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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主张合同权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郑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40:07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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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主张合同权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郑祺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仍须依法进行,否则,权利的内容将得不到实现。在我国,各类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陌生与盲目。本所孙仁荣律师处理的一起由质量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中,在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经过充分仔细地调查取证和严密地分析论证后,孙律师对该案的关键,购销关系和产品质量问题作出了鲜明的划分,正确地行使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在再审程序中,孙律师的观点得到法官的支持,并最终赢得了该案的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通过此案,不仅体现出我所孙仁荣律师的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还反映出权利行使的正确与否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君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都公司)

自1996年,“富都公司”为浦东海富花园(外销公寓)配置高级住房家具,通过“上海闵莘建设机械工程公司”购买公寓家具,该公司交由挂靠的分公司——“君晔公司”提供家具并作为收款单位并开具商业发票。
1997年8月31日至1998年7月,“君晔公司”共向“富都公司”供应了价值1860,208.58元(人民币)的家具。期间,海富公寓的承租户不断投诉家具产品质量,其中20套家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致无法正常修理,不少承租户提出退租或不续租。经相关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由“君晔公司”提供的配置于海富花园27间房屋内27套家具中的58件家具为不合格产品。
1999年3月31日,经双方对帐,“富都公司”尚欠“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而富都公司则要求将27套不合格家具退还君晔公司,并明示拒付所欠货款。
同年4月1日,“君晔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都公司”偿还未付货款475073.50元。“富都公司”即提出反诉,要求“君晔公司”自行提取不合格家具27套,并返还货款682,835元。
一审法院判决“富都公司”偿付“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及违约金,驳回“富都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富都公司”支付“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退货货款654,728元,两项相抵后“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货款179,654.50元。

二 本案胜诉关键

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的定性和应采取的诉讼策略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定性为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欠款纠纷,强调拒付欠款的原因是对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违反合同自在先,拒付货款是正当行使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因此采取的策略是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欠款关系,同时再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采用了这一方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应该将购销关系与产品质量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诉与反诉的事实方面作严谨的、明显的划分。在购销关系上,不再对拒付货款的事实作过多地抗辩与纠缠。在产品质量上,将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主要突破口,加强对不合格产品事实的调查取证,加大力度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从而最终赢得法院对反诉请求的支持。
孙仁荣律师在该案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接受了富都公司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凭借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总结了一审败诉的原因后,孙律师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方案,果断地将购销关系与产品质量作出鲜明的划分,避免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集中力量针对对方产品质量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及缜密论证,将法官的注意力重新聚集到产品质量问题上。
经过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激烈争辩,凭借孙律师提交的大量事实与证据及对法律的精确适用,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孙律师的反诉请求,撤销了之前对反诉不予支持的判决。

三 评析与思考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当事人常常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时拒付货款。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这些当事人试图以对方主体资格不符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作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中,对于前两项的运用最为广泛。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后履行抗辩权,又称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所办理的大量类似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但最终都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代理过大量此类案件并最终都获得胜诉的本所资深律师孙仁荣提醒当事人:应正确划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谨慎行使合同的抗辩权。
以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一案为例,君晔公司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富都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拒付货款牵制对方,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既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本案发生时新的合同法尚未出台),又用同样的理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从而将原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起来,未能突出“富都公司”在该案中应重点主张的权利,最终法官不仅没有支持富都公司的抗辩理由,还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反诉请求。同时,由于与“君晔公司”的欠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君晔公司”的诉求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孙律师在接受此案后,将质量问题与欠款问题作出明显的划分,果断放弃在欠款问题上的无效抗辩,将焦点转移到产品质量上,才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弥补了“富都公司”处理该合同纠纷中拒付货款的不恰当行为,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总结此类案件不难发现,拒付货款一方的当事人往往都有相当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对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当事人在当时完全可以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的不全面,未能采取正确的法律手段,而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采用拒付或拖延支付的方法试图牵制对方,完全忽视了该权利的适用条件和尺度,最后非但没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让对方“恶人先告状”,占据了主动。这样的教训是应该引起警惕的。
另外,从法院审理的角度看,在不违反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是其审理案件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作严格的解释,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试想如果轻微的履行瑕疵,法院就判决另一方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必将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产生大量的货款纠纷。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是针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了条件,在行使抗辩权时也应注意尺度,即仅能针对履行瑕疵部分行使抗辩权而非整体的履行。例如,对方提供的100件货物中有10件不符要求,则只能针对这10件货物行使抗辩权,而不能拒付所有货款或超出10件货物的货款额度。

四 建议

从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欠款一案中可以看出,只有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最终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之,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陷入被诉违约的不利局面。因此,在遇到对方有违约行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同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便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正确而有效的行使权利。切忌擅自盲目采取对应措施,随意行使抗辩权,最终陷入被动局面。
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郑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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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一九七八年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一九七八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5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根据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七八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六千万美元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七八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七八年/乙表为埃及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强              陶 菲 克
    (签字)               (签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城乡市场,特对当前农村经济
的发展作出十条规定:
一、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责任制,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哪些事情需要统一办或分散办,都要根据当地情况,由群众民主讨论决定。要认真推行承包合同制,健全财务制度,落实优待烈军属、照顾五保户、扶持困难户的措施。国营和集体的农、林、牧、渔
、茶、果场,在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个人所造林果,有继承权。
二、鼓励扶持专业户和合作经济,发展商品生产。不论承包专业户或自营专业户,都可以经营农、林、牧、副、渔或工、商、运输等专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可以实行劳动联合,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可以实行生产联合,也可以实行供销、加工、储藏、
运输、技术等服务性联合;可以在本地区联合,也可以跨县、跨省联合。各种经济联合,要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允许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都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劳动积累三项制度。凡属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国家专营的产品的开采、加工和销售,
要严加禁止。
三、放宽购销政策,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对基层供销社、农工商联合公司、社队企业产品经销部、贸易货栈等,要经过改革或整顿,继续发展。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不包括木材)和非统派购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
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向工业品批发站进货,摆摊设点,收售结合,走村串乡,流动服务。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但要经过工商登记,依法纳税,服从
市场管理。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
四、鼓励农民个人或合股集资兴办农村基础设施。可以兴办仓库、冷库、小水电站、简易公路等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兴办学校、书店、电影院、俱乐部、文化馆、幼儿园、医疗所等文化卫生福利设施。谁兴建,谁经营,谁得益。
五、推动社队企业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要扩大自主权,选聘干部、招退职工、工资福利、财务计划、产品销售,均由企业民主讨论,自行决定。要鼓励实行经理(厂长)承包责任制,经理在集体授权范围和承包期间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完成承包任务后,经理报酬从优;
完不成任务,相对降低报酬。但要防止少数人依仗权势垄断承包的现象发生。
六、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能手同农村经济组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支持农村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知识青年、复退军人,发挥特长,建立技术服务组织,允许农村的任何经济组织招聘他们去工作。农业科技人员同农村经济组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除工资收入外,可以在增产部分
中按一定比例分红。
七、允许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换工,丧失劳动能力或缺劳力户为维持生活所请的零工,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都应当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允许带徒弟、请少量帮手。荒山造林、荒水利用、荒滩养殖等开发性生产建
设项目请帮工、技术工可以放宽。
八、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中小型生产机具。包括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和小型拖拉机、机耕船、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允许私人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汽车。
九、鼓励归侨、侨属兴办农村生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凡农、林、牧、渔、茶、果场等开发性项目,加工业和服务行业,仓库、冷库、小水电站、公路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福利设施,都应支持兴办。可以独资经营,也可以集资经营;可以同当地合作经济组织联营,也可以同农
民合股经营。兴办上述事业,实行自负盈亏。人员招退、工资福利、利润分配,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自行决定。在兴办过程中,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不准摊派募捐,强行拉股。
十、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广大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要爱国守法,劳动致富。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坚决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履行合同,保证按质按量向国家完成交售任务,争取多做贡献,支援国家建设。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物古
迹,爱惜每一寸耕地,坚决制止乱砍森林,乱占耕地,乱采矿藏。严格控制超计划生育。对集体公共事业要承担一定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信守乡规民约,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为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198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