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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苏佰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9:17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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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苏佰林


  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现今社会同样提倡“和为贵,谐为美”。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如何履行好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充分依靠调解功能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调解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到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十分的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导作用。调解工作所遵循的自愿原则,体现了诉讼活动以当事人为本的法律思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艰辛的。一些案件从矛盾引发到诉至法院,最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这个反差明显的演变过程中,法官居间调解的作用是巨大的。启动调解,需要的是法官和风细雨的引导;达成协议,需要的是法官把握当事人双方在矛盾漩涡中稍纵即逝的机会。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苏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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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七月九日

  

  

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雅安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雅安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公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承办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发放、租金核减等具体工作。区规划和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审核及发放后的复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今后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收购二手房或适量修建廉租房。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已入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解困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租金核减。

  第五条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雨城区城区(东城、西城、河北、青江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其中一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正式户口。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二)无住房(不包括在雅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经享受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城镇和农村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雅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并从审定之日起排序。其中,国家和省级“劳模”,以及烈属、伤残军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收取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房管局在每年四季度初将下年度廉租住房所需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房管局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时再申请市财政局专款拨付到市房管局帐户。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取得程序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交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和建设局审核。

  (二)区规划和建设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规划和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向市房改办报送。

  (四)市房改办对区规划和建设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雅安市房地产信息网或《雅安日报》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规划和建设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到市房改办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补齐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计算。今后若有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补贴方式:按年发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

  (六)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其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房改办审查后,提出租金核减额度和期限的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九条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其家庭经济或住房情况已达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以上的,应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租金补贴的家庭,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十条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采用每年申请的办法。当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好转时,应当立即停止租金减交。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补贴或享受租金核减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6个月未交租金的。

  第十三条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