由专业部门按规划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开发单位与专业部门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协议,确保房屋建成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小区内凡经批准的建筑工程和各种工程管线位置,在开工前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线检查,发放“建设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上、地下非改造的市政设施,运输车辆不得损坏人行道、边石和树木,不得将泥土带入街路上,多余的建筑残土要及时清运保证市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小区规划红线四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围圈,需要封闭的道路,要报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办妥占道、挖掘道路、砍伐树木等手续。

第四章 建成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在接到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小区,可按建设组团分次进行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小区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由市建委牵头,并由市房地、城建、公用、环保、公安、电业、电信、规划、网点、教育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小区管委会等部门派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提请验收的小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审定的要求;
住宅房屋内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
二、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工程按规划审定的项目已全部建成。由于施工季节影响的绿化工程可延至翌年。
三、小区的动迁户全部回迁或作了妥善安置,全部房屋可一次交清无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小区竣工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规划和计划等部门审定的小区建设规划;
三、小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竣工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在小区验收前,开发单位按基本工程造价预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施工单位;
二、对小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解决,超过限期未解决的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处理,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扣工程款;
三、对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配套及原动迁户不能按时回迁的小区,除责成开发单位限期配套解决外,不再批准开发新的小区;
四、由于小区配套不完整,影响住户居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对无力组织小区配套建设的开发单位,要取销其开发新小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小区接管工作从验收合格后进行,小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接管,开发单位逐项移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派人监交,并对接管中出现的纠纷予以裁决。
开发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移交后,要派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小区管委会熟悉情况,并参与组织小区各单位、居民迁入工作,直到小区迁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章 商品房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开发小区内商品房的价格要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不同地域、结构、设施、环境、质量、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三十条 凡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必须编制开发建设经济费用测算表和建设银行审定后的工程概预算资料,报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商品房价格。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的价格应由开发小区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环境效益费等项构成。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不得挪作它用,做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用以补助棚户区和建安比低、边远区的小区改造。
第三十二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办法,售购双方须签订购房合同,写明房屋地点、结构、户型、朝向、价格、楼层和交付使用期限。同时,购方要交预售价百分之五十的预交金,购售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购方每延期一天交款,向售方交付千分之一违约金;售方每延期交
付使用一天,向购方交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速棚户区和边远区的改造,要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的差异,按规划面积对开发单位征收环境效益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批准使用。环境效益费标准如下:
第一组团 50-100元/平方米
第二组团 30-49元/平方米
第三组团 20-29元/平方米
第四组团 19元/平方米以下

环境效益费用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代收,然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各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在协议签定时交20%,主体工程完成时交50%,工程竣工时交30%。各开发单位必须及时缴纳,并责成各建设银行代为划拨收款。
各组团的地域范围,如附表。
第三十四条 为降低商品房屋售价,凡按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的开发小区,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
二、免收人防工程费;
三、水、电按新增容量计算。
四、由开发单位在开发小区内按规划和格局建设的商业网点,可按商品住宅部分规定减半交付面积,建成的网点无偿交市网点建设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开发单位不按规划建设商业网点的。其商品住宅部分,按《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网点比例和金额交纳网点
费。
第三十五条 小区内按审定方案需要拆除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费用,建成后一次无偿交付城建、公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需要移地另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及树木、园林景点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开发单位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开发单位要按开发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开发管理费(列入开发成本),用于小区开发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第三十三条各组团地域范围
第一组团:
北起辽宁路--长白路--东八条街北段
至永宁路;
东至伊通河;
南至自由大路(伊通河--自由广场--
工农广场段);
西南沿工农大路(全程);
西至长沈铁路。
第二组团:
一、北起景阳大路(全程)--工农大路(全程)--斯大林大街(工农广场--自由广场段)--自由大路(自由广场--伊通河段);
东至伊通河;
南至南环城路。
二、北起西安大路(与和平大路交汇处--西安广场段)--青龙路--青川路(西段)--龙泉路--青荫路;
东至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全程);
西至和平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西安大路段)
三、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盛大街;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第三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西段);
东至长哈、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
西至西环城路。
二、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注:已列入第二组团范围的除外。
第四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东段);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长吉铁路;
西至长哈铁路。
二、北起直升路;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南环城路;
西至伊通河。





198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