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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立法研究/柏耀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3:03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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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立法研究
柏耀平

摘要:志愿服务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价值,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在社会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服务进行统一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通过对志愿服务的基本特征、社会现状、立法原则和立法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志愿服务;志愿者;立法;社会保障;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是基于道德、良知、社会责任等因素,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无偿行为。志愿服务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我国志愿服务的实践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务之急。
一、志愿服务概述
志愿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二战以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来规范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就是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志愿服务的自愿性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而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志愿活动都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发动的,但作为志愿者个人而言都是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的。志愿服务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任何社会成员。因此,自愿性是志愿服务区别其他社会行为的首要前提。
2、行为的无偿性
志愿者活动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明显区分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将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都登记在“储蓄存折”上,并一等量的免费服务为回报。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劳动服务关系,将有形的劳动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是一种变相的有偿行为,不应该作为志愿服务立法的调整范围。
3、志愿服务的社会性
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存在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而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和特定的人群当中进行他助或互助。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
4、志愿服务成本的自给性
志愿服务必须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时间和精力,服务成本个人化,但不排除必要的社会协助以维持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这体现志愿服务的本质是一种自我奉献。
志愿者就是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是志愿服务宗旨和目的的实现者,是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队等等。随着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化,志愿者组织将使用统一的名称,它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是志愿服务的名义主体,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必须以所在志愿者组织的名义进行。没有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不在立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我国志愿服务现状
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同年12月,2万多名铁路青年率先打出了“青年志愿者”的旗帜,从那一刻起,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走上了发展之路。1994年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到2000年,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协会、36个省级协会和2/3以上的地(市)级协会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网络,青年志愿者成为我国志愿服务的主力军。全国累计已有8000多万人次的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0亿小时的志愿服务.[1] 我国的志愿服务起步较晚,但其发展很快,目前已具相当规模,对促进社会文明、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受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受到种种限制,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在参与社会服务时,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滥用,如在2001年杭州西湖博览会上,有些公司让志愿者干活到晚上10点钟才让其回家;[2]第二,有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当作是对他人的一种施舍,影响到服务态度。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不能被一部分人作为无偿劳动力而独占,志愿者的劳动和人格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2、志愿服务的规范性程度低
我国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效力等级低,都是地方性法规,而且原则性的东西多,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志愿者往往是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
3、志愿者组织缺乏必要的经费
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以及社会的捐助,经费来源不稳定,并且严重不足。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时,自己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这不仅也使志愿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当志愿者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补偿责任,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可可西里丧生的两位环保志愿者,其家属应从哪里得到这笔应得的抚恤金呢这是一个及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4、社会上对志愿者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比较严重
很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遭到了单位和家庭的反对。一方面是由于单位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来考虑,担心人才流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的保障,很多志愿者由于参与了一段时期的志愿服务,从而错过了晋升、分房、评职称的机会,甚至是连工作也没了,这无疑使有志于志愿服务的人热情锐减,思想上有顾虑有包袱。[3]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志愿者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志愿服务立法原则探析
1、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面临着疾病、年龄、失业、环境恶化等多方面的社会风险,并因这些社会风险给生活带来了不舒适,并因这些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生活造成了威胁。这种风险完全由个人来承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尤其对社会弱者。这就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相互帮助,有条件地共同分担社会风险。因此,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有参与志愿服务的义务。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志愿服务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社会风险在一定条件下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通过对部分社会成员的特别保护来达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保障。[4]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2、志愿服务的水平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西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起步较早,程度较高,各项规章制度也比较完善,而我国的志愿服务从上世纪9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我国的志愿服务的立法必须立足国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法要确定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无不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的制约。现阶段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力资源的分布也很不均,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无不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金不足、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我国的志愿服务应立足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公共福利的提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即社会弱者。[5]为社会弱者提高生活上的帮助、科技方面的支持,使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重新面向生活、走上社会。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但高福利制度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却牺牲了经济效益。志愿服务要为社会弱者“造血”,而不是“输血”,防止社会弱者过度依赖社会劳动者。同时,国家应对志愿者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为其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给志愿者一种道义上的补偿,实现社会正义的动态平衡。
四、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建议把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不少欧美发达国家已把志愿服务纳入到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社会保障是为了缓和经济结构而造成的收入分配或生活需求性资源分配不公平而设计的一种社会再分配方案。[6]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义务承担者是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唯一的义务角色。除此之外,社会及其成员也负有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继续生存下去”的责任或义务。[7]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8]社会福利是以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着眼于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改善这些社会群体的生活状况。[9]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第五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即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10]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推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入危机。社会经济领域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不能完全顾及到社会弱者的利益。政府保证的是公民普遍权利,从最普遍意义上关怀公民的现实生活,不可能照顾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于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剩余空间”。[11]这些都需要志愿服务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文化方面的需求。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必将对我国多层次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出积极的贡献。再者,现阶段我国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支助志愿活动,必将推动我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
2、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把青年志愿者组织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以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种定性具有不合理性。社会团体法人作为法人的具体类型必须满足法人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12 ]这是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所谓必要是指法人的财产或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与规模等相适应,能保证法人这一主体在社会中独立有效运营。[13]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主要依靠会员交纳会费和社会各界的捐助来获得资金。这种途径获得经费的与志愿者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规模是极不相适应的,远远满足不了志愿服务顺利开展的需要。因而志愿者组织不具备开展活动、承担责任所必需的经费,是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构成要件的,因而志愿者组织只是一种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这并不影响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这一基本特征。其次,志愿者组织只是一个中介机构,是名义上的主体。志愿者才是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但参加科技扶贫、环境保护等公共性的活动就不能收取费用。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没有统一的名称。有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营、志愿者服务队等等,很不规范。应该对志愿者组织的名称进行统一规定,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应该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开展起来,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3、建议设立志愿服务储备基金
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志愿者参与培训、开展活动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尤其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以外事件造成志愿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如何去保障志愿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志愿者组织经费不足,民事责任能力严重缺陷。最近可可西里的环保志愿者出现人身伤亡后,志愿者组织根本无力承担责任。就此,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解决志愿服务的资金短缺问题。专项基金由国家或政府财政开支,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助,必能使志愿服务有效的开展下去,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4、由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天灾人祸不期而遇给人以致命的打击,使人生活恐惧不安,使家庭陷入困境,生活难以为继。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尤其是一些带有很大危险性活动如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维护治安等。这种危险不是个人能承担的,只能由国家或社会来分担。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国家的介入,聚集社会力量、保护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定[14]。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也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条件,以志愿者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性质来看,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具有必要性。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在志愿服务时主要威胁到志愿者的身体健康(如身体的伤害),甚至是生命安全,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在志愿者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各项权益的目的。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并不与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矛盾,前者是社会对志愿者的意外损害进行补救,而后者是解决志愿者组织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通过两种保障机制的共同运作,使志愿者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必将极大的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
5、明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即在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方面,志愿者的服务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国家的有关机关或职能机构。当志愿者参与这种志愿服务时,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比如志愿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对违规人员是否有行使处罚权,在执行任务时能否擅离工作岗位等,其不当行为又应当如何追究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可以和服务对象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化,以便志愿者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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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质勘查监理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订了《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矿 地质勘查 办法 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内容,保证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工作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省出资并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实行监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理人对项目监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依照下列条件聘请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
(一)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三)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在勘查工作中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从事过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的;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经济规范,并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的;
(五)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监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勘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的。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五条,监理工作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二)有权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第六条,监理工作人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每年不少于三次到实地对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型山地工程的开工及完工,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理;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编写项目监理建议书。
第七条.监理工作人员对项目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八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二)抽查勘查施工质量;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纠正违反设计或技术规定程序的做法;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建议。
第九条,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监理单位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委托书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监理单位对每一个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每个监理小组不得超过3个监理项目;
(二)监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监理组组长、组员名单、监理过程及总体时间安排,以及对勘查单位的要求,每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的监理计划,要正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抄送勘查单位;
(四)勘查单位收到监理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时间要求送达监理单位及监理专家。
第十条,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组现场监理对各类工程质量、原始编录、原始图件、野外记录本、记录卡、原始数据、表格、样品测试结果清单、实物标本等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详细检查考评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6);
(二)野外监理时,勘查单位应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同时勘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配合监理工作,勘查单位应按监理工作人员提出的监理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上报执行情况,对监理建议书有异议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理人员在离开监理现场后及时写出监理建议书,报监理单位,抄送勘查单位,监理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监理时间、地点、监理人员、现场情况;
2、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3、取得的主要成果;
4、质量情况,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地质探矿工程考评情况;
5、勘查中遇到的问题;
6、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7、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设计,由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野外工作全部结束,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建议书完成最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整体质量评述;
(二)项目整改意见评述;
(三)主要成果评述。
第十三条,野外验收要按照勘查合同的时间要求,在施工单位全部完成野外施工任务后,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7,并且有监理单位最终监理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四条,野外验收主要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作是否正常;
(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是否完成了设计批准的工作量;
(五)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野外验收实行评分等级制,评分表见附表8,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最终填写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报告最终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告编写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9);
(二)报告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野外验收意见书;
2、项目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4、项目监理报告;
5、初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确定验收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成果报告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验收的形式,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填写成果报告等级评分表(见附表10)通过会议讨论现场形成评审意见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做出优、良、差的等级评审。对优秀的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差的监理单位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取消监理资格。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人员对于有本人参加或有本人亲属参加的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应调整监理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人员应依法监理、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因泄密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经费在专项监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地质剖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的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地层分层合理,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10 分层欠合理1处扣0.5~1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5分
⑷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符合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10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错1处扣0.2~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剖面图质量
(25分) ⑴比例尺与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5分,图面有缺陷扣0.3~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剖面起点、终点和工程位置、地质 界线及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的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构造要素表示合理。剖面图与平面图吻合,与文字记录相符 15 一般缺陷或错漏扣0.5~1.5分,多处不吻合或不一致扣1分
⑶柱状图内容齐全,层次合理,厚度准确,文字综述合理简练,化石名称书写正确 5 有缺陷扣0.5~2分
3.控制程度
(5分) 露头(天然和人工)点密度符合相应比例尺的要求 5 有不足扣0.5~2分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具系统性、代表性,专门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欠系统扣0.1~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专门样品采取不足扣0.2~0.5分
⑵采取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 采样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1处扣0.1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符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除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2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每一剖面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相、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剖面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2
地质填图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野外地质记录质量
(3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3分
⑵地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3 有缺陷扣0.3~1.5分
⑶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遗漏或简单1处扣0.2分
⑷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质 3 漏、误1处扣0.1~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⑹对接触关系等重要地质现象绘制必要的素描图,并作详细记录。有50%以上露头点的路线应作信手剖面。文、图相符,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应绘而未绘素描图1处扣0.3分,应作而未作信手剖面1处扣0.5分,有缺陷1处扣0.1分
⑺路线地质记录连续,界线点控制准确,重要地质现象有详细记录 5 有缺陷1处扣0.1~0.5分
2.野外手图质量
(5分) ⑴内容齐全、准确,并与文字记录相符 4 缺项、有误或与记录不符1处扣0.1分
⑵面图整洁,字迹清晰 1 有缺陷扣0.1~0.4分
3.槽井探编录质量
(5分)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5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齐全、专门样品采取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不足扣0.1~0.5分,专门样品采集不足扣0.2 ~0.5分
⑵采样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3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实际材料图质量
(3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图面整洁,字迹清晰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图面表示内容齐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实际材料图与手图相符,与文字记录一致 10 内容缺项1处扣0.1~0.2分,出现不符合或不一致现象1处扣0.5分
⑶图面地质体间结构合理,代号齐全正确,地质体和地质界线控制程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或设计要求 15 图面结构不合理1处扣0.2分,代号遗漏或有误1处扣0.1~0.2分,控制程度不够1处扣0.5~1分
6.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及时编写路线地质小结和转绘实际材料图 4 整理不及时扣0.4~0.8分,路线地质小结编写不及时扣0.4~0.8分,实际材料转绘不及时扣0.4~0.8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4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1~2分,登记或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7.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做好质量记录 5 整饰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3
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工程质量
(5分) 工程中基岩揭露程度完全达到地质编录和采样的要求 5 按未达要求部分占工程长度比例扣分,重要地质界线不清1处扣1分
2.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述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3.素描图质量
(15分) ⑴比例尺和素描壁选择及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3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1~0.3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或素描壁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槽底与槽壁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2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4.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除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工程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4
坑井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素描图
(2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3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壁、顶、掌子面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5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3.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4.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坑道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3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5.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

注:按单个坑道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5
机械岩芯钻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工程编号:                          勘查单位:(盖章)
项 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布 孔
(5分) 钻孔(定位、方位、斜度)布置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5 1项不准确(超差)扣1.5~2分
2.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4 有缺陷扣0.4~2分
⑶分层合理,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地质界线划分准确,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6分,界线划分欠准确或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2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原始和计算数据无误,岩芯丈量准确,轴夹角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数据有误1处扣0.1~0.2分,轴夹角测量不全或代表性差1处扣0.2分
3.柱状图
(15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2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分层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0 界线数据有误1处扣0.1~1分,出现文、图不符现象1处扣0.5分
4.采 样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长度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样品长度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劈芯样岩芯未作标记或无样牌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钻孔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柱状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终孔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和有关的附属表格及钻孔质量验收报告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附属表格每缺一种扣0.2分,质量验收报告填写不及时扣0.5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终孔后及时实地检查原始地质编录。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和分院级抽查及时、认真、并对检查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实地或室内检查不及时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钻孔评分后加权计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9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因改制、资产重组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八.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未领取复员费、退役金的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初次分配到用人单位的;”

增加二项内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

“(三)因改制、资产重组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改制、资产重组前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并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款修改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初次分配的退伍军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适应期。适应期内不再实行试用期;退伍军人二次就业的,不再实行适应期,可以约定试用期。”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十三.删除第十六条。

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二)项修改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十五.删除第十八条。

十六.删除第十九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十九.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中,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十.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十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二十三.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十六.删除第三十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每招用1名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和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十.删除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本)

(1998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03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各执1份。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因改制、资产重组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签定岗位协议。岗位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二)未领取复员费、退役金的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初次分配到用人单位的;

(三)因改制、资产重组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改制、资产重组前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并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初次分配的退伍军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适应期。适应期内不再实行试用期;退伍军人二次就业的,不再实行适应期,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中,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每招用1名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和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兵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3日起施行。