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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及其转化/殷桂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1:43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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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故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至重要组成部分,虽与简易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却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独特的价值。

那么,在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审理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究竟属于哪一种程序、受理后如发现标的虽小但案情复杂,是迳行裁判还是转为普通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

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多体现在小额债务、劳动争议、邻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妥当、公正、迅速、廉价地解决此类纠纷,是司法工作者的共同目标。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条置放在第十三章有关简易程序的模块中,很显然,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简易程序,系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被认定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只不过,它有别于一般简易程序的是实行一审终审,即案件受理时如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它避免了当事人因提起上诉、应付上诉、参与二审程序而投入的精力,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民诉法第十五章中,对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该类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也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前提是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旦发现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则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其它程序的转化

小额诉讼程序因实行一审终审,它要求法官在决定适用该程序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或案件出现疑难复杂倾向,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的,是转为一般简易程序、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呢?

1、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如果将案件繁简分类,则可分为简单、较简单、复杂三类,对应的审判程序则应为小额诉讼程序、一般简易程序小额、普通程序。在案件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如出现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追加当事人或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形时,应及时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终止后,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则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因为此时案件性质已转为较简单,必须赋予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权。

2、转为普通程序。如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或者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使得案情变得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因为此时案件性质已转为复杂,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已不能适应复杂的案情,需组成合议庭方能审理。

故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不能再按该程序继续处理的,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还得看具体的案情和已经使用的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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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3月3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奖励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应当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八条 市科技奖授予以下个人和组织: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实施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并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通过鉴定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按照市评委会的统一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未解决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负责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报市人民政府之前在《马鞍山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0日。

第十四条 获奖的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技奖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其中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一)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研经费)。

(二)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项成果已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七条 获市科技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3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